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拿利税当挡箭牌_利税问题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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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环境保护执法的挡箭牌

“哈药总厂排放硫化氢气体超标千倍”事件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这家中国重点抗生素生产基地、国家大型一级制药企业,在“厚德载物,兢兢以强”的企业精神下,却做出了缺德的事:工厂周边废气排放严重超标,恶臭难闻;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没有完全启动,污水直排入河,导致河水变成墨绿色;大量废渣不是不分地点简单焚烧,就是直接倾倒在河沟边上;周边居民状告哈药三年无果,因污染而致病两年后才由法院立案;哈药广告费用是其环保费用的27倍;事到如今,依然避谈赔偿而只是做出苍白的道歉……

这就是近日举国关注的“哈药污染门”中媒体向公众曝光的各个片段,由于哈药污染门自2009年起见诸于报端,因此以上可能只是整起事件中的部分问题甚至只是冰山一角。但现在这起事件已经反映出来了多方面得问题。这里有环境保护技术上所出现的问题、有企业价值观的问题、更直接的是反映了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执法中所凸显出来的矛盾。

一、哈药污染门由来已久,环境污染事实证据确凿。

“工厂周边废气排放严重超标,硫化氢气体超标竟高至1150倍,恶臭难闻。”这样的环境污染恐怕实际上已经无需专家论证及技术鉴定,即时普通的民众都能感受到哈药的污染严重情况,并且这已经对周边居民乃至整个哈市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影响。“一家兄弟父子三人,被哈药总厂“臭了十年”,他们状告哈药总厂3年多,却得不到任何结果。黑龙江省政协代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教授田家玮,多年来一直呼吁哈药总厂搬离居民区。我们的人大、政协几乎每年都呼吁解决哈药废气污染问题,但是始终没有用。”可见不仅当地民众已经深受污染之害,这说明哈药的污染事件实际上也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并且已经被政协代表作为重点监督的对象。

但是正式基于此原因才更加显示出“哈药污染门”事件中更值得公众关注的问题。因为哈药污染门不是简单的偷排偷放或者是意外事件简直可以用“明目张胆,有恃无恐”来形容。

二、“哈药门”相关责任人应当负法律责任

1.涉案企业应当以刑事犯罪论处 哈药总厂“海、陆、空齐放”“明目张胆,有恃无恐”式地进行环境污染,这已经明显的违反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甚至就目前媒体披露的实际情况来看,哈药总厂甚至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规定的嫌疑,更直接地讲就是哈药总厂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因为哈药总厂实际上已经在客观方面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此种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法规关于向大气、水体、土地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二是实施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危险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故:“(1)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伤残后果;(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4)环境污染致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2.当地行政监管部门应当负有法律责任 在辖区内有哈药总厂这样的污染大户,且该企业的“明目张胆”的污染行为已经达到了一个众人皆知的状态。那么作为当地的行政机关又当担负其何种职责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应当对于辖区内的污染情况负责,并且如果其失职将导致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对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况且该项罪名在我国现有法律中亦对立案标准做了详实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环境监管失职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另外根据媒体现有的披露信息一方面,在此次污染事件爆发之前,哈药总厂对当地环境的污染、对当地百姓生活的困扰,早已存在多年,污浊的河水、刺鼻的气味,严重干扰了当地百姓的生活、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另一方面,却是哈药总厂在环保部门及媒体报道中留下的良好记录:2007年,哈药总厂获得国内工业企业中首张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国家环保总局局长为此赞扬哈药集团“是对松花江流域负责的企业”。

所以从已经披露的哈药总厂的这次污染事故的情况以及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来看,当地的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很难与这次“污染门”脱离法律上的关系。

三、什么是环境保护执法的挡箭牌?

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制定《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此系列标准共分6大类,分别是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中药类、生物工程类和混装制剂类,对药企排放标准提出严格的要求。但治理污染的费用相当高昂,据一位业内人士测算,如果严格按照标准,医药企业处理“三废”的成本可能超过药品生产本身。正是这个原因,许多发达国家多年前就着手把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医药产业向第三世界国家转移。而类似哈药总厂这样的企业每年向环保部门缴纳点象征性的“排污费”,以换得节约成本的“效用”。

而当地的政府部门有了哈药总厂这样能够定期缴费是利税大户,自然也是格外关照。这就引出了上文所提到的“一臭十年”、“三年诉讼无果”、甚至政协委员提交政协议案要求监督亦无法引起权力部门的关注。这样的企业反而被冠以“对松花江流域负责的企业”这样的美誉。呜呼当真是颠倒黑白,以臭为兰!

东三省作为中国的重工业基地,那里的人民,那里的土地已经承担了太多,并且由于产业链处于下游,技术手段落后,人民依然没有因此而富足反而饱受环境污染之苦。反而唯GDP论的地方官员因此得到了升迁,唯金钱论的企业获得了巨大的利益。进而有如哈药之流大可举着“利税大户、重点企业”的招牌作为“铁券丹书”,而“乌纱帽”们自然也是心甘情愿地为了这样的“大户”去炮制各类挡箭牌,为哈药之流的环境污染大开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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