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_山东省日照市山东路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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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8〕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日照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工作,加强对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帮助灾区抢险救灾,安排灾民生活,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震救灾捐赠款物,是指发生“5·12”四川省汶川特大地震自然灾害后,我市各级机关、单位、团体、个人无偿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的救援资金、物资。第三条接收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具体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捐赠账号或假冒法定机构账号,不得擅自接收捐赠款物,一经发现,将依法进行查处。

设立日照市支援地震灾区灾民救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抗震救灾办公室),负责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按照规定渠道统一调配使用并指定相关部门具体承办,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配。

第四条对捐赠的每一笔款、物(包括汇寄、代转方式捐赠),都应当由捐赠者或工作人员在“捐款登记册”、“捐物登记册”上逐项进行登记。捐赠的物品应当根据合理依据折款计算价值。

第五条接收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具体承办单位应当严格财务制度,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全。在接受捐款后,应当当场向捐赠者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接收的捐款,应当及时足额存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抗震救灾专户,财政部门应当按期和开户银行对账。

第六条 社会捐款、捐物,应当分别建立会计账目。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应当设物资台帐。

捐赠款、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当及时做好记账、对账、报账工作,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做好财务相关凭证、报表的档案保管。第七条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抗震救灾资金专户,负责核算接收捐赠单位缴入的捐助款和资金使用拨付情况。

第八条抗震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调拨、转运应当严格交接手续,认真清点,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支援灾区的捐赠物资,由市民政部门按照省、市要求及时组织调运灾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登记的捐赠物资径送灾区。

第九条各区县接收的捐赠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划入市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抗震救灾专户,各区县不得擅自安排使用,经特别批准的除外。

各区县接收的捐赠物资应当及时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安排使用。第十条对口支援物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条件的都应当公开招标,择优选购,不得暗箱操作。

第十一条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应当严格按照省、市要求统筹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和截留使用。

第十二条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只能用于受灾地区的抢险救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其使用范围是:

(一)应急性的灾民吃、穿、住、医和紧急抢险转移、安置、恢复生产生活;

(二)灾民住房和灾区公益事业、设施恢复重建。

第十三条抗震救灾捐款由抗震救灾办公室或指定部门根据省、市要求和灾区实际需求提出使用方案,市财政部门对申请资金进行审核,报市支援地震灾区灾民救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同意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四条抗震救灾款物应当单独核算、专人管理,市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报送接收捐款的管理、使用情况,市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报送捐物的管理、使用情况。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应当对同级抗震救灾办公室接收的捐赠款物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各级监察、民政、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救灾捐赠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贪污、挪用、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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