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便道管理办法_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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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交通厅制定公路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便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确保公路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障公路建过程中交通畅通和施工安全,做到文明施工,服务社会,树立良好的公路建设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自治区、交通厅有关公路建设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指公路便道是指公路因进行改建、扩建等各种建设致使社会交通中断,但为了保障社会交通的正常通行而修建的临时性道路。

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便道管理要求

1、公路改建、改造工程项目便道管理,实行管养责任制,建设项目应建立便道管养和保障通行的责任体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便道管养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执行办(驻地处)是便道管养的第一直接责任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独立的便道养护单位负责人是便道管养的责任人,对其承建标段的便道管养和保障通行工作负责。

2、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首先完成临时便道、便桥(涵)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

3、便道、便桥(涵)临时工程必须满足社会车辆的正常、安全运营为标准进行施工,临时工程完成后需经驻工地各项目执行办(驻地处)会同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并设置指路标志、警告标志、禁令等交通安全标志后方可放行社会车辆。

4、边施工边通车的工程,施工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保障社会车辆通行。

5、公路便道施工要做到保护周围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在公路建设临时用地之外未经批准不得破坏树木、草场、耕地、水渠、文物等,不得擅自移动电力、电讯设施等。

6、施工单位应经常对所设便桥(涵)进行检查、养护,以保证排水及泄洪畅通。

7、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

⑴ 在施工路段的两端设置显示正在施工的警告标志,标志应准确、醒目、齐全。标志与施工路段的距离,应根据开挖宽度、路线等级、交通量大小等情况确定。

⑵ 便道、便桥(涵)通车路段应日常养护,做到路面平整、无坑槽、路拱适度、不积水;干燥路段应经常河水养护、控制扬尘;泥泞路段应及时换填材料或采取其他根治措施。

⑶ 半幅通车路段,在车辆驶出(入)前方设置指示方向和减速慢行的标志,同时在作业区的两端设置明显的标志。

⑷ 在居民点或公共场所附近开挖沟槽时,应设安全、可靠的护栏及搭设跳板供行人通过。

⑸ 在原地拆除旧桥(涵)重建新桥(涵)时,应先建好通车便桥(涵)。在旧桥的两端应设置标志,夜间应在路拦上悬挂警示灯,并在路肩上树立通向便桥或渡口的指示标志。

8、项目执行办(驻地处)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

⑴ 负责办理临时便道用地的林业、草原、土地等工作。

⑵ 积极配合当地路政部门及地方政府做好公路施工影响社会车辆通行改走公路临时便道的宣传工作。⑶ 负责对施工期间施工单位所设公路临时便道、便桥、标志、护栏等设施的设置、维护、管理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考核工作,并根据各项目便道设置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⑷ 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便道养护通行情况及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情况,并协助做好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而做的处罚措施的执行。

9、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

⑴ 负责对公路建设项目便道的工程监理工作,并负责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便道养护方案进行初步的审查工作。

⑵ 负责对公路建设项目便道按要求完成后的计量工作。

⑶ 协同项目执行办(驻地处)督促施工单位按有关要求完成对便道的实施、养护工作。

⑷ 定期对便道的运营、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二、处罚措施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未完成临时工程或未采取管制措施的,监理工程师不得下达开工令。

2、施工单位不按要求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的,建设单位在全疆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3、对于施工单位不接受建设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不力,建设单位可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履约保证金5%罚金,且视情况扣减投标总价20%-50%的便道费,如无便道费处履约保证金7%的罚金。

4、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设置或不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等而引发的有关人员伤亡、财物损失、投诉等除由施工单位承担索赔、补偿外,建设单位可给予施工单位处履约保证金20%罚金并责令停止施工。

5、施工单位对便道未定期维护,引起重大社会反响,将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投标资格,并建议上级部门取消其在疆的资信登记。

6、项目执行办(驻地处)未按本责任书要求督促各施工单位做好便道管理的,将对各项目执行办(驻地处)通报批评并追究各项目执行办(驻地处)领导的责任。

7、监理单位未按责任书要求督促各施工单位做好便道监理及计量工作的,将对各项目执行办(驻地处)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下一个监理项目投标资格。

8、建设单位的职能部门将随时对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以便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责任期限

本办法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即生效,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期完成后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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