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管理规定_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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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玉门油田公司炼油化工总厂综合事务站车队驾驶员管理工作,避免交通事故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玉门油田公司驾驶员相关的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厂所有驾驶员。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驾驶员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最高管理者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HSE管理者代表负责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事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交通安全教育

第五条安全部门应根据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组织对驾乘人员的安全培训,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并结合重大节日及季节特点,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提高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条综合事务站车队领导部门及相关技术人员有责任对驾驶员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定期培训教育活动,努力提高驾驶员的驾车技术水平,提升员工安全意识。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七条安全部门负责总厂机动车辆驾驶员及其证照管理。

第八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年龄和身体条件,经公安交警部门正规培训并通过三项科目考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持证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须持《玉门油田分公司机动车辆准驾证》(以下简称准驾证)方可驾驶总厂机动车辆。

第十条机动车准驾证发放范围:

(1)安全部门考核合格的在岗汽车、拖拉机、轮式工程机械、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辆驾驶员;

(2)新转岗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

(3)经考核合格的车管人员、交通安全管理人员、主管领导审查批准的有关干部。

第十一条机动车准驾证申领程序:

(1)填写《玉门油田分公司机动车辆准驾证申请表》;

(2)验证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

(3)由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并进行驾驶技能和安全知识考核;

(4)由总厂安全部门报油田分公司HSE管理部门审核发放的准驾证。

第十二条凡取得准驾证或已取得临时准驾证但未单独顶岗的实习驾驶员必须参加准驾证年审(与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年审同步进行)。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按要求参加交通安全活动和安全技术培训。第十四条各级安全监督人员对违章驾驶车辆的驾驶员有制止违章行为的权利,对在道路行车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劝阻不听者、纠缠争吵或出现无礼行为的,收缴准驾证,就地停车停止驾驶工作。

第十五条凡未办理准驾证的人员,驾驶公司内机动车辆按违规处理,造成事故责任自负,并赔偿事故全部损失。

第十六条凡被公安交警部门因违章扣证或被各级安全部门扣证的驾驶员,必须下岗进行至少为期三天的交通安全培训,由安全管理部门监督实施,学习期间按停工对待。

第十七条驾驶员调换单位或车型时,须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门申领新准驾证,凡因调出、退休、调离驾驶员岗位,须将准驾证交还发证部门。

第十八条炼化总厂安排责任心强,技术熟练,且具备20万Km或十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担任指导驾驶员工作,带领实习驾驶员跟车学习,指导驾驶员与实习驾驶员在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签订实习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实习期满后由指导驾驶员出具对实习驾驶员技术、作风、安全意识书面鉴定,随本人上岗申请及有车单位审批意见,报本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审核,考核合格取得准驾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招聘驾驶员必须经安全部门、人事部门考核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并同时签订HSE合同。

第二十条招聘驾驶员驾驶载客车辆,单位必须进行严格考核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驾驶车辆。招聘驾驶员不准驾驶30万元以上的车辆,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发生了事故,批准人员应承担30%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大、重、危险品及特种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具备5年或15万Km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二十二条载客10人以上或价值30万元以上的客车驾驶员应具备6年或大于20万Km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持有驾驶相应车型的驾驶执照。

第二十三条客车驾驶员和载人(带客)货车驾驶员应具备3年或10万Km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二十四条驾驶长途车辆的驾驶员,应具备3年或5万Km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第二十五条厂内行驶的平板搬运车、叉车、小翻斗车、工程车的呢过类别的工业机动车型驾驶员必须按照GB11342《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的要求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和准驾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必须坚持对车辆进行出车前、行驶中及收车后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严禁“带病”车辆行驶。

第二十七条严禁驾驶员擅自出车或超越限定的时间和路线区间行驶,发生事故的,由驾驶者承担交通部门裁定的全部责任,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八条车辆设置有安全带的,启动车辆前驾驶员、乘车人,要记好安全带。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如有违反,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由此而发生事故的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员有拒绝违章指挥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1)有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2)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严重影响安全行车;

(3)装载危险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没有专人押运;

(4)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

(5)行车路线和地点与行车路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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