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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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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物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收是仪器设备(物资)购置过程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各部门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切实把好验收关。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贵重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大宗仪器设备是指批量(含成套,以下相同)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物资)。

第四条凡使用学校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都必须进行验收。原则上凡设备管理科负责购置的仪器设备(物资),须由房地产管理科组织验收;由房地产管理科负责购置的物资,须由设备管理科组织验收。

第二章验收的方式和依据

第五条验收方式分为自行验收和监督验收。

1、凡零星采购2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物资)由仪器设备(物资)使用单位组织3人以上验收小组与供应商一起进行自行验收。

2、贵重及大宗仪器设备(物资)或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其他非

贵重仪器设备(物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仪器设备(物资)使用部门、供应商、监察审计部门等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共同监督验收。

第六条验收依据签订的《仪器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含补充合同,以下统称合同)和招投标材料、产品说明书等进行。

第三章验收的条件和内容

第七条各使用部门在购置的仪器设备(物资)到货前应主动关注采购进度,做好货到前准备工作,包括拟定验收方案、提供安装、调试、测试和使用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场地、环境、安全条件及验收所需的工具、试剂耗材等)。

第八条供应商在购置的仪器设备(物资)到货后应在充分做好验收前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在验收条件不具备时不进行组织验收。

第九条验收内容包括数量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

1、数量验收指对合同、到货清单和实物三者进行数量、型号等的核对,检查三者是否相符。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仪器设备(物资)的外观有无破损,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备。

2、技术质量验收指通过直观、通电等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和仪器检测等方法,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验收程序

第十条自行验收程序:由各部门使用者自行验收,即对仪器设备(物资)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行。仪器设备(物资)验收合格后,各部门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递交书面的《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监督验收程序:仪器设备(物资)到货后,由各部门使用者与供应商、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数量验收;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行正常使用二周后,供应商提前三个工作日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相关人员,执行监督验收。验收后,所有参与验收人员都须签署《渭南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物资)验收报告》,若有一人未签署则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十二条捐赠的仪器设备(物资)全部按照自行验收程序进行,已使用过的仪器设备(物资)不需要验收。

第十三条《验收报告》要求做到准确、规范、完整填写、验收资料齐全。

第五章验收期限、结果和异常处理

第十四条国内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原则上到货使用一月内进行验收(另有约定的除外);境外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应在索赔期(即货物到港起90天)内完成验收。

第十五条购置的仪器设备(物资)在验收时如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相

符时:

1、仪器设备(物资)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各部门使用者应做好点收记录,仪器设备(物资)如有破损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并请供应商签字确认,确定补充供货的时间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做好善后手续。

2、仪器设备(物资)的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的,各部门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物资)。

3、仪器设备(物资)的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退货或提出其它措施予以解决,并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处理。对于不影响使用并决定不退货的,要及时就补偿形式、金额及其他有变动的条款与供应商商定。第十六条验收结果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

第十七条验收不合格时需要作出限期整改或退货的处理。若限期整改仍不能完全合格时,按本章第十五条第三款执行,商定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并在验收结果中注明该供应商有违约情节。

第六章责任

第十八条凡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进度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

事者的责任。因把关不严或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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