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定_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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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需提交的证明证件
(一)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及由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原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及复印件;
(三)由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系统工程竣工报告;
(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交费凭据及复印件;
(五)消防工程实际安装合同及复印件;消防系统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消防专项设计施工资质”原件及复印件;“工程施工安装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室内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消防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室内装修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工程实际使用的消防产品(材料)供货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建筑工程使用消防产品(材料)许可单”原件及复印件;
(八)监理单位监理报告,并加盖监理单位法人公章;
(九)由具备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中介组织”检测建筑内固定消防设施的检测报告原件;由具备资质的“建筑电气消防检测单位”对建筑内用电设施检测的检测报告原件。第一百六十五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一)验收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主持,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
(二)听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介绍工程基本情况;
(三)根据工程情况分组进行验收,主要查看被验收工程的相关资料,抽查各消防系统工程工作情况,检查相关的消防设施施工质量;
(四)汇总各小组的验收意见,并向建设单位通报;
(五)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建筑消防工程验收意见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验收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
(一)申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自验收,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二)应准备齐全的施工记录及相关的竣工资料;
(三)应准备有效的通讯联络工具,如对讲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讲电话,以便验收各小组之间的联络配合;
(四)验收当日,建设单位应提前打开各房间、各检修口、管道井的门,以便检查;
(五)建设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协调、组织施工各方配合验收工作,并确定一名工程技术人员介绍工程情况;
(六)应保证各消防系统设施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