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竣工验收规定_哈尔滨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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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城建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通知
有关建设单位:
按照省计委《黑龙江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尽快投入使用,并发挥作用,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城建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竣工验收范围及依据
(一)验收范围
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股份占50%以上的新建、扩(改)建城市建设项目。
(二)主要依据
1.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2.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可研报告;
3.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4.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及其它有关文件;
5.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竣工验收规范。
二、竣收标准
(一)已完成设计文件规定的建设内容,能满足使用功能;
(二)满足规划、设计和规范要求;
(三)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做出评定;
(四)环境保护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
(五)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查和审计;
(六)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投入使用,也要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投资,限期完成。
三、验收要求
(一)项目全部完工并基本达到验收标准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二)项目建成后,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或达到验收条件却又不申报或拖延申报验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追究项目法人责任。
四、验收准备
竣工验收一般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编制工程竣工图。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二)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三)工程质量、设计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四)环境保护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五)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质量等相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小组,对准备验收的项目进行预验收。
五、验收需提报的资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建设监理和甲乙双方主要合同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
(五)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及初验报告;
(六)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
六、验收程序
(一)主持验收单位在接到项目法人单位申请验收报告15日内,应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建设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二)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1.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业组及负责人名单;
2.听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综合报告;
3.听取监理单位监理及预验情况的报告;
4.听取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检查评定报告;
5.验收委员会成员检查工程现场;
6.分专业组评议,并书面提出小组验收意见;
7.听取各专业组汇报,研究各专业组未能解决的问题;
8.讨论、修改,宣读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9.验收委员会委员在鉴定书上签字;
10.颁布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七、验收组织
(一)主持部门
由哈尔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主持人一般由主持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二)验收委员会
由主持验收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的项目确定成员单位。
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市建委、发改委、审计、财政、环保、交通、交警、规划、城管、档案、质量监督和投资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
八、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并审查竣工综合报告和初验报告;
(二)对工程建设和运行、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做出评价;
(四)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六)项目固定资产移交。
九、归档工作
(一)被验收单位应向验收委员会提供备查档案目录,同时将档案资料陈列在指定地点供验收委员会查阅,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查阅工作。
(二)经验收委员会审查后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管。
二00六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