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规则_法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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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规则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规则

发布时间:2009-04-17 09:10: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执行案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增加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执行异议听证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当事人、案外人对具体执行行为合法性提出的异议,组织有关当事人进行的公开举证、质证和辩论的程序,目的在于确定执行异议是否成立,以及执行措施是否正确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 听证当事人在执行异议听证中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 执行异议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宜公开进行的情形,应当依法公开进行。

第五条 执行异议听证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执行异议听证的主体

第六条 执行异议听证由审判监督庭组织进行,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

第七条 执行异议听证的当事人是与举行听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参与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

第八条 听证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托代理权;

(二)申请回避权;

(三)获得听证通知和了解听证内容的权利;

(四)申请不公开听证的权利;

(五)申请听证和放弃听证的权利;

(六)陈述、申辩与质证的权利;

(七)和解的权利。

第九条 听证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庭参加听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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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守听证纪律的义务;

(三)履行听证裁决的义务。

第三章 执行异议听证适用的范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

(一)当事人对变更、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

(二)对执行标的、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

(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案外人对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提出异议以及法院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参照本规则进行。

第四章 听证预备

第十二条 执行局收到执行异议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决定是否报审判监督庭,决定报审判监督庭的,需报相关领导批准后将案卷转审判监督庭。

第十三条

移交案件时必须提供两份异议申请书,并附相关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及详细地址。如无法与当事人联系的,案件退回执行局。

第十四条 审判监督庭在收到案卷15日内审查完毕。第十五条

听证法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认真阅卷,熟悉案情,核对有关证据和材料,确定听证的重点和提纲;

(二)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听证参加人;

(三)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执行异议听证的地点原则上应在法庭内进行,也可以根据方便原则就地进行。

第十六条 书记员应当做好以下预备工作:

(一)协助听证法官将一方当事人的异议书、申请书等据以听证的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二)在听证3日前向听证参加人送达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三)听证法官要求的其它程序性工作。

第十七条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在听证前主持听证当事人交换证据。

第五章 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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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有义务出庭参加听证。异议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为自动撤回异议申请。听证相对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不影响听证程序的进行。

第十九条 听证程序应包括准备阶段、陈述阶段、举证质证阶段和辩论阶段。

第二十条 准备阶段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查明听证当事人是否到庭(场),并核对到庭当事人的身份;

(二)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发言;

2、听证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退庭;

3、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录音、录象和摄影;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三)书记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工作情况及听证当事人到庭情况;

(四)听证主持人说明听证会召开的原因、程序等事项,并宣布执行异议听证开始;

(五)听证主持人告知听证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并征询听证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有申请回避的,应当休庭,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陈述阶段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异议人陈述异议理由、事实和请求;

(二)相对人进行申辩,对异议人的主张承认或进行反驳(若相对人承认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异议成立,直接进入听证裁决阶段);

(三)听证主持人归纳争议的焦点及听证的重点,并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举证质证阶段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各方对争议焦点无异议后,听证主持人要求听证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焦点问题多于一个的,可分组进行举证、质证。

(二)先由异议人围绕争议焦点问题出示或宣读相关证据并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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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以证明执行行为的违法性,随后按照执行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依次发表质证意见;

(三)相对方提供证据并发表意见以证明执行行为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异议人发表质证意见;

(四)听证参加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可就相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发问。各方当事人之间可就有关证据问题互相提问和辩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要求对有关事实或证据重新进行调查的,是否准许,由合议庭决定。

第二十四条

需证人出庭作证的,可通知证人出庭,有关当事人有权对证人陈述的证词提问。

第二十五条 对证据审查认定的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质证辩论阶段按照异议人、执行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发表辩论意见。

第二十七条

质证辩论终结,由听证主持人按照异议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如有和解意向的,允许听证当事人自行和解。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作听证小结,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九条 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由所有出庭参加听证的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拒绝签名的,记明情况附卷。

听证记录及在听证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是作出裁决的依据。

第六章 听证裁决

第三十条

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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