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_企业社会保险补交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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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番禺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实施意见》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根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劳社养〔2005〕5号)及广州市政府审定同意的《番禺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我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我区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期间,受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影响,不少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原固定职工,因各种原因未经批准或擅自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导致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时间不能按照国家、省、市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确认为连续工龄,更不能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这些人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或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很短,导致其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因没有参保或缴费年限不足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我们对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进行了大量调查工作,据初步统计,我区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涉及全区各镇街,人数约18,724人(含南沙区1,930人),其中大部分人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处理意见》的实施,将会切实解决了这部分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问题。

二、《处理意见》的具体内容

(一)适用对象的范围。

《处理意见》的适用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广州市城镇户籍;

2、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番禺区国有、集体企业及在本区参加养老保险的省、市属企业的原固定工,其原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市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人员(下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

3、1978年6月1日至各镇实施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上月底期间(见附件1)离开原镇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原固定工,其原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市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人员。

(二)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处理方法。

在我区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中,对因年龄较大,及过去没有参保或参保时间较短的特点,为解决这些人员的参保问题,并可以满足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年限。《处理意见》规定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两种方法解决他们的养老保险问题。具体如下:

1、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法: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

2、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法: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延长缴费的基数、缴费比例,按本区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确定。

一次性缴费的基数统一按不低于2000年度本区职工月平均工资(928元)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9%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同时,对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由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本人承担。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三)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享受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见附件2),1998年7月1日前参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后参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人员可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在缴费达到规定年限时,从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四)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计发:

1、1998年7月1日前参保的: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2、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后参保的: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五)其他有关参加养老保险的规定。

1、本办法实施前已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或老年津贴)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按上述办法一次性缴费后,并全数退还原领取的款项后,其原来的缴费年限可与一次性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缴费年限规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可申请继续延长缴费。

2、已按《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1998〕第4号令)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核准其一次性缴费年限时,不扣减原补缴年限。

3、本办法实施时已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为其缴清费用时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具体按穗劳社函〔2006〕527号文执行);延长缴费人员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为其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申领基本养老金时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

4、现已在本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本人要求按上述办法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不变,个人帐户养老金重新计算,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

个人帐户养老金重新计算办法:原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20。

5、对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安排在第二批进行,时间为2006年10月至11月。凡申报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的人员(原固定工)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个人保存的可反映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经历和身份的原始凭证(工作证、工会证等)、档案转移回执、调动工作的商调表等到原单位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小组进行登记,按穗劳社养〔2006〕4号文的规定,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可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后,如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在缴费的同时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手续,次月享受待遇。

(六)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及其待遇。

1、缴费办法

(1)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经核定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须以本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75%的标准缴交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按0.26%的标准,一次性缴交10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2)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条件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参加本区基本养老保险期间,以本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0%的标准缴交基本医疗保险金(属单位在职的,按现行规定)和以本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26%的标准缴交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由地税部门逐月征收。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缴交基本医疗保险仍不满10年的,余下年限按退休人员缴交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办法和标准一次性补缴。

(3)一次性缴交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作为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资助的计算年限。

2、基本医疗待遇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各项基本医疗待遇按《广州市番禺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番府〔2003〕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经核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缴费到帐次月起,可享受当年度医疗待遇最高限额。

(2)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参加医保后,其医疗待遇按新人参保办法处理。

三、具体办理程序

(一)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程序。

符合条件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从9月1日起,可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向管理其档案所在机构的原单位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小组提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并由管理其档案所在机构根据职工档案资料填写《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后,连同职工档案送区办公室工作小组审核。

有主管部门的,统一由主管部门携带职工档案到区劳动部门(办公室工作组)审核,完成审核后,所有送审资料要一起装订、封存,并由主管部门负责档案管理;档案仍在原国有集体企业的,统一由企业携带职工档案到区劳动部门(办公室工作组)审核,完成审核后,所有送审资料要一起装订、封存,交回档案所在单位或到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参照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办法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托管期限至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但托管期不足一年按一年处理。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档案资料,核准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根据审核结果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为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参保的机构携其已作出一次性缴费年限选择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失业、超龄人员由其本人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二)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办理程序。

申请延长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前3个月,由本人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同时提出养老和医疗保险延长缴费的申请(本办法实施时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而缴费年限不足的人员),经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延长缴费手续。(三)申领基本养老金程序。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或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为其参保的机构携带《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次月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放其基本养老金(失业、超龄人员,由本人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四)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申请办理手续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一寸彩色相片4张;

4、银行存折(工行、农行、邮政储蓄)复印件;

5、缴费凭证。

(五)办理参加医疗保险须提供如下资料:

1、彩色小一寸相片一张;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医保卡和附卡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领取。

四、职能分工

1、办公室工作组负责对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档案、户口及《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进行审核,核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已审核的档案资料负责办理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及对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办理申领手续。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

2、各镇(街)由主管领导、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济发展总公司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对辖区内早期离开镇(街)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固定工)进行摸查、收集档案进行初审、填表(录入磁盘),并将名单公示七天后上报区办公室工作小组。各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协助经济发展公司开展具体工作。

3、各主管部门、省市属在本区参保单位或企业要成立工作组指定专人负责对本系统企业(含已转制企业)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进行摸查、收集档案进行初审、填表(录入磁盘),并将名单公示七天后上报区办公室工作小组。

4、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也可以按规定进行摸查、初审、填表录入磁盘,并将名单在本单位公示七天后上报区办公室工作小组。

5、对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由区就业服务中心按穗劳社养〔2006〕4号文的规定进行初审,符合参保条件的,可向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事务代理,并建立个人档案,办理参保手续,同时参照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办法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托管期限至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但托管期不足一年按一年处理。

6、无主管部门,现单位又不存在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个人),其个人档案已经有关部门封存,经工作组审核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可由本人携带档案到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请事务代理,并填写《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后,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同时参照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办法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托管期限至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但托管期不足一年按一年处理。

7、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主管局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的企业请于9月10日前向我局工作组报送本部门工作组或参保单位的负责人和联系人。

8、办公室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通过电视、报刊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宣传报道,使广大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了解政府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妥善解决他们的养老、医疗保障问题,也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让这一群体人员更快更好获悉相关政策和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

9、在实施《处理意见》工作中,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政策办事,认真审核职工档案资料,如实填报资料,杜绝提供虚假资料参保和骗取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发生,对有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必须纠正,并取消其参保资格,追回其非法所得,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构处理。

五、办理时限

1、为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从9月份开展工作,在今年11月30日前办理完毕。

2、办公地点设平康路48号劳动保障局3号楼二楼(联系电话:84610909)。

附:附件1《番禺区、南沙区各镇实施参保时间表》 附件2《各类群体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列表》

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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