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解释执行异议之诉《异议复议司法解释》并非异议之诉的直接法律依据_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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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2015解释--执行异议之诉《异议复议司法解释》并非异议之诉的直接法律依据

第三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九条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三百一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百一十四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三百一十五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第三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最高法院:《异议复议司法解释》并非异议之诉的直接法律依据原创 2017-03-11 尚格诉讼观 尚格诉讼观【编者按】是什么把法律白条变为真金白银?强制执行!但是,相对于裁判规则,执行规则还不够系统化,多隐藏在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执行判例当中,让人慧眼难辨。特别是众多的执行判例,如同珍珠散现于大海沙滩,尚格诉讼观致力将她们编串成一条精美的项链,与大家共同分享。从2017年元月开始,我们将开辟专栏“最高法院判例述评·执行”,每周五选编最高人民法院经典执行判例,刊发在尚格诉讼观公众号,敬请关注指正!策划指导:谷峻杰原最高法院执行局法官往期回顾:(点击跳转)??第01期:最高法院:对于这类执行依据,你不应提执行行为异议??第02期:最高法院:这类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不能强制执行??第03期:最高法院:有这四点能排除对登记房产的执行??第04期: 最高法院:执行和解协议中应注意保留申请再审权??第05期:最高法院:仅请求确权不构成案外人异议之诉??第06期:最高法院:以房抵债未办过户登记,不能排除强制执行??第07期:最高法院:股权被冻结后转让,且协议未生效,不能排除执行??第08期:最高法院:还贷后保证金账户资金可以执行第09期《异议复议司法解释》并非异议之诉的直接法律依据--(2016)最高法民申122号 作者:侯超微信:houchaolvshi邮箱:houchao@shanggelaw.com手机:***判例要旨1.《异议复议司法解释》并非异议之诉的直接法律依据。2.不动产买受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优先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关键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异议复议司法解释,法律适用,不动产买受人案情简介赵春波与段磊、天津浩地集团的诉讼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依赵春波的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名下的房产。案外人段巍以其与浩地集团订有房屋购买合同,涉案房屋应为其所有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段巍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段巍申请再审的理由主要是:1.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异议复议司法解释》)已施行。法院应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来判断其是否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七条来判断。2.涉案房产总价70万元,其已通过转账40万元,现金支付30万元全部支付完毕。30万元“收条”可以证明现金交付的事实存在。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应适用《异议复议司法解释》以及段巍是否符合不动产买受人排除执行的基本要件。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复议司法解释》适用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并非执行异议之诉的直接法律依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优先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规定》。按照《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不动产买受人,如主张其实体权利能够排除执行,必须同时具备“支付全部价款、实际占有、无过错”三项要件,缺一不可。段巍主张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70万,包括转帐40万元,现金支付30万元。但其主张现金支付的30万元仅有“收条”为证,缺乏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能据此认定段巍已支付剩余30万元款项,故而不能证明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其主张不符合《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抗申请执行人即排除执行的条件。遂驳回了段巍的再审申请。案例延伸关于《异议复议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对于实体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学界对适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没有太大的争议,而对于程序法是否也适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则存在比较大的分歧。有观点认为:实体法与程序法效力原则不同。实体法以不溯及既往为基本原则之一,但程序法无此原则,于此相反的是,在新程序法生效时尚未处理的案件,均应采取程序从新的原则,依照新法处理。因此,《异议复议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查终结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查终结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执行监督程序的,不适用本规定。”可以理解为:已经审结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不适用本解释。执行监督案件由于是对已经审结案件的监督,也不适用本解释。格外关注1.本案中认为,《异议复议司法解释》并非执行异议之诉的直接法律依据,而将更偏重执行程序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规定》作为执行异议之诉的直接法律依据,值得格外关注。2.《异议复议司法解释》施行在后,一般认为是新司法解释对《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相关内容做出改进。根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适用规则应当优先适用,本案有所不同。这也是需要格外关注之处。法条链接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2015年5月5日起施行)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2015年5月5日起施行)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2015年5月5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查终结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查终结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执行监督程序的,不适用本规定。裁判文书(点击看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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