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察_执法监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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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解释
无证采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的。
越界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破坏性采矿: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违法勘采: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试采的。
其他勘查中违法行为:1.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2、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3、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
无证勘探越界勘探: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其他违法行为: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不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一、违法开采行为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三)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四)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不按规定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的,或者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六)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七)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八)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依法应当缴纳的费用的;
(九)不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十)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要求,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或者开采,未对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
生矿产进行合理综合回收或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和浪费的;
(十一)擅自超计划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
(十二)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二)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探矿权人不按勘查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或以各种名义向勘查单位收取费用的,按非法转让探矿权处罚。凡是以工程承包、巷道工程承包及其他任何形式、名义,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开采经营的,按非法转让采矿权处罚。
三、违法勘查行为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勘查区域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二)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三)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作假的;
(五)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六)变更勘查单位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
(七)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
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八)不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四、违反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行为
(一)探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探明资源储量登记的;
(二)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压覆资源储量登记的;
(三)采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占用资源储量登记的;
(四)采矿权人不按规定由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每年对其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动情况进行地质测量,并提交有关报告和图件的;
(五)采矿权人不按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报表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一)非法抵押采矿权的;
(二)违法将重要矿产品运出矿区或擅自印制、伪造、倒卖矿产品准运凭单的;
(三)逾期不汇交地质资料的;
(四)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