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建设局驾驶员考核管理办法_宿迁市建设局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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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建设局驾驶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提高驾驶服务工作效能,结合《宿迁市建设局车辆管理实施办法》、《宿迁市建设局效能建设九项制度》以及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市建设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聘用的,专职从事车辆驾驶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录用。因工作需要招聘驾驶员,由单位申请,经局领导同意后,局组织人事处会同办公室面向社会择优招录。新录用驾驶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表现较好的,由个人填写《聘用驾驶员签定合同审批表》并履行相关手续后,与工资发放单位签定聘用合同。局机关使用的驾驶员,由局领导指定其工资发放单位,并签定聘用合同。聘用期为一年。合同一式四份,驾驶员、工资发放单位、局组织人事处、局办公室各持一份。

第四条续聘。驾驶员合同期满,原单位须继续聘用的,仍需填写《聘用驾驶员签定合同审批表》并履行相关手续,签定合同期限仍为一年。

第五条解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驾驶员聘用合同予以解除:1.因车辆报废、拍卖等原因不再需用驾驶员的;2.驾驶员在聘用期间表现较差,使用单位不愿使用的;3.由于个人责任和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4.参与赌博的;5.从事与建设行业有关的经营活动的;6.违反市、局有关工作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7.年终测评、打分,在聘用驾驶员中排名倒数第一的;8.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应予解聘的。

第六条因签定聘用合同的单位改制,驾驶员按照改制政策参与改制。改制完成后,驾驶员服从改制后的单位管理,不再纳入市建设局驾驶员考核管理范围。

第七条工资福利待遇。驾驶员试用期间仅领取基本工资,试用期满并签定合同后方可领取出车补贴。聘用期间的福利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第八条实行聘用驾驶员保证金制度。局系统所有聘用驾驶员均须向局缴纳安全守纪保证金4000元。如驾驶员在合同期内无较大安全事故或无违反本办法及局其它有关规章制度行为,保证金于聘用合同解除时退还。

第九条驾驶员应服从局办公室的统一管理、考核和调配。对不服从管理和调配的人员,一律没收安全守纪保证金并解聘。

第十条严格执行车辆定点、按时停放制度。除局领导接待用车或公务用车等特殊原因,并向局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的,工作日下午下班后至次日上午上班前以及节假日全天,局属所有车辆须统一停放在建设大厦院内。违反停放制度的,每次对驾驶人员处罚款50元;一周内累积2次或一月内累积5次的,予解聘。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车辆油耗标准及加油卡定点加油制度。局办公室将根据不同车况,核定百公里油耗标准,油耗超标部分,一律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市内用车,驾驶员应凭加油卡在指定加油站加油。市外用车,应尽量使用加油卡加油。出差使用现金加油或冲值加油卡的,应于5日内到局办公室登记。市内使用现金加油的,费用不予报销。严禁加油卡

私用,一经发现,除追回私用油料款外,驾驶员一律解聘。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车辆维修制度。修理车辆,必须先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维修厂修理。维修费用1000元以内的,报局各分管领导批准;维修费用1000—5000元的,报局分管车辆管理工作领导、局主要领导批准,局办公室按招标程序确定修理厂;维修费用5000元以上的,按照宿政发[2005]45号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修理。车辆维修必须先申请,否则费用不予报销。严禁驾驶员向修理单位索要回扣,一经查实,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并解聘;数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及时办理车辆年检、保险、养路费等手续。因迟办相关手续被有关部门罚款或造成损失的,除所有罚款或损失由驾驶员承担外,扣发其当月工资和出车补贴。

第十四条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保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无出车任务的驾驶员,必须在指定地点待命。节假日安排值班的驾驶员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值班地点。驾驶员通讯工具不畅通、迟到、早退、缺岗的,每次罚款50元。每月迟到、早退、缺岗累计三次以上的,予解聘。第十五条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驾驶员应加强安全知识学习,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车辆保养,严禁带故障行车。每年底,对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的驾驶员,经民主测评、无记名投票,评出“优秀驾驶员”若干名,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驾驶员因违反交通规则被有关部门罚款的,除所有罚款由驾驶员承担外,每次由财务部门从驾驶员工资或补贴中扣发50元。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市建设局车辆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当年安全奖和评优资格。凡因驾驶员原因

(如酒后驾车、违规驾车、开英雄车、开情绪车等)造成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的,除要求驾驶员赔偿经济损失外,没收安全守纪保证金,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驾驶员私自将车辆交给本单位工作人员驾驶的,一律予以解聘;私自借给外单位人员驾驶的,在解聘的同时,没收安全守纪保证金。造成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所有涉车费用,必须经局办公室审核登记,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未经局办公室审核登记报销费用的,报销多少金额,对驾驶员处相同金额的罚款。

第十八条在局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有工作关系且专职从事车辆驾驶工作的人员以及局系统兼职从事驾驶工作的人员,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进行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局办公室会同局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驾驶人员的考核工作,并于每月底前对驾驶人员奖惩提出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交有关部门落实。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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