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访后的建议_接访工作汇报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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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访后的建议

凤凰县信访局:

一、我是依据国家信访局,湖南省信访局,湘西州信访局程序来到贵局,一句话从上到下“挑水走对了码头”是从初级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从县行政复议到国务院行政复议走程序折腾七年之久的千辛万苦,承蒙了湖南省湘府复告字[2011]29号和国法复函[2011]485号:“你请求处理的事项属于信访范围。”的告知。请贵局依据《信访条例》第四条,对我请求事项的处理。

二、凤凰县委彦副书记,罗明书记接访使我犯疑?

1、2012年6月12日,我荣幸受到县委彦副书记接访中说:“处理时要把相关经办人通知来”。这措施符合《信访条例》第六章第四十条,我非常赞成;

2、2012年6月13日县委罗明书记接访中说:“蒋述圣本人没有来,是委托别人办的”。请信访局将2007年10月29日凤政侨办给我的《答复》给罗明书记看,以便清除官僚主义,听信法制办吴云龙主任,田景喜律师捏造事实汇假报;

3、即日同时,罗书记自称:“张大姐我是在帮你的忙,拿我写这个字去找州法制办沈主任一把手,你去走行政复议。”“走回头路你要把我走死?”到会的部门负责人随和书记异口同声说:“是罗书记的关心,帮你的忙,去啰!”

次日州法制办沈主任看过罗明便函及我的申诉书问:“你走过行政复议吗?”“走过”沈主任打开电脑说:“你去法院告州法制办不作为”我莫名其妙地问:“怎么回事?”“法人代表人罗明市长”提起座机电话严肃认真批评了经办人,后对我说:“法院、法制办是一条线,法院不受理,法制办

更不会受理,若是房产证将你的房屋办给了别人就会受理,是政府文件所以不受理,法律与政策是有区别的”再三请求下沈主任在罗明便函上签了:“经国务院法制办、省法制办、州法制办的答复,不符合复议法的规定”(见原件)。

两位书记,对上级专办来访事项处理态度及措施,鲜然不一样,罗书记真不懂法律与政策的区别吗?要我再走“行政复议路子!”推诿、敷衍、拖延,坚持有错不纠才是罗书记的本意。所以我犯疑。这也难怪,该事项错误处理的全过程是凤凰法制办吴云龙主任、田景喜律师指挥县房产局配合,超越别部违规一手操办的(本属信访局处理)。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但罗明原是县长,书记是张永中,主管此项处理7年之久,现张永中调离去州政府,罗明升为书记,我百姓无奈请求县委、县政府、政协、妇联集体研究时公正依法处理本请求事项。

三、请求事项的胜败双方出示证据:

1、房屋典当,有人证、物证、及法律证据链条;凤政32号《来访转送单》向州答复房屋是买卖关系请出示张林泉房屋卖给蒋述圣的卖字;

2、[1986]169号文件中蒋述圣的空名认定为“港澳同胞私房产权人”违法的行政行为,有2007年侨办给我的《答复》铁证如山,请见证。

四、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保护私有财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请撤销凤政发[1986]169号文件中借蒋述圣的空名违法认定港澳同胞私房产权人,并以政府行政行为保护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2、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0]75号文件在“*”期间机关、部队挤占、没收的私房应发还给原主的规定。和湘西州办发[1985]32号“*”中被非法挤占、接管、没收的私房问题……抓紧归还处理。

五、建议凤凰县人民政府、凤凰县中共县委、人大、政协、妇联,监督执行《信访条例》第六章第四十条: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凤凰县政府1—4点全有,建议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请凤凰县信访局阅后转罗明书记收

敬礼

此致

信访人: 201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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