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烟花爆竹管理条例_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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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和销毁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城区,是指西起。。,东至。。,南至。。,北至。。的区域(殡仪馆、公墓除外)。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含电子鞭炮)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城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城区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交通、城管执法、国资监管、环保、气象、教育、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鼓励移风易俗,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不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城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烟花爆竹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引导烟花爆竹经营者依法经营,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以及安全燃放知识,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和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九条 重大节庆活动确需燃放礼花的,应当报经市公安机关核准,由市公安局发布通告,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第十条 本市城区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放区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单位燃放的,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不听劝阻燃放的,对燃放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二)、个人燃放的,对燃放者处1000元罚款,对不听劝阻燃放的处2000元罚款;
(三)、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燃放的,除对燃放个人进行处罚外,对场所经营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
(四)、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就地封存并组织销毁、处置。
第十三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七)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根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需要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临时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