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疗机构费用控制办法_医疗费用控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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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疗机构费用控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管理,确保把医药费用控制在比较合理的水平,切实维护广大患者的利益,促进全县医疗保障制度持续、健康、稳步发展,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医疗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先争优为契机,以逐步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有效缓解“看病贵”,的问题为切入点,以推行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维护和促进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
第三条 医药费用控制坚持以下原则: ㈠坚持推行基本药物制度; ㈡坚持住院次均费用指标管理;
㈢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制度; ㈣禁止挂床住院行为;
㈤坚持逐步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县新型农村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疗
办)负责对全县医药费用的监控,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在县合疗办和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镇、村两级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日常监管。
第五条 各医疗机构成立以院长、业务院长、科室负责人和医疗业务骨干组成的院内医药费用控制领导小组,报县卫生局医改办备案。负责本单位的医药费用管理,制定管控制度,夯实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具体措施;组织职工开展诊疗技术、医德医风教育培训;以定期开展处方、病历抽查点评等方法,分析和自查本单位费用控制情况并形成书面资料,每半年向县卫生局医改办报审一次,不断改进工作。
第六条 镇合管站在医药费用控制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㈠定期对辖区内镇卫生院查房(一周不少于三次),杜绝挂床病人;
㈡对外伤及服毒病人进行现场调查,排除第三者责任; ㈢对患者入院病情、住院指征等进行初步现场稽查; ㈣监督村卫生室单日费用限额及是否合理用药,有无违规收费及搭售非治疗物品等违规行为;
㈤负责定期公示患者医药费用;
㈥监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服务质量、服务态度;
第三章 控制措施
第七条 实行住院病人次均费用指标管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各医疗机构08、09、10年三个年度的次均费用为基数上浮3%作为次均费用考核指标。每月统计核算一次,超出指标的相应费用,在当月补偿金额中扣除,扣除资金由医疗机构负担,限期进行整改。
第八条 严格禁止挂床住院行为。严禁小病大治,挂床住院,下列情况视为挂床:
㈠病情轻,通常可在门诊口服药物治疗或经肌肉、静脉简单给药在门诊能够治愈的疾病;
㈡一、二级护理病人督查中任何时间不在医院的; ㈢三级护理病人白天治疗时间不在医院的。
第九条 医疗机构要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不能把医生的工资与药品收入直接挂钩,严格控制药品收入比例,镇卫生院控制在60%以内,县级医疗机构控制在40%以内。中草药治疗比例上浮5%,必须使用基本药品目录外自费药品,应经患者本人或直系亲属同意并签署协议,且自费药品费用镇卫生院不能超过药品费用的5%,县级医院不超过10%。
第十条 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告知制度。次日必须将前一日的费用清单交给病人签字认可,日常督查未执行的每例罚款100元,从当月补偿款中扣除。
第十一条 合理检查。CT、彩超、胃肠镜等超过100元的费用的大型检查的使用,阳性率必须达到75%,每月进行统计,达不到标准的按每月从补偿金中扣除超标准部分金额的30%。
第十二条 坚持合理治疗。不得向患者提供不必须的治疗手段,有低成本治疗方案,不得选用高成本治疗方案,有低成本耗材可满足治疗需求,不得选用高值耗材;护理等级不得高于病情需要,并根据病情变化及时提升或降低护理等级。
第十三条 合理用药。要坚持使用质量可靠,性能稳定,使用安全、疗效确切的基本药物,严格遵守《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掌握药品的适应症,禁止无指征用药,过度用药。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抗菌药物使用规范》。对使用三线抗菌素或价格较高(镇日用量30元以上、县级医院50元以上的),占本单位抗菌素使用人次比例超过20%以上的单位要组织讨论分析原因,并写出书面材料随病历报县合疗办,理由不充分的从补偿款扣减超比例使用金额的30%。
第十五条 联合使用抗菌素镇卫生院由主治以上医师或院长、业务院长签字审批,县级医院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上医师签字审批,使用四线以上抗菌素由业务院长签字审批。无指征使用抗菌素、联合使用抗菌素及二线以上抗菌素发生的费用从医疗机构下拨的补偿金中全额扣除。
第十六条 各医疗机构应遵循《诊疗技术操作规范》、《手术分级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核准的科目执业。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违规执业、超范围执业所造成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其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准入的引进的大型诊疗设备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凡开具中药处方,采用中药治疗的必须有中医诊断、中医证型、治则治法、处方用药、煎服方法并有病例记录,中药治疗的疗程一般不超过7天,特殊疾病不超过15天的用药。中药饮片的剂量一般为常用剂量,病情需要超过剂量用药的必须注明原因及出处。
第十九条 出院带药镇卫生院控制在50元之内,县级医院控制在100元以内,不得变通处理,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 必须认真执行医药费用价格政策,并结合农合的有关要求就低不就高,杜绝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单病种指征得住院病人变更为非单病种进行报销。
第二十二条 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处方、病历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问题,及时制定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的合理应用,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和药物临床运用管理。门、急诊处方每月抽样点评率不少于1%,住院病历抽样率不少于1%。
第二十三条 坚持合理用药,不得向患者提供不必须的治疗手段,不得随意选择高成本治疗方案、高值耗材等;根据病情变化及时提升或降低护理等级。
第二十四条 县卫生局医政股、县合疗办每季度对县内医疗机构住院患者的住院情况、入院指征、病历、处方、大型检查阳性率、抗菌药物使用、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县卫生局医政股、县合疗办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控制情况进行考核,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明显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对医药费用控制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县合疗办每半年组织一次专家对住院费用较高的病历进行一次评审,对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现象严重的责任人予以处理通报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确保费用控制取得实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合疗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