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安全责任书_机动车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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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车辆管理及安全行车责任书
为加强机动车辆规范化管理,明确车辆管理职责,增强驾驶员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确保行车安全,保障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的健康高效开展,特签定责任书如下:
一、机动车的使用、维护及管理
1、各部位驾驶员为车辆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行驶及所驾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负完全责任。
2、驾驶员应随时保持所驾车辆车容整洁。车内底面无破损、无污物,车辆内、外部如有破损应及时修复。车辆外部保持清洁、干净,车体脏、车容不整不准出车;严禁执法车辆在非执行公务期间在公共娱乐场所附近停放。
3、驾驶员要保证所驾车辆车况良好,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技术保养。每天出车前,驾驶员认真整理车容车貌,检查车辆燃油、润滑油、冷却液、液压油等有无渗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转向、制动等部位是否工作良好,连接可靠,确保不“带病”出车;车辆行驶中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做好执勤中的车辆检查,随时关注车辆运行中的车况变化;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对车辆进行回场后的保养,排除故障,清理车辆卫生,保持车体整洁,车内清洁。
4、车辆的保养应坚持“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检查维护由驾驶员完成,主要进行车辆的外部清洁并查找隐患。对发动机及转向、制动、传动等安全行车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紧定螺栓、润滑各活络联接部位,发现故障及时报修,避免因机械故障引发车辆事故。
5、车辆外出执行审批登记制度。因工作需要,需离开滕州市的车辆应报请分管行政局长同意、局长批准,并报局办公室备案。禁止未经批准私自离滕。
6、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生故障需要临时维修、购买零件的,应及时向分管行政局长汇报,经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维修,出差回来后补办审批手续。凡未按要求私自维修车辆的,所发生的费用由送修人自行承担。
7、车辆停放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每天19时(确需延时须经部位负责人批准),车辆返回局院内后,严格按照指定停车位停放,停放时整齐有序,车头方向一致。
8、座套、座垫等车辆配套设施,由办公室统一进行管理,换季时将更换下的设施清理干净后收集入库。驾驶员是车辆配套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对于使用不当造成座套、座垫等设施损坏的,由驾驶员承担更换费用。确因工作造成的损毁,由所在部位负责人检查并写明原因,经所在部位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损毁的设施一并报局办公室,确需更换的,经局长批准后予以更换。
9、车辆的年审等工作由局办公室统筹安排,所需手续由车辆各部位负责人提供,车辆更换指定驾驶员或车辆转移使用部位时,由局办公室负责监督交接,交接时应一并交接车辆违章处理情况。
二、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局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提高驾驶技术,增强法纪观念,确保行车安全。因违规操作驾驶车辆,造成车辆损毁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严禁将车交给无证或非指定人员驾车。
2、驾驶员严禁酒后开车,因违章造成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3、驾驶员应经常对车辆进行检修、保洁和定期保养,要爱护车辆、节约燃油。因责任心不强、检查不到位、落实不到位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4、驾驶员辞职或被清退时,由办公室查询所驾车辆违章记录;凡有违章记录的,由车辆驾驶员自行负责处理交通违章,并在驾驶员辞职申请或清退证明中注明交通违章处理结果。凡未处理违章记录的,驾驶员所缴纳的押金不予退还。
三、责任追究
1、车辆发生安全事故,除执行交警部门处理意见外,局将给予相应处罚。
2、驾驶员因私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及车辆损坏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并按经济损失全额赔偿。
3、工作时间之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存放,造成被盗、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所在部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4、酒后驾车的,除严格执行公安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外,视情节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理。同时,追究所在部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酒后或醉酒驾车造成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全额赔偿损失。醉酒驾车的,按照司法机关处理意见执行。
5、驾驶员把车辆私自交给非指定驾驶员驾驶发生事故的,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理。
6、丢失车辆证件、牌照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证、牌补办费用。
7、驾驶员私自将油料外流的,在全局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理。
8、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年审等相关责任。
四、其它
1、驾驶员上岗前本部位负责人和驾驶员须签订本责任书,执行有效期截止至下一次重新签订时为止。
2、驾驶员调整岗位必须携带本责任书办理有关手续。
3、本责任书未涵盖的内容,按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4、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局办公室、部位办公室负责人和驾驶员各保存一份。
驾驶员(签字):
所驾车辆号牌及车型:
部位负责人(签字):
局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二〇一二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