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台中港务局暂行组织规程_交通部规程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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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交通部台中港务局暂行组织规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1-10 【正

文】

交通部台中港务局暂行组织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台中港务局(以下简称本局)设各组、室、所、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务组:设港湾、系船、号志三课及船舶管理所,并在号志课下设信号台,分别掌理港湾设施、船舶指泊、工程船舶之调度、维护、信号指挥等事项。

二航政组。设技术、监理、海事三课,分别掌理船舶检丈、监理与海事评议等事项。

三业务组:设企划、营运、管理三课,分别掌理港埠业务规划、民间投资营运及旅客货运业务、管理等事项。

四工务组:设船机、供应二课及材料配件库,分别掌理船舶机电及材料配件供应业务之审查、规划、考核、通讯、储存及维护等事项。

五机务组:设船机、供应二课及材料配件库,分别掌理船舶机电及材料配件供应业务之审查、规划、考核、通讯、储存及维护等事项。

六劳工安全卫生管理组: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事项。

七环境保护所:设环境规划课、污染防治课及清洁队,分别掌理环境保薪优、防治公害及港区清洁之维护等事项。

八资讯室:设规划及设计、资料管理及操作二课,分别掌理资讯业务之规划、设计、督导与评估,作业程式、资料档案之管理、系统硬、软体之操作与维护等事项。

九秘书室:设研考、公关二课,分别掌理研究发展、管制、考核、法制、公共关系、机要、编译等事项。

一○总务室:设文书、事务、采购、出纳、地产五课及诊疗所,分别掌理文书、印信、事务、国内外采购、现金出纳、房地产、财务管理、员工及眷属医疗保健等事项。

第 3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承交通部部长之命,综理局务;副局长一人,襄助局务。

第 4 条

本局置港务长一人,承局长、副局长之命,综理港务事项。

第 5 条

本局置总工程司一人,承局长、副局长之命,综理工程事项;副总工程司一人,襄助之。

第 6 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专门委员一人、秘书一人、专员一人、组长六人(内工务、机务二组组长均由正工程司兼任,劳工安全卫生管理组组长由正工程司或秘书以上人员兼任),室主任三人、所主任一人、课长二五人(内设计、工事、规划等三课课长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船机、技术、海事、环境、规划、污染防治等五课课长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员级技士以上人员兼任,规划及设计、资料管理及操作等二课课长由高员级设计师、管理师、分析师以上人员兼任)、正工程司一三人、技正二人、副工程司五人、并置高级分析师、诊疗所主任(由医师兼任),船舶管理所主任(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员级技士以上人员兼任)、材料配件库主任、信号台台长(由帮工程司或技士以上人员兼任)、清洁队队长、医师、帮工程司设计师、管理师、分析师、助理管理师、助理设计师、护士、稽查员、工务员、劳工安全管理师、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技士、课员、材料管理员、巡察员、办事员、监工员、技佐、书记、业务工、技术工、船长、轮机长、大副、船副、管轮、正驾驶、正司机、挖泥长、副挖泥长、领班、各类船工(匠)等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

│交通部台中港务局暂行编制表(核定本)│

├────────┬────┬────────────────┤

│职称│员额│备注│

├────────┼────┼────────────────┤

│局长│一││

├────────┼────┼────────────────┤

│副局长│一││

├────────┼────┼────────────────┤

│港务长│一││

├────────┼────┼────────────────┤

│总工程司│一││

├────────┼────┼────────────────┤

│副总工程司│一││

├────────┼────┼────────────────┤

│主任秘书│一││

├────────┼────┼────────────────┤

│专门委员│一││

├────────┼────┼────────────────┤

│秘书│一││

├────────┼────┼────────────────┤

│专员│一││

├────────┼────┼────────────────┤

│组长│三│工务、机务二组组长均由正工程司兼│

││(三)│任。劳工安全卫生管理组组长由正工│

│││程司或秘书以上人员兼任。│

├────────┼────┼────────────────┤

│室主任│三│秘书室│

│││总务室│

│││资讯室│

├────────┼────┼────────────────┤

│所主任│一│环境保护所│

├────────┼────┼────────────────┤

│课长│一五│设计、工事、规划等三课课长由副工│

││(一○)│程司以上人员兼任。船机、技术、海│

│││事、环境规划、污染防治等五课课长│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员级技士以上人│

│││员兼任。规划及设计、资料管理及操│

│││作等二课课长由高员级设计师、管理│

│││师、分析师以上人员兼任。│

├────────┼────┼────────────────┤

│正工程司│一三││

├────────┼────┼────────────────┤

│技正│二││

├────────┼────┼────────────────┤

│副工程司│五││

├────────┼────┼────────────────┤

│高级分析师│二│以上为高员级以上人员。│

├────────┼────┼────────────────┤

│诊疗所主任│(一)│由医师兼任。│

├────────┼────┼────────────────┤

│船舶管理所主任│(一)│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员级技士以上人│

│││员兼任。│

├────────┼────┼────────────────┤

│材料配件库主任│一││

├────────┼────┼────────────────┤

│信号台台长│(一)│由帮工程司或技士以上人员兼任。│

├────────┼────┼────────────────┤

│清洁队队长│一│环境保护所│

├────────┼────┼────────────────┤

│船长│一三││

├────────┼────┼────────────────┤

│轮机长│一三││

├────────┼────┼────────────────┤

│医师│一│荐任,以公务人员任用法规定办理。│

├────────┼────┼────────────────┤

│帮工程司│七││

├────────┼────┼────────────────┤

│设计师│二││

├────────┼────┼────────────────┤

│管理师│二││

├────────┼────┼────────────────┤

│分析师│二││

├────────┼────┼────────────────┤

│助理管理师│一││

├────────┼────┼────────────────┤

│助理设计师│一││

├────────┼────┼────────────────┤

│护士│一│得列荐任第六职等(系本局相同列等│

│││职称合并计算后所余之尾数计给)。│

├────────┼────┼────────────────┤

│稽查员│三││

├────────┼────┼────────────────┤

│工务员│八││

├────────┼────┼────────────────┤

│劳工安全管理师│一││

├────────┼────┼────────────────┤

│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一││

│师│││

├────────┼────┼────────────────┤

│技士│一二││

├────────┼────┼────────────────┤

│课员│二○││

├────────┼────┼────────────────┤

│材料管理员│二││

├────────┼────┼────────────────┤

│巡察员│二│以上为员级跨高员级人员。│

├────────┼────┼────────────────┤

│大副│二○│一员级人员。│

│││二内八人俟留用船长出缺后改置。│

├─┬──────┼────┼────────────────┤

││业务类│七│办事员。│

│佐├──────┼────┼────────────────┤

││技术类│五七│监工员四人、技佐三人、船副三○人│

│级│││(内二八人俟留用船长、留用自航式│

││││大副各一人,留用正驾驶七人,留用│

│跨│││副挖泥长、留用事务员、留用挖泥员│

││││各一人,留用水手长三人,留用机工│

│员│││长、留用电工长、留用钳工长、留用│

││││舵工长、留用泥工长、留用副水手长│

│级│││各一人及留用各类船工(匠)七人等│

││││出缺后改置)、管轮二○人(内一九│

││││人俟留用轮机长九人、留用自航式挖│

││││泥长一人、留用自航式大管轮一人,│

││││留用正司机七人、留用挖泥长一人等│

││││出缺后改置。)│

├─┼──────┼────┼────────────────┤

│佐│业务类│六│书记│

│├──────┼────┼────────────────┤

│级│技术类│一二│正驾驶六人、正司机六人。│

├─┼──────┼────┼────────────────┤

│士│技术类│五│挖泥长一人、副挖泥长一人、各类领│

│级│││班三人。│

│跨││││

│佐││││

│级││││

├─┼──────┼────┼────────────────┤

│士│业务类│五八││

│级├──────┼────┼────────────────┤

││技术类│一九一│内一二一人为各类船工(匠)│

├─┼──────┼────┼────────────────┤

│人│主任│一││

│├──────┼────┼────────────────┤

││课长│二││

│事├──────┼────┼────────────────┤

││课员│七││

│├──────┼────┼────────────────┤

│室│助理员│一││

├─┼──────┼────┼────────────────┤

│会│会计主任│一││

│├──────┼────┼────────────────┤

││课长│三││

│计├──────┼────┼────────────────┤

││帐务检查员│一││

│├──────┼────┼────────────────┤

││课员│九││

│室├──────┼────┼────────────────┤

││办事员│一││

│├──────┼────┼────────────────┤

││书记│一│俟留用雇员出缺后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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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任│一││

│├──────┼────┼────────────────┤

││课长│二││

│├──────┼────┼────────────────┤

│风│课员│四││

│├──────┼────┼────────────────┤

││助理员│一│得列荐任第六职等(系由本职称与人│

││││事室助理员合并计给)。│

│室├──────┼────┼────────────────┤

││书记│一│俟留用雇员出缺后改置。│

├─┴──────┼────┼────────────────┤

│合计│五三九││

││(一六)││

└────────┴────┴────────────────┘

附注:

一本编制表内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一般人员、会计、人事及政风单位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应分别适用“癸、其他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四”,“癸、其他机关职务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机关职务等表之二”及比照适用“癸、其他机关职务列等表之二”之规定;各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船员员额依“动力、非动力工作船船员最低安全配额表”订定之。

三现职船长、轮机长各九人,自航式挖泥长、自航式大副、自航式大管轮各一人、正驾驶、正司机各七人、水手长三人,挖泥长、副挖泥长、事务员、挖泥员、机工长、电工长、钳工长、舵工长、泥工长、副水手长各一人,各类船工(匠)七人,仍以原职称原资位留用,出缺后分别改置为大副、船副、管轮。

四会计室、政风室现职雇员各一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五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7 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课长二人,并置课员、助理员等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

│交通部台中港务局暂行编制表(核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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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员额│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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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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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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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务长│一││

├────────┼────┼────────────────┤

│总工程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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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工程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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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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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委员│一││

├────────┼────┼────────────────┤

│秘书│一││

├────────┼────┼────────────────┤

│专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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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三│工务、机务二组组长均由正工程司兼│

││(三)│任。劳工安全卫生管理组组长由正工│

│││程司或秘书以上人员兼任。│

├────────┼────┼────────────────┤

│室主任│三│秘书室│

│││总务室│

│││资讯室│

├────────┼────┼────────────────┤

│所主任│一│环境保护所│

├────────┼────┼────────────────┤

│课长│一五│设计、工事、规划等三课课长由副工│

││(一○)│程司以上人员兼任。船机、技术、海│

│││事、环境规划、污染防治等五课课长│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员级技士以上人│

│││员兼任。规划及设计、资料管理及操│

│││作等二课课长由高员级设计师、管理│

│││师、分析师以上人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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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工程司│一三││

├────────┼────┼────────────────┤

│技正│二││

├────────┼────┼────────────────┤

│副工程司│五││

├────────┼────┼────────────────┤

│高级分析师│二│以上为高员级以上人员。│

├────────┼────┼────────────────┤

│诊疗所主任│(一)│由医师兼任。│

├────────┼────┼────────────────┤

│船舶管理所主任│(一)│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员级技士以上人│

│││员兼任。│

├────────┼────┼────────────────┤

│材料配件库主任│一││

├────────┼────┼────────────────┤

│信号台台长│(一)│由帮工程司或技士以上人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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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队队长│一│环境保护所│

├────────┼────┼────────────────┤

│船长│一三││

├────────┼────┼────────────────┤

│轮机长│一三││

├────────┼────┼────────────────┤

│医师│一│荐任,以公务人员任用法规定办理。│

├────────┼────┼────────────────┤

│帮工程司│七││

├────────┼────┼────────────────┤

│设计师│二││

├────────┼────┼────────────────┤

│管理师│二││

├────────┼────┼────────────────┤

│分析师│二││

├────────┼────┼────────────────┤

│助理管理师│一││

├────────┼────┼────────────────┤

│助理设计师│一││

├────────┼────┼────────────────┤

│护士│一│得列荐任第六职等(系本局相同列等│

│││职称合并计算后所余之尾数计给)。│

├────────┼────┼────────────────┤

│稽查员│三││

├────────┼────┼────────────────┤

│工务员│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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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安全管理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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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一││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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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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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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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管理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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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员│二│以上为员级跨高员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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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副│二○│一员级人员。│

│││二内八人俟留用船长出缺后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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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类│七│办事员。│

│佐├──────┼────┼────────────────┤

││技 术 类│五七│监工员四人、技佐三人、船副三○人│

│级│││(内二八人俟留用船长、留用自航式│

││││大副各一人,留用正驾驶七人,留用│

│跨│││副挖泥长、留用事务员、留用挖泥员│

││││各一人,留用水手长三人,留用机工│

│员│││长、留用电工长、留用钳工长、留用│

││││舵工长、留用泥工长、留用副水手长│

│级│││各一人及留用各类船工(匠)七人等│

││││出缺后改置)、管轮二○人(内一九│

││││人俟留用轮机长九人、留用自航式挖│

││││泥长一人、留用自航式大管轮一人,│

││││留用正司机七人、留用挖泥长一人等│

││││出缺后改置。)│

├─┼──────┼────┼────────────────┤

│佐│业 务 类│六│书记│

│├──────┼────┼────────────────┤

│级│技 术 类│一二│正驾驶六人、正司机六人。│

├─┼──────┼────┼────────────────┤

│士│技 术 类│五│挖泥长一人、副挖泥长一人、各类领│

│级│││班三人。│

│跨││││

│佐││││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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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业 务 类│五八││

│级├──────┼────┼────────────────┤

││技 术 类│一九一│内一二一人为各类船工(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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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主任 │一││

│├──────┼────┼────────────────┤

││ 课长 │二││

│事├──────┼────┼────────────────┤

││ 课员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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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助理 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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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计主任│一││

│├──────┼────┼────────────────┤

││课长│三││

│计├──────┼────┼────────────────┤

││帐务检查员│一││

│├──────┼────┼────────────────┤

││课员│九││

│室├──────┼────┼────────────────┤

││办事员│一││

│├──────┼────┼────────────────┤

││书记│一│俟留用雇员出缺后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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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任│一││

│├──────┼────┼────────────────┤

││课长│二││

│├──────┼────┼────────────────┤

│风│课员│四││

│├──────┼────┼────────────────┤

││助理员│一│得列荐任第六职等(系由本职称与人│

││││事室助理员合并计给)。│

│室├──────┼────┼────────────────┤

││书记│一│俟留用雇员出缺后改置。│

├─┴──────┼────┼────────────────┤

│合计│五三九││

││(一六)││

└────────┴────┴────────────────┘

附注:

一本编制表内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一般人员、会计、人事及政风单位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应分别适用“癸、其他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四”,“癸、其他机关职务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机关职务等表之二”及比照适用“癸、其他机关职务列等表之二”之规定;各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船员员额依“动力、非动力工作船船员最低安全配额表”订定之。

三现职船长、轮机长各九人,自航式挖泥长、自航式大副、自航式大管轮各一人、正驾驶、正司机各七人、水手长三人,挖泥长、副挖泥长、事务员、挖泥员、机工长、电工长、钳工长、舵工长、泥工长、副水手长各一人,各类船工(匠)七人,仍以原职称原资位留用,出缺后分别改置为大副、船副、管轮。

四会计室、政风室现职雇员各一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五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8 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课长三人,并置帐务检查员、课员、办事员、书记等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

│交通部台中港务局暂行编制表(核定本)│

├────────┬────┬────────────────┤

│职称│员额│备注│

├────────┼────┼────────────────┤

│局长│一││

├────────┼────┼────────────────┤

│副局长│一││

├────────┼────┼────────────────┤

│港务长│一││

├────────┼────┼────────────────┤

│总工程司│一││

├────────┼────┼────────────────┤

│副总工程司│一││

├────────┼────┼────────────────┤

│主任秘书│一││

├────────┼────┼────────────────┤

│专门委员│一││

├────────┼────┼────────────────┤

│秘书│一││

├────────┼────┼────────────────┤

│专员│一││

├────────┼────┼────────────────┤

│组长│三│工务、机务二组组长均由正工程司兼│

││(三)│任。劳工安全卫生管理组组长由正工│

│││程司或秘书以上人员兼任。│

├────────┼────┼────────────────┤

│室主任│三│秘书室│

│││总务室│

│││资讯室│

├────────┼────┼────────────────┤

│所主任│一│环境保护所│

├────────┼────┼────────────────┤

│课长│一五│设计、工事、规划等三课课长由副工│

││(一○)│程司以上人员兼任。船机、技术、海│

│││事、环境规划、污染防治等五课课长│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员级技士以上人│

│││员兼任。规划及设计、资料管理及操│

│││作等二课课长由高员级设计师、管理│

│││师、分析师以上人员兼任。│

├────────┼────┼────────────────┤

│正工程司│一三││

├────────┼────┼────────────────┤

│技正│二││

├────────┼────┼────────────────┤

│副工程司│五││

├────────┼────┼────────────────┤

│高级分析师│二│以上为高员级以上人员。│

├────────┼────┼────────────────┤

│诊疗所主任│(一)│由医师兼任。│

├────────┼────┼────────────────┤

│船舶管理所主任│(一)│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员级技士以上人│

│││员兼任。│

├────────┼────┼────────────────┤

│材料配件库主任│一││

├────────┼────┼────────────────┤

│信号台台长│(一)│由帮工程司或技士以上人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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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队队长│一│环境保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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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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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机长│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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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一│荐任,以公务人员任用法规定办理。│

├────────┼────┼────────────────┤

│帮工程司│七││

├────────┼────┼────────────────┤

│设计师│二││

├────────┼────┼────────────────┤

│管理师│二││

├────────┼────┼────────────────┤

│分析师│二││

├────────┼────┼────────────────┤

│助理管理师│一││

├────────┼────┼────────────────┤

│助理设计师│一││

├────────┼────┼────────────────┤

│护士│一│得列荐任第六职等(系本局相同列等│

│││职称合并计算后所余之尾数计给)。│

├────────┼────┼────────────────┤

│稽查员│三││

├────────┼────┼────────────────┤

│工务员│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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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安全管理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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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一││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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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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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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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管理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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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员│二│以上为员级跨高员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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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副│二○│一员级人员。│

│││二内八人俟留用船长出缺后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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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类│七│办事员。│

│佐├──────┼────┼────────────────┤

││技 术 类│五七│监工员四人、技佐三人、船副三○人│

│级│││(内二八人俟留用船长、留用自航式│

││││大副各一人,留用正驾驶七人,留用│

│跨│││副挖泥长、留用事务员、留用挖泥员│

││││各一人,留用水手长三人,留用机工│

│员│││长、留用电工长、留用钳工长、留用│

││││舵工长、留用泥工长、留用副水手长│

│级│││各一人及留用各类船工(匠)七人等│

││││出缺后改置)、管轮二○人(内一九│

││││人俟留用轮机长九人、留用自航式挖│

││││泥长一人、留用自航式大管轮一人,│

││││留用正司机七人、留用挖泥长一人等│

││││出缺后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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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业 务 类│六│书记│

│├──────┼────┼────────────────┤

│级│技 术 类│一二│正驾驶六人、正司机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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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技 术 类│五│挖泥长一人、副挖泥长一人、各类领│

│级│││班三人。│

│跨││││

│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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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业 务 类│五八││

│级├──────┼────┼────────────────┤

││技 术 类│一九一│内一二一人为各类船工(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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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主任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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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长 │二││

│事├──────┼────┼────────────────┤

││ 课员 │七││

│├──────┼────┼────────────────┤

│室│ 助理 员│一││

├─┼──────┼────┼────────────────┤

│会│会计主任│一││

│├──────┼────┼────────────────┤

││课长│三││

│计├──────┼────┼────────────────┤

││帐务检查员│一││

│├──────┼────┼────────────────┤

││课员│九││

│室├──────┼────┼────────────────┤

││办事员│一││

│├──────┼────┼────────────────┤

││书记│一│俟留用雇员出缺后改置。│

├─┼──────┼────┼────────────────┤

│政│主任│一││

│├──────┼────┼────────────────┤

││课长│二││

│├──────┼────┼────────────────┤

│风│课员│四││

│├──────┼────┼────────────────┤

││助理员│一│得列荐任第六职等(系由本职称与人│

││││事室助理员合并计给)。│

│室├──────┼────┼────────────────┤

││书记│一│俟留用雇员出缺后改置。│

├─┴──────┼────┼────────────────┤

│合计│五三九││

││(一六)││

└────────┴────┴────────────────┘

附注:

一本编制表内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一般人员、会计、人事及政风单位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应分别适用“癸、其他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四”,“癸、其他机关职务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机关职务等表之二”及比照适用“癸、其他机关职务列等表之二”之规定;各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船员员额依“动力、非动力工作船船员最低安全配额表”订定之。

三现职船长、轮机长各九人,自航式挖泥长、自航式大副、自航式大管轮各一人、正驾驶、正司机各七人、水手长三人,挖泥长、副挖泥长、事务员、挖泥员、机工长、电工长、钳工长、舵工长、泥工长、副水手长各一人,各类船工(匠)七人,仍以原职称原资位留用,出缺后分别改置为大副、船副、管轮。

四会计室、政风室现职雇员各一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五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9 条

本局设政风室,罝主任一人、课长二人,并置课员、助理员、书记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

│交通部台中港务局暂行编制表(核定本)│

├────────┬────┬────────────────┤

│职称│员额│备注│

├────────┼────┼────────────────┤

│局长│一││

├────────┼────┼────────────────┤

│副局长│一││

├────────┼────┼────────────────┤

│港务长│一││

├────────┼────┼────────────────┤

│总工程司│一││

├────────┼────┼────────────────┤

│副总工程司│一││

├────────┼────┼────────────────┤

│主任秘书│一││

├────────┼────┼────────────────┤

│专门委员│一││

├────────┼────┼────────────────┤

│秘书│一││

├────────┼────┼────────────────┤

│专员│一││

├────────┼────┼────────────────┤

│组长│三│工务、机务二组组长均由正工程司兼│

││(三)│任。劳工安全卫生管理组组长由正工│

│││程司或秘书以上人员兼任。│

├────────┼────┼────────────────┤

│室主任│三│秘书室│

│││总务室│

│││资讯室│

├────────┼────┼────────────────┤

│所主任│一│环境保护所│

├────────┼────┼────────────────┤

│课长│一五│设计、工事、规划等三课课长由副工│

││(一○)│程司以上人员兼任。船机、技术、海│

│││事、环境规划、污染防治等五课课长│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员级技士以上人│

│││员兼任。规划及设计、资料管理及操│

│││作等二课课长由高员级设计师、管理│

│││师、分析师以上人员兼任。│

├────────┼────┼────────────────┤

│正工程司│一三││

├────────┼────┼────────────────┤

│技正│二││

├────────┼────┼────────────────┤

│副工程司│五││

├────────┼────┼────────────────┤

│高级分析师│二│以上为高员级以上人员。│

├────────┼────┼────────────────┤

│诊疗所主任│(一)│由医师兼任。│

├────────┼────┼────────────────┤

│船舶管理所主任│(一)│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员级技士以上人│

│││员兼任。│

├────────┼────┼────────────────┤

│材料配件库主任│一││

├────────┼────┼────────────────┤

│信号台台长│(一)│由帮工程司或技士以上人员兼任。│

├────────┼────┼────────────────┤

│清洁队队长│一│环境保护所│

├────────┼────┼────────────────┤

│船长│一三││

├────────┼────┼────────────────┤

│轮机长│一三││

├────────┼────┼────────────────┤

│医师│一│荐任,以公务人员任用法规定办理。│

├────────┼────┼────────────────┤

│帮工程司│七││

├────────┼────┼────────────────┤

│设计师│二││

├────────┼────┼────────────────┤

│管理师│二││

├────────┼────┼────────────────┤

│分析师│二││

├────────┼────┼────────────────┤

│助理管理师│一││

├────────┼────┼────────────────┤

│助理设计师│一││

├────────┼────┼────────────────┤

│护士│一│得列荐任第六职等(系本局相同列等│

│││职称合并计算后所余之尾数计给)。│

├────────┼────┼────────────────┤

│稽查员│三││

├────────┼────┼────────────────┤

│工务员│八││

├────────┼────┼────────────────┤

│劳工安全管理师│一││

├────────┼────┼────────────────┤

│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一││

│师│││

├────────┼────┼────────────────┤

│技士│一二││

├────────┼────┼────────────────┤

│课员│二○││

├────────┼────┼────────────────┤

│材料管理员│二││

├────────┼────┼────────────────┤

│巡察员│二│以上为员级跨高员级人员。│

├────────┼────┼────────────────┤

│大副│二○│一员级人员。│

│││二内八人俟留用船长出缺后改置。│

├─┬──────┼────┼────────────────┤

││业 务 类│七│办事员。│

│佐├──────┼────┼────────────────┤

││技 术 类│五七│监工员四人、技佐三人、船副三○人│

│级│││(内二八人俟留用船长、留用自航式│

││││大副各一人,留用正驾驶七人,留用│

│跨│││副挖泥长、留用事务员、留用挖泥员│

││││各一人,留用水手长三人,留用机工│

│员│││长、留用电工长、留用钳工长、留用│

││││舵工长、留用泥工长、留用副水手长│

│级│││各一人及留用各类船工(匠)七人等│

││││出缺后改置)、管轮二○人(内一九│

││││人俟留用轮机长九人、留用自航式挖│

││││泥长一人、留用自航式大管轮一人,│

││││留用正司机七人、留用挖泥长一人等│

││││出缺后改置。)│

├─┼──────┼────┼────────────────┤

│佐│业 务 类│六│书记│

│├──────┼────┼────────────────┤

│级│技 术 类│一二│正驾驶六人、正司机六人。│

├─┼──────┼────┼────────────────┤

│士│技 术 类│五│挖泥长一人、副挖泥长一人、各类领│

│级│││班三人。│

│跨││││

│佐││││

│级││││

├─┼──────┼────┼────────────────┤

│士│业 务 类│五八││

│级├──────┼────┼────────────────┤

││技 术 类│一九一│内一二一人为各类船工(匠)│

├─┼──────┼────┼────────────────┤

│人│ 主任 │一││

│├──────┼────┼────────────────┤

││ 课长 │二││

│事├──────┼────┼────────────────┤

││ 课员 │七││

│├──────┼────┼────────────────┤

│室│ 助理 员│一││

├─┼──────┼────┼────────────────┤

│会│会计主任│一││

│├──────┼────┼────────────────┤

││课长│三││

│计├──────┼────┼────────────────┤

││帐务检查员│一││

│├──────┼────┼────────────────┤

││课员│九││

│室├──────┼────┼────────────────┤

││办事员│一││

│├──────┼────┼────────────────┤

││书记│一│俟留用雇员出缺后改置。│

├─┼──────┼────┼────────────────┤

│政│主任│一││

│├──────┼────┼────────────────┤

││课长│二││

│├──────┼────┼────────────────┤

│风│课员│四││

│├──────┼────┼────────────────┤

││助理员│一│得列荐任第六职等(系由本职称与人│

││││事室助理员合并计给)。│

│室├──────┼────┼────────────────┤

││书记│一│俟留用雇员出缺后改置。│

├─┴──────┼────┼────────────────┤

│合计│五三九││

││(一六)││

└────────┴────┴────────────────┘

附注:

一本编制表内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一般人员、会计、人事及政风单位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应分别适用“癸、其他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四”,“癸、其他机关职务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机关职务等表之二”及比照适用“癸、其他机关职务列等表之二”之规定;各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船员员额依“动力、非动力工作船船员最低安全配额表”订定之。

三现职船长、轮机长各九人,自航式挖泥长、自航式大副、自航式大管轮各一人、正驾驶、正司机各七人、水手长三人,挖泥长、副挖泥长、事务员、挖泥员、机工长、电工长、钳工长、舵工长、泥工长、副水手长各一人,各类船工(匠)七人,仍以原职称原资位留用,出缺后分别改置为大副、船副、管轮。

四会计室、政风室现职雇员各一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五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0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除诊疗所医师及护士之官等职等,依公务人员职务列等表外,其余资位,另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办理。

第 11 条

本局及所属各机构人员之任用,除医护人员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规定办理外,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会计、人事、政风人员之任用,尚须合于会计、人事、政风人员之任用资格,并依现行有关任用程序之规定办理;至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至其离职为止。

第 12 条

本局得设港埠工程处、处舶机械修造厂、栈埠管理处、扩建工程处、防护团,并得在所辖施工地点设置工程处,其暂行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 13 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订定,报请交通部备查。

第 14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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