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重大行政决策暂行办法_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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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重大行政决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建立把科学论证作为必经环节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
(一)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市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重要区域、地段控制性详规的审批,建设用地规划方案及特殊地块协议出让审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财政收支预决算的拟订,财政安排资金超过150万元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
(五)重要的改革方案以及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重要决策;
(六)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和决定的重要奖惩事项;
(七)市级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乡镇、街道(含)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并和调整,重要地名的命名;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的重要请示事项;
(九)需要提交市委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和需报告上级政府的事项;
(十)其他需由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机构。
第二章 决策调研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必须搞好调研,就是要有计划的围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各项前期的调查研究工作,以避免或减少重大行政决策的失误。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在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前,应组织相关部门就确定此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与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现状、与同等城市的差别以及可供参考的市内外资料;
(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包括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包括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措施;
(四)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五)市政府领导认为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调研工作由市政府研究室牵头,规范性文件调研审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并按所涉及的内容,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承办。
承办部门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调研过程中,应当贯彻实事求是、科学化的原则,并讲求时效性和可行性。
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拟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并在调研报告中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第三章 专家咨询论证
第七条 市政府可以聘请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咨询委员会)。市咨询委员会是市政府直接领导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市政府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本市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市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市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研究室,具体负责市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需要建立总数为50人左右的咨询专家库,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市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第十条 凡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单位在决策调研后,交由市咨询委员会组织咨询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 市咨询委员会对承办单位提请要求咨询论证的事项应按规定的类别和程序组织相应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可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方式。咨询论证工作由市咨询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或市咨询委员会指定的咨询专家主持,市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
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市政府作为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 市咨询委员会建立每位咨询专家的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市政府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连续聘任。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咨询委员会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为咨询论证提供必要服务。
第四章 公示和听证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公示,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听证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主管部门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即可行性说明、有关统计数据和调查分析资料等;
(二)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三)法律分析意见书,含利害关系和行政成本;
(四)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五)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或者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第十八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举行听证会5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第十九条 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和市民代表参加,参加决策听证的成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为民服务的精神,实行义务服务。
第二十条 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条件、数量,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听证会后,听证主持人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示、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五章 决策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政府机关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市监察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加强对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工作人员的监督,并将责任严格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对职责范围内应作为而未作为,影响行政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效率的;或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失误,并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政过错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上级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指示、指令和决定的;
(二)隐瞒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
(四)盲目上项目或引进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作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决定,或出台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政策制度的;
(六)因主观过失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第二十六条 给予行政过错行为人行政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事实、重证据,惩处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对行政过错行为的追究,视情节,除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外,还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