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资格考试实务部分答案_专利代理考试实务真题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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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试题答案

一、无效实务题

(一)2009年3月23日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由枕套(1)、枕芯(2)构成的头颈矫治器,其特征在于:中间部位设有近似于头型的凹陷槽(3),凹陷槽下方为头枕(4),凹陷槽沿头颈矫治器宽度方向的两侧为颈枕(5),其整体尺寸为长50cm-80cm、宽20cm-60cm、高6cm-18cm,制成长方体、圆柱体或长椭圆体三种形状;

该头颈矫治器还包括有气囊,所述颈枕(5)内还装有振动按摩器(7),所述气囊(6)和振动按摩器(7)之间设臵有隔层(8)。

2、一种由枕套(1)、枕芯(2)构成的药枕,其特征在于:包括头枕(4)和颈枕(5),在所述头枕(5)上面缝缀有药垫(9),或者在所述头枕(4)和颈枕(5)上面均缝缀有药垫(9),所述药垫(9)中装有预防和治疗颈椎病的药物。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药枕,其特征在于:药垫(9)内装有重量配比为3:2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

(二)2009年3月23日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陈述书 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本人是专利号为ZL00201234.5,名称为《头颈矫治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 “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本专利权人日前接到了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无效请求人张某于2009年2月26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同时提交的对比文件1和2。现本专利权人针对无效请求人提交的文件中的所有无效意见、理由以及证据提出如下修改和答复。

1、修改说明

针对无效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专利权人将原独立权利要求书1删除,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3、4合并后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来自于说明书第1页第3段、第7段和第8段,以及说明书附图中的图1和图2。还将原权利要求5中“颈枕上面缝缀药垫”的并列技术方案删除,并将其标号调整为2。将原权利要求6调整为引用新修改的权利要求2,并将其标号调整为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和3的技术方案来自于说明书第1页第7段,以及说明书附图中的图2。

原从属权利要求2、3、4是同属于原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相互之间也无从属关系,并且上述合并式修改都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宣告中专利文件修改的各项规定。

2、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1)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颈椎乐枕头。不论是在对比文件1的文字中还是附图中均为披露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区别特征:“所述颈枕内还装有振动按摩器,所述气囊和振动按摩器之间设臵有隔层”。而对比文件2中未披露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区别特征:“该头颈矫治器还包括有气囊,所述气囊和振动按摩器之间设臵有隔层”。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相比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中新颖性的规定。

(2)创造性

对比文件1、2与本发明的技术领域相同,但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要解决的得技术问题更为相近,所披露的技术特征也更多,因此可以讲对比文件1作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专利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是:“颈枕内装有振动按摩器,气囊和振动按摩器之间设臵有隔层”,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解决了如下技术问题:“避免震动按摩器的振动作用可能被气囊的缓冲作用所抵消,在同时使用气囊和振动按摩器时保证其发挥各自的作用。”对比文件1中既没有披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披露“包括气囊”、“气囊和振动按摩器之间设臵有隔层”这两项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用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

尤其是在对比文件1中还披露:“采用了气囊,若又采用振动器,则可能导致气囊漏气,而且即使气囊不漏气也会抵消振动器的振动作用”(见对比文件1最后一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看到对比文件1和2,也无法联想到通过气囊和振动按摩器设臵隔层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就是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2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起来,也不能得到将上述区别特征用来解决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更无法得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由于该方案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的问题,并产生了新的有益效果,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修改后的堵路权利要求1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首先写明“该头颈矫治器还包括有气囊”、“颈枕内还装有振动按摩器”,然后再进一步描述“所述气囊和振动按摩器之间设臵有隔层”,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6条第3款中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的规定。

4、《专利法》第31条第1款不是专利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

由于专利法第31条第1款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中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无效请求人以此条款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应当不予考虑。

5、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2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对比文件1中仅提到“颈垫上面缝有装有预防治疗颈椎病药物的药垫”,未披露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2中的如下区别特征:“在所述头枕上面缝缀有药垫,或者在所述头枕和颈枕上面均缝缀有药垫”。因此修改后独立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相比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规定。

6、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具有专利法第22条低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麝香、人参”的药物组分,未披露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中“重量配比为3:2的茶叶和荞麦皮”的药物组分特征,也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而该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至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理由,未提供具体说明,应当不予考虑。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3章中的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而无效请求人在提出上述无效宣告的理由时,既未提供任何具体说明,也未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的一个月内补充任何具体说明。因此,对于上述无效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不予考虑。此外,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3中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均可以找到依据,其完全能够获得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全部内容,专利权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各项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三)对请求人于2009年4月20日提交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的意见陈述书 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本专利权人日前又接到了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人张某于2009年4月20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和对比文件3,现针对该文件中提出的所有无效意见、理由以及证据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对无效请求人提交补充意见效力的核实。

《专利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3章中规定,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可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和理由,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理由。我方首先要求核实对方补充证据和理由的期限是否是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否则该证据和理由应当不予考虑。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即使对方补充的证据和理由符合期限的要求,但由于本专利是意见实用新型专利,其保护的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使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对比文件3是一件外观设计,其保护的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两者不能构成《专利法》第9条中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3、无效请求人提出的《专利法实施谢泽》第2条第3款的理由买应当不予考虑。

修改后的权力要求2和3只进行了删除式修改,并没有涉及合并式修改,无效请求人提出的上述理由,不属于《专利审查指南》第4部分比3章中规定的可以补充理由的情形。因此,对于上述无效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不予考虑。

综上,补充意见中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四)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意见 尊敬的复审委员会:

《专利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3章中的规定,请求人无效宣告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公民代理的,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

首先,我方要求核实对方各位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证件、是否持有无效宣告程序阶段的授权委托书(非其他阶段的委托书)、委托书和委托权限是否符合规定。如果证件或委托书不合格,则其不具备代理资格,不能出席口头审理。其次,即使乙代理公司李某的委托书符合规定,但由于乙代理公司就是本专利权申请阶段的代理机构,当期作为本专利无效阶段无效请求一方的代理机构时,其行为已经属于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委托人的委托,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如果李某以其个人名义接收的代理,则其行为属于代理人自行接受委托,不符合《专利法代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

二、申请实务题

(一)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去书

1、一种防止打鼾的枕头,包括音频检测器,根据输入的启动信号而启动并能够使枕头产生运动的止鼾装臵,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比较器,所述比较器内将使用者打鼾时常见的声音频率段预设为标准值,当比较器判断音频检测器检测到的声音信号属于标准值中的声音频率段时,则向止鼾装臵输出启动信号。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止鼾装臵能够使枕头产生晃动或振动。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能够使枕头产生晃动的止鼾装臵包括:设臵在枕芯下与气泵相连的多个气囊,控制气泵向各个气囊进行充气、放气的气囊控制器,所述气泵和气囊控制器能够根据输入的启动信号而启动。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囊控制气泵向各个气囊充气、放气的次序和/或时间和/或速度是可调节的。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能够使枕头产生晃动的止鼾装臵包括:在枕头下依次设有支撑板、与支撑板连接的摇动板以及与与摇动板嵌合的底板,所述底板内设臵有能够使摇动板产生运动的驱动器,所述驱动器能够根据输入的启动信号而启动。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器驱动摇动板沿枕头的长度方向来回运动。

7、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枕头,其特征在于,其特征在于,所述能够使枕头产生振动的止鼾装臵为设臵在枕头内的振动机构。

8、根据权利要求1至7任一项所述的枕头,其特征在于,其整体尺寸为长50cm~80cm、宽20cm~60cm、高6cm~18cm。

9、根据权利要求1至7任一项所述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期整体形状成长方体、圆柱体或长椭圆体。

10、根据权利要求1至7任一项所述的枕头,其特征在于,该枕头包括头枕和颈枕,在所述头枕和/或颈枕上面均缝缀有药垫,所述药垫中装有预防和治疗颈椎病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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