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须知_竣工验收注意事项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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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须知

本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字第[2001]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2007]16号)、《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广西应用手册》制定

一、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之前,由建设单位收集整理以下资料并送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将《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送达质量监督机构,方可进行验收:

1、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工程竣工报告○

2、工程质量保修书○

3、经监理单位审查符合要求的完整的工程质量

2、施工单位:○

验收资料(具体内容到质量监督机构用U盘挎贝)、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具体内容到质量监督机构用U盘挎贝)、工程监督档案资料(具体内容到质量监督机构用U盘挎贝,除监督记录和监督报告外)

3、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5、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6、《住宅工程逐套验收汇总表》(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7、竣工验收方案

二、竣工验收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组制定,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方案内容含验收时间、地点(包括集中开会的地点都必须明确写出)、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和验收组人员名单(全名)。

三、验收组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有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其中必须包含以下人员: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长)、工地代表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副组长)、监理公司主管负责人、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组长)、施工单位主管负责人、施工单位质量和技术部门负责人、施工项目部

技术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四、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竣工验收开始前,由质量监督机构核查验收人员是否与验收方案中人员名单相符;验收过程中,对验收程序和工程实体进行督查。

竣工验收结束时,由质量监督机构宣布该次验收是否有效。若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如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参建各方采用虚假质量文件资料弄虚作假,验收组人员与验收方案提供的名单不符等)或者存在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如出现结构性裂缝、天面渗漏水等),质量监督机构应宣布验收无效,待责任方改正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五、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各方确认工程合格后,签署《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汇总表》、《工程质量主要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在竣工验收中各方所发现的问题(没有违反第四点中所列内容的问题),由监理单位负责整理汇总,在竣工验收后2日内由验收组长签署《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通知书中必须明确整改期限),发放给责任方进行整改,并抄报质量监督机构。

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检查《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中所列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取得一致意见后,在《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意见书》中签署同意接收意见,并抄报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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