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坪县政府办风险评估工作办法_风险评估工作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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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坪县政府办风险评估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意识,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因重大事项实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切实增强决策的科学性,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是指对重大事项实施可能引发社会稳定的问题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预防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
第三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预防为主、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评估的原则。重大事项决策的提出部门、改革的牵头部门、政策的起草部门、项目的申报审批部门、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工作的实施部门是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涉及到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直接责任单位的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确定评估直接责任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点领域: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城乡建设、劳动保障、社会管理。
第五条 凡重大事项决定之前,都应围绕可能存在的稳定风险,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评估工作,认真分析研究可能存在的不稳定隐患和问题,科学评判后果的风险程度和可控范围,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㈠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
㈡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㈢可行性评估。主要审查是否征求了广大群众的意见,并组织开展了前期宣传解释工作;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具有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㈣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的 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
第六条 责任单位组织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工作,应遵行以下程序。
㈠确定评估项目。需要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一般由责任主体自行确定,对于涉及面广、职能部门多的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项目由党工委、管委会指定或由领导小组确定。
㈡设立评估工作组。对确定需要评估的项目,责任主体应成立风险评估工作组,或商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风险评估工作组,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开展评估工作,工作组组长由责任主体单位主要领导担任。㈢制定评估方案。工作组应广泛征求基层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评估重点,合理制定评估方案,适时组织评估,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㈣认真分析预测。围绕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重点走访、民意测验等形式,深入实地、深入群众,了解掌握情况,征求直接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特别是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逐项进行分析,评估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矛盾冲突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等。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视情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㈤形成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分析预测评估后,工作组应作出总体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所涉评估内容的基本情况,预测评估情况,预防化解涉稳隐患的工作预案,对评估事项的综合评价和建议意见。评估报告形成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工作组长向领导小组报告,由分管该重大事项的领导召集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专题研究,作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意见。㈥确定实施意见。责任单位根据评估报告提出的意见,确定重大事项是否实施或其他优化方案,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党工委、管委会以供决策,同时报县委维稳办备案。
㈦落实维稳措施。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责任单位要根据分析评估报告精神,落实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隐患要制定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重大不稳定因素,责任单位要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并对重大事项作出调整,严防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项的发生。一旦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
第七条 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或组织实施不力,引发大规模或群体性事件的,以及对应急事件处置不力的,对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此办法由政府办负责解释。
201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