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增值税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_我国税制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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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体系现存问题剖析与改革方向探索
内容提要: 一九九四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扭转了“两个比重”过低的不利现象,中央政府的财力得到了保证,宏观调控力度有所提高。地方税体系也得到了加强。然而在新体制的运行过程中,地方税体系仍出现了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对地方税体系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剖析并对其改革方向作了相应的探索。
关键词:分税制 地方税体系 问题剖析 改革方向
一九九四年以分税制为中心的财政体制改革,以建立公共财政为目标,适应党的十四大所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扭转了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这两个比重过低的困扰中国财政多年的不利局面,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因收入的增加而得到进一步增强,地方税体系的建设也在加强地方税征管、增加地方税收入、建立地方税体系、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相当显著的作用,然而仍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试对出现的问题与原因进行剖析,并对未来的地方税体系的改革方向作出相应的探索。
一 事权财权划分不够明晰。
公共财政理论是市场 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随着市场经济理论的发展而发展。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完善的分税制应以“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预算”为目标,而九四年的改革主要是为了解决“两个比重”过低问题,是一种中央与地方分钱的改革模式。在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上还不明晰,中央政府出现了缺位与越位现象,比如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基础科研、支农支出方面,中央政府投入不足,直接造成了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财政困难,有的地方财政已完全是吃饭财政,更遑论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了。而在企业挖潜改造支出、企业亏损补贴方面则没有及时退出,依然处于越位位置。因此必须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根据本国国情和国际惯例划分的事权中由中央政府行使的职能:
(一)以国家整体利益考虑的对全国居民提供的集体性质的公共品提供,如国防、外交、对外援助、跨省特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中央政府行政管理等;
(二)具有规模经济和经济外部性等特点,或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国家整体利益的一些公共品提供,应由中央政府负担其经费的全部或部分,如教育、空间开发、环境保护、海洋开发、尖端科学、卫生保健、社会保险、公共防疫,以及全国性交通干线、通迅、能源发展等;
(三)跨地区政府管辖范围的不同行政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
(四)为避免地区间因税负不一而造成高税区的纳税人流向低税区,以及减少地方政府间用减税和补贴等方式吸引投资的税收竞争,中央政府应掌握主要税种课税权;
(五)进出口调节权、关税权、国债权;
(六)涉及总量平衡、大的经济结构调整、经济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事项,以及实施重大产业技术政策等;
地方政府的职能界定为:(一)制定和实施地区性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实施地区性产业技术政策,利用地区优势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二)根据本地区对公共设施的要求,提供各种公共设施,优化投资环境,促进资源有效配置;
(三)提供地方行政、社会治安、文化教育、卫生保健、就业培训等公共服务;
在明确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如何配置相应的财权,同样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一般而言,有三种方式解决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划分,第一种方式是适合联邦制国家的分税制模式,税收管理权限相对分散,各级政府都有征税权,且共享全国性主体税种;第二种方式是适合单一制国家的集权式分税制,税种及收入高度集中于中央,税收立法权统一于中央,地方没有立法自主权;第三种是混合式分税制,中央政府控制全国的关键性税种,在税收初次分配中占据绝对优势,而在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的同时,赋予地方很大的管理使用权,建立以中央一般补助与专项补助并重的大幅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传统上一直是中央集权制国家,但是我国也是个国土辽阔、人口众多、地理、文化、经济差异相当悬殊的国家,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应采用混合式分税制模式,更好发挥中央与地方的两个积极性,在初次税收分配中由中央占据绝对优势,而通过大幅度转移支付以调节各地的财政的不均。采取这种方式的好处有:(一)税收立法权的高度集中与中央在初次税收分配中占主体地位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建立的公平竞争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也保证了国家宏观调控顺利实施;(二)由于地方收入相当一部分要依赖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有利于消除诸侯经济各自为政的弊端;(三)有利于中央加大对地区差异的平衡力度,对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堀起提供强大财力支持。实现财政均平化。保证最基本的全国性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提供。
二 地方税主体税种不稳定。
由于这个原因导致地方税体系先天不足。这也是由于九四年分税制改革时过分注重保障中央财力的原因,忽视了地方主体税种的建设,目前地方税主体税种不稳定的原因主要有:(一)营业税是划归地方收入的,但是却将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划归中央;(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成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征税费,导致此税收入不能稳定;(三)将收入增长潜力巨大的个人所得税、地方企业所得税改成分享税,减少地方收入;(四)将印花税中对深沪两地股市交易开征的证券交易税的收入大部分划归中央;(五)将资源税中的海洋石油资源税划归中央;
以上所举例子无一不说明地方税税源的萎缩,而按照建立混合式分税制的要求,地方政府承担的事务极其繁杂,如果地方政府没有一定的财力,过份依赖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是无法保证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履行其职能的。因此如何建立健全地方税主体税种建设实系攸关。建议:(一)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改为独立税种,单独以销售或营业收入为计征依据,使之随国民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二)将营业税全部划为地方收入,并将之作为省级政府的主体税种,随着第三产业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这一税种将稳趋增长;(三)将有必要开征的环境保护税,社会保障税,物业税、教育税、遗产与赠与税划归地方税体系,有利于地方政府履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职能,特别是要把潜力巨大的房地产税收建设为未来的市县级政府的主体税种;(四)对于企业所得税可以实行税基式分享,将企业所得税率划分为一个国家税率与一个地方税率,使地方也获得地方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五)将目前适用于外资的车船使用牌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和适用于内资的车船使用税与房产税合并,对外资也适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逐步实现内外资税收待遇的公平。
三 地税部门要回归当地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国税部门自一九九四年财政体制改革后即在人员编制、经费、管理等方面采取垂直管理方式,而地税部门也先后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方式,这就意味着市县级政府没有自已独立的征税机构。对于地税的垂直管理模式有相反的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可以强化地税机关的独立性,防止地方政府的越权干预,更能做到依法治税;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按照 分税制的精神,一级政府应当有其相应的一级征税机构,这个也是国际上的惯例,比如美国的联邦,州,县三级政权相应有其各自的征税机构,日本的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也是如此。
其实这牵涉到依法制国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如今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政企不分、由地方政府推动的投资过热、重复建设、单纯追求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搞形象工程等现象仍很严重,这些现象归根到底还是政府职能没有过渡到依法治国所要求的轨道上来,没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角色的定位要求上来,因此必须继续深化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治国。只有这样才能使一级政府拥有一级征税机构成为可能。才能既保证地方政府有其直辖征税机构,更好实现地方政府的职能,又能使地税机关坚持依法治税,不受地方政府的非法干预。
但是对于一级政府要有一级征税机构也不能简单模式化,目前的地方政权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级市、自治州一级,县、自治县、县级市一级和乡镇一级,共四级政权,另外还存在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这两个特殊形式的行政建制。根据我国未来行政区划改革的方向,应坚持将地方税务机构划分为省与市县两级征税机构的方向,一方面是因为随着涉农税收与收费的取消,乡镇财政已失去了主要收入来源,没有必要设置相应征收机构,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区划改革方向主要是取消具有承上启下功能的地级市这一级政权,直接由省辖县,提高行政效率,因此将县市征收机构归并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四 征税机关相互关系需清晰界定。
由于彼此间缺乏配合协调机制使地税部门处于被动地位。目前我国有四个征税部门,即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门所属农业税征管机构。现在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涉农税收不少地方仍然由财政部门征管,形成了一级政府两套征税机构,弱化了地税部门作为地方收入征管机构的地位。而在此前为解决三农问题,农林特产税、屠宰税已取消。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人大会上,温家宝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上明确了提前实现免征农业税的要求,因此目前财政部门所征收的税收将只有契税与耕地占用税两项,其中契税并不仅限于农村地区征收,而是以城乡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普遍征收,因此有必要将这两项税收划归地税部门征收管理,有利于地方税收入征管的统一。形成地税部门征管税收收入,财政部门主管支出的规范模式。(二)在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的关系上,现在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因为前者归国税征管,后者归地税征管,而由于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的相互不衔接,导致不少地方国税部门在征收增值税与消费税后,如果纳税人不主动向地税部门申报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两项收入就会流失;再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一些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未建帐立制,地税部门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往往按照相关法规采取以核定销售收入和成本利润率来征收,而国税部门也是采用核定销售收入来征收增值税与消费税,而由于两个税务部门相互不协调,往往造成了对同一纳税户,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核定的销售收入出现不一致,引起了纳税人的困惑与抵制,也对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公平纳税的原则提出了挑战;另外于二零零二年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体制改革,以二零零二年六月为分界点,之前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由地税征管,之后办理的企业由国税征管,出现了一种税收由两个税务部门征管的现象,而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最为复杂的税种之一,两个部门征管尺度不一常导致在同一区域的企业在所得税负担上标准不一,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项建议:(一)坚持依法治税的方向,通过法律来合理界定各个征税机关的相互关系,这样做一方面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把相互间的职责用法律条文确定下来,有利于长期的稳定和避免个人因素的干扰;(二)针对存在的问题,在完善税制上做文章,找出症结,对症下药,比如前文所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改成独立税种,将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征收,而将原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率一分为二,分别按各自税率由国税机关将收入划入中央金库与地方金库;(三)建立各征收机关定期联系协调机制,定期进行问题分析,提高办事效率,为保证这一机制不流于形式,需加强考核,建立相关激励惩戒机制,通过以上的三项举措对各征税机关之间关系进行合理明晰的界定。既分权清楚,又配合协调。严肃税法,取信于民。
五 税费改革滞后使地税局成为收费局。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目前的不少地方政府将一些基金、收费项目划归地税部门征管,希望通过税务部门的较强征管力度与先进技术装备来增加这些基金、收费收入。
比如防洪保安资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地方教育附加费、人民教育基金、人民防空建设基金、残疾人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现在都成了税务部门代征的项目。导致地税部门不仅要负责地方税的征管,同时担负了大量繁杂的收费任务,而且由于不少地方政府以高额代征手续费鼓励地税机关征收相关费用和基金,以致于有些地税局的收费收入超过了税收收入,被一些纳税人讥称为收费局,这种主次不分的现象必须得到遏制。
而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的唯一方法就是继续推进税费体制改革,按照清费立税的要求,强化对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的清理整顿,(一)一些明显属于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三乱项目,因其干扰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加重纳税人负担,应明令取消;(二)对于一些本应由政府无偿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收费应取消;(三)将政府向社会实施某些特定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收取的必要的规费予以保留,但要实行规范化财政管理;(四)按照 有偿使用原则,政府也可向开发利用国有资源者收取相应使用费,并对这些费用依法征税;(五)对主要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项目,应变收费为收税,具体可以通过扩大税基或提高税率将其并入现行的有关税种统一征收,或者根据其性质与来源,设立新的税种,另定征收办法,目前达成共识的费改税项目主要是将公路养路费改征燃油税,将环保收费改征环保税,将相关教育收费改征教育税,将社会保障收费改征社会保障税,随着时机的成熟,这些税种将会陆续推出。(六)在改革中要考虑税收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政府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这三个不同口径的宏观税负率,既要保证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进,减少预算外与制度外收入,规范政府收入方式,同时也要避免加重纳税人负担而影响经济健康快速协调发展。当前我国正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在这一进程中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五个统筹,坚持可持续发展,因此作为公共财政支柱之一的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对于地方政府履行上述职能就具有相当深远的意义,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在地方税体系中所存在的上述问题,按照适应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与建设公共财政的需要尽早加以解决。相信地方税体系的建设一定会在模式创新与制度创新中,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进程而不断发展完善,服务于发展、改革、稳定的大局,增值税制之改革与完善
增值税在我国目前是流转税的一大税种,是我国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可以说增值税转型及增值税制度的改革是我国税制完善的一大重头。本文从分析我国增值税历史发展和现状入手,研究了目前我国增值税税收制度存在主要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我国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接着论述了我国增值税税制改革的几个措施,最后探讨了目前增值税制改革中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关键词」增值税;生产性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增值税制的改革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扬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将按“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监管”的原则分步实施。其中有一个重要的规定就是法律规定允许企业抵扣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部分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标志着我国的增值税制将由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开始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增值税是目前流转税的一大税种,是我国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可以说增值税转型及增值税制度的改革是我国税制完善的一大重头。
所谓增值税是指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商品税。(增值额主要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1] 相对于营业税、消费税来说,增值税仅以商品流通环节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这就消除了流通环节的多寡对商品税负和价格的影响,从而利于消除重复征税问题进而有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而另一方面,理想中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较广,税基较大,对广泛的行业征收增值税对我国财政收入的稳定发展也是有助的。目前世界许多数国家都有规定增值税的征收,即使是一些未开征增值税的国家也在论证增值税的开征问题。
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
增值税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发展虽然只有短短的二十几年,但已经成为我国最重要的税种。从1979年开始试行,到1984年成为正式税种,并且至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接受重大改革,增值税可以说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
我国在改革开放前,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因而对国营企业的利润实行统收统支。然而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原有单一的工商税制已不适应新形势,影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因此,经过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我国于1979年引进了增值税,1985年4月财政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至此,我国增值税税制基本建立起来了。
1993年底我国进行了规模宏大的税制改革。这次税制改革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主要目的是为了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努力增加税收刚性,充分发挥增值税在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竟争、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建立起了新的、规范化的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格局。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此,我国基本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度。
就当时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来看,1993年所确立的增值税税制无疑是积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我国增值税的适用范围以及税率等各方面做了法律规定,是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以及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合法依据。例如它将我国增值税征税地点由原来的在极少数地区试点扩展到了全国,征税范围由原来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扩大到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环节及劳务活动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税率只设了1l%和13%两档基本税率,除个别情况外,均适用基本税率。
需要强调的是1994年我国增值税制改革有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我国选择了生产性增值税模式。[2] 我国1994年我国增值税制改革选择生产性增值税模式是由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所决定的。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通货膨胀阶段,而固定资产投资过度膨胀又一直是通货膨胀不断攀升的重要因素。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时不允许扣除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而将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从而造成对该部分的重复征税。因而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就是“通过层层加大固定资产的购入成本,把一部分固定资产投资转换为税收,从而达到一支固定资产投资的盲目扩张,进而抑制通货膨胀,实现经济宏观调控的目的。”[3]
另一方面选择生产型增值税也是当时政府处于稳定我国财政收入的考虑。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从1979年的31%下降到1993年的13%,年均下降1.2%.同期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不断下滑,1993年仅为33.7%.为此,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便是提高“两个比重”。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时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其课征基数包括了各种耐用的资本货物和用于消费的货物。因而生产型增值税相对来说就具有抵扣额小、税基宽的特点,在同样的税率条件下可以取得较多的税收收入,或者说同量的税收收入可以在较低的税率条件下取得,从而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
实践也证明1994年税制改革改革选择的生产性增值税模式是适应当时我国发展需要的。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的增值税制度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它在稳定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等各方面都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逐步暴露,它已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而针对1994年税制改革建立的税收体制存在的不符现实发展需要的不足,新一轮税制改革正在进行中。
二、目前增值税制存在的问题及不利影响
1994年税制改革改革确立的增值税制度在过去的几年里对于稳定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等各方面都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以及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已有的增值税制度已在逐步暴露其缺陷,等待改革的进行。我国1994年增值税体制在目前经济法发展中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存在问题。
第一,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制度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导致了重复征税现象的存在。
由于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这部分税额便资本化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并最终以折旧形式转移到新创造的货物价值中去,成为货物消费税额的一个组成部分,致使该产品流通次数越多,重复征税次数也越多。而增值税在世界范围从产生到如今如此发展迅速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增值税比较其他税种来说具有“税不重征”,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的优点。生产型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增值税本质上的这一优点。
第二,我国目前实行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相对较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厄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增值税本是应以增值额为纳税对象,我国法律将除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以外行业产生的增值额排除在增值税外,将其他劳动服务业以及转让不动产销售无形资产等纳为营业税范畴,这就人为地造成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某些环节上的中断。而且征收范围的如此局限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增值税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和难度。
第三,我国目前规定的增值税税率相对偏高且税率结构复杂。
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法定税率分为17%、13%和0%三档,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两档。西方国家征收消费型增值税的税率大多在8%到20%之间,如果将我国增值税的法定税率为17%和13%由生产型增值税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相当于,实际税率则高达23%和18%,明显偏高。[4] 另外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除以上几类外,还有调整税率如废旧物资经营为10%,运费为7%等等,可见我国增值税税率结构复杂。这将使增值税的统一性和抵扣链条的连续性遭到破坏,不仅会增加征管的难度而且为纳税人偷逃税和骗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四,在纳税主体方面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和征管存在问题。
我国目前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相对偏高。例如法律规定从事货物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就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偏高导致我国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户数的80%到90%.并且法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业务需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且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规定一方面明显地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由于潜在交易方考虑到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减少了与小规模纳税人的交易往来。长远上看这将阻碍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
目前我国增值税制度上存在的以上问题已经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众多不利的影响。
(一)现有增值税制度在多方面阻碍了公平竞争
1、生产型增值税造成不同行业的企业间税负的不公平。由于不允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的税收负担必然要比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相对要重。特别是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中企业的固定资本占整体资本结构的比重较高,由于在计税中得不到抵扣,可以想象这类企业的税负是明显较重的。
2、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生产型增值税体制中不允许抵扣的直接结果就是对这部分的重复征税。并且,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次数越多,企业税负越重。这就从纵向上对企业竞争造成了不公平的影响。
3、另外内外资企业间也存在明显不公平。我国增值税税收优惠中对外资企业购进某些特定的固定资产规定了一系列的优惠。例如,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家限定范围内的国产设备可以退还其所含有的增值税,而内资企业却无法享受该优惠。类似的政策还有很多,在这种环境里,内资企业明显要比外资企业承担较多的税负,从而造成了我国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4、我国企业固定资产购进时已纳税额不允许抵扣而是按规定计入成本,最终企业的产品的价格中增加了这一部分的税收。含税价格显然是要高于不含税价格的,因而我国企业的产品在参与国际竞争时无疑减弱了价格方面的优势。可以说生产型增值税对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公平竞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现有增值税制度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并且制约了生产向专业化、社会化大生产的方向发展
上文中提到了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容易在不同行业中造成不公平现象。进一步说来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以及开发费用不许抵扣将会提高投资成本,相应就降低了投资收益率。而这将对某些市场主体的投资决策产生很大的影响,从而直接限制投资。特别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在这方面所受影响应是更为明显。生产型增值税在这方面的影响可以说是其对我国对产业结构的逆向调整,不利于我国市场的产业优化调整。
另一方面,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不予抵扣使得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越重,企业的税负也越重。因而这将影响市场主体在生产环节上的考虑。社会大生产中企业的专业协作性越来越强,而专业协作生产必然使得产品的生产环节加多,这意味着税负也将加重。于是为了减少重复征税带来的税负过重,某些企业可能会选择生产环节少的生产经营方式……生产型增值税在这方面的影响可以说是与社会大生产下专业协作化趋势相背离的,这将制约我国市场生产向专业化、社会化大生产的方向发展。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增值税税收制度
增值税是目前流转税的一大税种,是我国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可以说增值税转型及增值税制度的改革是我国税制完善的一大重点。根据上文所述的我国目前增值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从促进增值税转型、扩大增值税纳税范围以及在纳税主体、税率等方面改革增值税制度,并应该加强相关法规的配套改革以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
(一)改革我国增值税税收体制
1、实现增值税转型
当前我国已经加入了WTO,为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和建立公平合理的税制环境,以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力,有必要进行增值税转型。
十六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有一个重要的规定就是允许企业按法律规定抵扣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部分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标志着我国的增值税制将由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开始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
收入型增值税比起身产型增值税少进一步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的已纳税金,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说收入型增值税是最符合按增值额征税的原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要准确计算当期折旧(扣额法)或当期折旧所含税款(扣税法)却非易事。正是因为收入型增值税计算过于复杂,征管难度大,所以在实际运用中没有哪个国家采用它。
相对于生产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来说,消费型增值税更具合理性。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扣除所有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因而对税前扣除充分,最能体现按增值额课税的初衷,彻底消除了重复课税因素。因此消费型增值税是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国家普遍选择的类型,如美国、西欧各国均采用它。
我国此次增值税转型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可以说是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并且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有重要作用。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将有效地促进投资,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并且将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高科技发展,而且也将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
2、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征税范围的有限性不仅造成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某些环节上的中断,而且征收范围的如此局限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增值税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和难度。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本应是能产生增值额的商品和劳务交易的所有领域,而且增值税征税范围越广,税欲征收链条就越紧,越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并且征税成本越低,也有利于税收的控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备程度,目前增值税改革中可将其征税范围扩大至与生产环节联系紧密的交通运摘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转让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行为[5].3、另外针对在税率和纳税主体方面的不足之处也应按“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比如应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降低税率和简化税率结构。
(二)目前我国增值税改革中存在的难题
1、向消费型增值税过程中国家财政收入的保障
实施增值税转型对于解决我国近几年宏观经济出现的通货紧缩、投资萎靡以及消费不振的现象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向于消费型增值税最大的变化就是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因而相对来说财政收入保障将是面临巨大的挑战。所以在转型中在缓解企业税负压力的同时我们也应尽量减少转型对财政收入带来的冲击。
比较国际上开征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税制,与我国现有增值税税制无论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还是征收方法上都存在很大的不同。比如就税率来说,虽然笔者在前文中已经提到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较高,但比较的前提是将生产型增值税之下的税率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制的税率再行比较的。要实现增值税转型,目前的税率显然是不适合的,有必要进行经济分析重新确定。因而,我国增值税转型并非仅仅规定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那么简单,还需要许多相关规定的配套改革配合。因而我们可以利用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缓解转型对财政收入带来的冲击。
就增值税内部来说,我们可以通过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相对提高增值税税率(相对于目前的数字来说),减少某些税收优惠等制度来避免增值税税收的锐减。就我国整个税制来说,我们可以通过其他税制的完善以及新税种的开征来增加税收收入。另外完善税收征管体系保证我国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也可以缓解转型带来的压力。
2、在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时,应注意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协调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协调
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除此之外的其他劳动服务业以及转让不动产、销售无形资产等则为营业税征税范围。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势必将减少营业税的增税范围。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此消彼长决定了在增值税改革中必须正确处理好两者在整个税收体制中的关系。
另外,由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对某些行业(如交通运轴和建筑安装业)改征增值税就会相应地对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产生影响,这就涉及到中央和地方在财政分权方面的协调问题。因此,我们在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中应重新划定中央和地方关于增值税收人的比例,以确保中央和地方利益的协调。
3、考虑各方面因素,改革税率
另外我们在改革增值税税率中,还应考虑到保证财政收入与企业税负承受能力的协调,以及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等各方面因素。
总之,此次我国增值税税制改革是我国经济发展形势所决定的,它将减少现有制度之不足给市场带来的不利,并将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另外对于促进投资,优化产业结构也将有积极意义。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这次改革所能给经济以及社会其他方面带来的冲击,因而应加强配套制度的完善来缓解由此带来的压力。
[2]就目前世界上所开增的增税来看主要存在三大类: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只允许扣除购进生产资料中属于流动资产部分的进项税额,而不允许扣除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将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由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实际上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而将其称之为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伯税税额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的己纳税金。这种税的课税依据,就整个社会来说,相当于国民收入,所以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允许扣除所有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对于企业而言,用于生产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价款,均不在课税范围内;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课税对象仅限于国民收入中用于消费资料的部分,因而将其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