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关_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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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 【发布文号】闽科高〔2008〕20号 【发布日期】2008-08-26 【生效日期】2008-08-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度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闽科高〔2008〕20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已公布,并开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管理工作网)。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也已成立。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布署和安排,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将全面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重点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福建省境内(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
三、请各设区市科技局认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工作,并通知申报企业按如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登录管理工作网(网址:www.daodoc.com。
附件:1.专项审计报告要求
2.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汇总表(格式)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税局 福建省地税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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