垦利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_垦利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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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政发„2006‟11号

垦利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

—1—

关于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县乡两级财政职能,理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供应体制,建立财政合理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实现财权和事权的统一,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现就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集中部分财力,缓解县级财政压力,较好地发挥县财政的职能,保护和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解决有钱办事问题,保障县、乡(镇)两级财政职能的正常发挥。二是保障各级既得利益,并适当向乡镇倾斜的原则。确保乡镇已实际形成的财力不减少,并对财力差的乡镇给予补助。三是统筹兼顾,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乡镇经济基础和发展状况,实行不同的财政管理体制模式,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乡镇财政体制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乡镇财政收入的范围。乡镇财政收入的范围按2005年体制规定保持不变。即乡镇级财政收入范围具体包括:乡镇供销社、信用社、粮所、食品站、乡镇办及村办企业、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个体私营企业和工商业户交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垦利镇、胜坨镇留成地方25%部分的20%,其他乡镇留成地方25%—2 —

部分的70%,各乡镇均不含油田企业)、营业税地方留成80%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32%部分(各乡镇均不含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25%部分(各乡镇均不含储蓄利息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垦利镇留成30%,其他乡镇全留)、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等;属乡镇管理范围内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乡镇财政支出的范围。乡镇财政支出的范围除不再包括乡镇教师工资及生均公用经费外,其他均保持不变。即乡镇级财政支出的范围具体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文体广播计生事业费(含按人口安排的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教育支出(包括民师退休、退职人员工资,校舍改造及设备购置支出等,不包括乡镇教师工资和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科学支出、医疗卫生支出(不包括在乡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和离休人员)、其他部门的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行政管理费、司法支出、城市维护费、教育费附加支出、其他支出等。

(三)财政管理体制模式。县财政对乡镇实行“定死基数、超收分成”或称“三定一分一补”的财政管理体制。

1、定死基数。以2005年县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下形成的财力扣除教育上划经费后作为乡镇基期年财力基数(既得利益),—3—

在新体制期内计算超收分成时保持不变(县以上转移支付除外),基数之内的部分县里不分成。

2、确定超收数额。以新体制执行期内各乡镇实际实现的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减去基期年(2005年)的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后的差额作为各该乡镇的超收数额。

3、确定人均财力。以新体制期内当年实现的超收数额(当年一般预算收入-基年一般预算收入)加上2005年的财力基数计算的总财力除以财拨总人数(基年财拨人数+至当年县编委批准的财拨人数)既为当年人均财力。

4、按人均财力确定超收分成比例。人均财力不足6万元的,超收全留;人均财力6-9万元的,超收部分按县、乡(镇)三七分成;人均财力9-10万元的,超收部分按县、乡(镇)四六分成;人均财力10万元以上的;超收部分按县、乡(镇)五五分成。在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年度收入任务基础上,人均财力不足3万元的,由县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齐,完不成任务的欠收部分县财政不予补助。对市政府确定的经济欠发达乡镇(西宋乡和董集乡)在市政府专项补助期内,县里不分成。

三、其他政策规定

(一)为全面体现乡镇经济发展的成果,各乡镇按照原体制确定的收入范围和税种分成办法实现的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全额体现在乡镇,乡镇超收县分成部分年底通过体制进行结算。

(二)2005年以前形成的县、乡两级固定性的转移支付及补—4 —

助、体制上解与2006年上划的教育经费合并计算后,确定为综合的定额上解或体制补助数额下达到各乡镇,年底与超收分成一并通过体制进行结算。

(三)由于乡镇级不设金库,为保证乡镇正常运转经费,县财政将根据各乡镇收入进度和定额上解及补助数额,确定资金拨付数额,以调度款的形式每月下拨预算支出资金,年底按照财政体制统一结算。

(四)在新体制执行期间,乡镇正常的增人增资和事权范围内支出,全部由乡镇自行承担。重大政策性调整,或由于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带来的乡镇财力骤减,乡镇财政无法承受时,县财政将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予以补助。

(五)市政府对董集乡、西宋乡的“困难乡镇教师工资转移支付补助”,包括在财力算帐中,若市政府停止补助,由新体制自然调节。

(六)新体制执行后,农业税、特产税附加和村级计生补助形成的转移支付基数,由县财政每年另行拨付,不在人均财力的计算范围之内。各乡镇要按规定的用途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各级征收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组织收入,不得超出征收范围征收税款或在县、乡镇间调剂税收收入,否则扣减乡镇相应财力及征收部门的征收经费,取消其奖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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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乡镇发生的土地出让收入,首先按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外进行核算,扣除出让成本后的净收益,作为县级财政基金收入,全额纳入县级预算管理。其中,按20%提取建立县级土地储备基金,专项用于政府土地储备;按土地出让面积每平方米4元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项用于全县农业土地开发和治理。剩余部分,由县财政返还各乡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九)新体制执行期间,涉及到新开征的税费及基金项目或上级对原税种的分享比例进行调整时,先由体制进行自然调节,调节失灵或税制重大变革时,经县政府研究,相应调整该体制。

四、本体制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体制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工作 管理体制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垦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4月7日印发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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