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_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一)事项设立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二)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按国家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环保部门对新建、改建、整改等治污设施的竣工申报进行验收。
申请条件:
1、对照环评批复要求完成治污建设;
2、经调试具有试运行以及排放物稳定达标能力。
3、重污染企业要完成在线监测监控验收。
(三)申报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及电子文档;
2、已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或报告表复印件;
3、环境保护设施承建合同书复印件;
4、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图纸及其设计说明书原件(要求加盖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公章和设计专用章,图纸审核人必须亲笔签名);
5、试运行批复意见(需试运行项目);
6、监测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报告正本;
7、有效期内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报告书项目)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报告表项目)一式四份以及电子文档。
备注:凡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注明复印日期。
(四)申请表格
1、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xls;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工业);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工业);
表格下载网址:http://dgepb.dg.gov.cn/。
(五)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及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需试运行项目,经环保部门同意试运行后),委托市监测部门进行验收项目监测;
2、项目验收监测结果合格者,由建设单位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向相关审批环保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提交上述所需资料;
3、竣工验收工作由市环保局验收科组织监察分局和项目所在地环保分局进行现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环保分局验收的项目,由环保分局自行组织验收);
4、对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者,发给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对不合格者,出具不合格意见并责令整改,重新申请验收。
(六)受理时限
在受理之日起报告表项目验收15个工作日,报告书项目验收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取费用。
(八)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办事中心或项目所在镇(街)环保分局。
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办事中心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15号。咨询电话:23391061、23391212。
(九)申办对象:面向企事业单位及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