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国地税联合办证工作意见_泰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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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国家税务局、泰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国税发„2004‟115号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国税、地税分局(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税收服务,促进国、地税部门信息共享,根据泰州市国家税务局、泰州市地方税务局泰国税发[2004]112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泰州市国家税务局和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特制定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请遵照执
行。
附件:《泰州市国家税务局、泰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
登记暂行办法》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泰州市国家税务局、泰州市地方税务局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意见
根据泰州市国家税务局、泰州市地方税务局泰国税发[2004]112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泰州市国家税务局和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经过认真研究,提出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优化办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按照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原则,在现行管理体制下,通过联合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进一步提升泰州市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理原则。依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推进联办税务登记工作。
(二)属地管理原则。联办税务登记工作建立在国、地税部门各自现有的管理体制基础上,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开展工作。
(三)简便实效原则。联办税务登记工作力求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理税务登记的效率。
(四)稳步推进原则。联办税务登记工作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分步推进。
三、工作目标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要实现“五统一、两降低、一提高”。“五统一”即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统一税务登记受理、统一税务登记证件、统一税务登记表式、统一使用税务登记专用章。
“两降低”即降低纳税成本和降低征税成本。“一提高”即提高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效率。
四、组织领导
国、地税部门成立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国地税分管局长任组长,国地税征管处长,信息中心主任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地税征管处,办公室负责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划协调和统筹推进工作。
五、主要内容
(一)税务登记范围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限于新办税务登记,不包括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涉及地税部门单独征管的,如只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及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政单位的税务登记,不属国、地税联合登记的范围。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类型包括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外资企业税务登记、外国企业税务登记、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等。
(二)税务登记受理
国地税在行政审批中心已经设立窗口的,由行政审批中心内所属国税或地税窗口联合办理。目前尚未在行政审批中心设立窗口的,由纳税人按现行办法到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原则上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统一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只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统一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因未按上述原则申请办理登记的,所属国地税分局均可受理,并及时传递信息。
(三)税务登记编码
1、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2、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上只打印纳税人识别码,不再打印国、地税部门的管理性代码,国、地税部门的管理性代码标注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上。
(四)税务登记的证、表印制及用章
1、对国、地税各自使用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内容进行修订整理合并,由国、地税市局统一印制。
2、对国、地税各自使用的各种类型的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进行修订整合并重新印制,明确填表要求。凡纳税人填写及报送的,无论涉及哪一个税务机关,受理人员统一按填表说明和附报资料的要求受理、审核。
3、在税务登记证的正、副本上套印国、地税发证机关的公章。
4、国、地税发证机关分别刻制税务登记专用章。纳税人填写完成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前台受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当场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在税务登记表上加盖国、地税双方的税务登记专用章,退回纳税人一份。税务登记专用章由国、地税征管处负责刻制、发放和管理,国税局使用两套专用章的单号章,地税局使用两套专用章的双号章,每个办证点至少各有国地税办证专用章一枚。
(五)资料传递
1、资料传递的方式:信息传输以网上与人工相结合定期传递纸质资料;随着国、地税部门信息联网步伐的加快,最终实现税务登记信息实时联通。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纸质资料由国、地税相关部门内部进行传递,不需要纳税人传递资料。
2、资料传递的主体及时限:
(1)市区及各(县)市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凡在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税务登记的资料,国地税双方窗口可在受理结束后适时传递,及时签收,时限不得超过当日。
(2)各基层农村分局受理税务登记的资料,由主管国税分局与主管地税分局进行传递,传递的时间为受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不含受理和办证当日)。
3、资料传递的要求:
(1)将需传递出的资料按要求整理,一户一袋;
(2)在资料袋卡片上写明纳税人名称,在相应的资料名后打勾;(3)传出单位对资料按纳税户区域码分类。
(六)纳税人管理性代码 由行政审批中心窗口统一办理税务登记的,要当场给纳税人国、地税部门的管理码;由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受理的,纳税人取得的税务登记表上只有受理登记税务机关一方赋予的管理性代码,另一方在收到传递来的资料进行录入后,应在收到登记资料1日内将本部门的管理性代码电话通知纳税人,以便于纳税人办理申请发票、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通知纳税人的工作由各自职能部门负责。
(七)统一使用银行帐号登记表
考虑到目前部分银行在为纳税户开户时已按人民银行的通知,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号,因此,纳税人在申请时如未能提供银行帐号,则受理登记窗口应发放银行帐号登记表(一式两份),限期办理,待纳税人填报后单独装袋交接。
(八)对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处罚的问题
按谁受理谁处罚的原则,共同确定统一的处罚标准。
六、组织实施
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从5月1日起在泰州市区、高港区以及具备条件的县市推行,7月1日起全市全面推行。根据运行情况逐步扩大到变更、注销及非正常户认定、证件失效等税务登记的全部类型。
七、本意见有关联办税务登记政策解释由泰州市国税局、泰州市地税局协调后统一解释口径,联办税务登记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单位要及时向各自市局报告,国地税双方及时研究解决。
八、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