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_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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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遂医保〔200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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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住院及费用报销
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了加强对统筹地区以外(含各区县)参保人员的住院管理,根据遂劳社医〔2002〕3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现将异地住院申报及费用报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异地住院申报注意事项
(一)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必须遵循就近就医、逐级转院的原则,到当地的定点医院就诊住院,如需转出居住地外就诊,应由当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转诊(院)证明,否则不予报销。
(二)参保病人或者家属应及时以电话(0825-5863170)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审核科申报住院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姓名、所住医院、所患疾病、医院医保科(办)电话。住院时参保人员应主动将身份证或者医保证交主管医生核对,医生在其身份证或者医保证复印件上签字认可后加盖医务科(医保科)公章作为住院病人身份验证证明。3日内不办理申报登记和身份验证者,医保局不予受理其住院费用报销。
(三)不得挂床住院(挂床住院不予报销),不得点名要药,不得自行要求与所患疾病无关的检查和治疗。
二、异地住院费用报销需出示的资料
(一)住院病人身份验证证明;
(二)住院病人病历复印件(公章);
(三)住院病人药费及治疗费、材料费清单;
(四)住院费用总发票;
(五)出院证明。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管理 通知 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2006年2月20日印制
《遂宁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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