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险水库验收工作程序及标准_验收工作程序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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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项规划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验收工作程序及标准

为做好全省国家专项规划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验收工作,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以下简称《验收规程》)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际,特制定江西省国家专项规划内大中型及小

(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工作程序及标准。

一、法人验收

按照《验收规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考虑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际,可不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只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按照《验收规程》有关要求进行,单位工程验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验收主持单位:项目法人。

2、参与验收单位: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质量监督单位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3、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已进行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4、验收工作程序:

(1)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资料;

(4)讨论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5、验收成果:《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6、单位工程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二、政府验收

(一)政府验收有关标准及要求

1、验收阶段

(1)对专项规划内大中型病险水库,因配套资金已全部到位,应按照竣工验收的要求进行验收,可不进行阶段验收及专项验收。

(2)对专项规划内小(1)型病险水库,考虑到我省小型水库建设资金难于按照批复全部到位,大部分小型水库无管理机构等实际情况,只要三大主体工程已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完成,可允许水库留一部分尾工(如溢洪道尾水工程、灌溉渠首工程、坝顶工程、水雨情及观测设施、防汛及上坝公路、管理站房等),但所留尾工不得影响工程正常运行,均按照竣工验收的要求进行验收。

如三大主体工程中有未完工的,不应进行竣工验收,可进行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3)按照《验收规程》,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大中型病险水库应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小型水库可不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2、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拟投入使用工程已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完成并已通过相应的法人验收;

(2)拟投入使用工程已具备运行管理条件;

(3)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它工程正常施工,且其它工程不影响拟投入使用工程安全运行;

(4)项目法人已委托有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验收前工程质量抽检(抽检项目和数量由质量监督机构确定,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且抽检结果合格;

(5)必须有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已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3、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工;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所发现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项目法人已委托有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验收前工程质量抽检(抽检项目和数量由质量监督机构确定,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且抽检结果合格;

(6)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7)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报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审计部门进行了竣工审计,并提交了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8)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4、竣工验收自查

按照《验收规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并形成竣工验收自查报告。考虑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际,项目法人可根据各自实际决定是否要进行自查,且不必形成竣工验收自查报告。

5、验收申请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验收主持单位。

(二)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小型水库)

1、验收主持单位:小型水库由设区市水利(水务)局主持。

2、验收委员会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

以及有关专家组成。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3、验收主要内容:

(1)检查拟投入使用的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2)检查工程是否具备正常运行条件;(3)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4)检查工程调度运用、度汛方案落实情况;(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讨论通过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

4、验收工作程序: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2)召开验收大会:

(a)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b)听取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及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它报告;

(c)讨论并通过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

(d)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5、验收成果:《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

(三)技术预验收(大中型水库)

1、验收主持单位:省水利厅主持,具体工作委托省水利厅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承担,由质监中心站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预验收。

2、验收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复的设计完成;

(2)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3)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4)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5)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6)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7)检查各参建单位验收工作报告及工程验收资料准备情况;(8)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验收工作程序: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

(2)听取项目法人等有关参建单位工作报告;(3)查阅有关资料;(4)讨论并通过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此报告作为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

(5)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4、验收成果:《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二)竣工验收

1、验收主持单位:大中型水库竣工验收由省水利厅主持,小型水库竣工验收由设区市水利(水务)局主持。

2、验收委员会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3、验收主要内容和程序: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2)召开竣工验收大会:

(a)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b)听取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c)听取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大中型水库);(d)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它报告;(e)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f)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技术预验收、竣工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及应准备的档案资料清单见下表一、二。

一、应提供的验收资料大中型水库验收工作报告之一~之八格式见示范文本(电子版)。小型水库取消报告之七和报告之八,报告之七主要内容可以在项目法人建设管理报告中反映,其它报告可参照中型水库验收报告示范文本,并适当简化。

二、应提供的备查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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