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管理办法_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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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法报酬,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途径。
第三条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管理机构同意,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
(下简称助困办)具体负责全校
第七条各用工单位(处级单位)必须配合和协助助困办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助困办的职责是:
(一)协调校内各单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审核及报送勤工助学工资报表
(四)检查指导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用工单位的职责是: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助学岗位;
(二)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
第四章
第十条第十一条设岗基本原则:
岗。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及寒暑假期间的岗位。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岗位申报与核定
(一)固定岗位申报、核定工作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各用工单位于每年6月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助困办申报下一学年的用工计划,按要求填写《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说明所需岗位名称、岗位数、岗位职责,经
(二)助困办将通过审核的各用工单位所设的岗位名称、职责范围、9月初进行)等在学工部网页上向全校公开发布。的信息选择下学年适合自己的勤工助学岗位。
(三)临时岗位应在用工前向助困办申请。,署意见后交助困办。如未经申请,岗位酬金由用工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岗位招聘
(一)9
(二)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助困办审核后将录用的勤工
各学院应积极支持、开展招聘工作,把好关,确保特别困难、急需救助的贫困生优先上岗。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在录用时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贫困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工单位可与助困办协商,可适当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第六章岗位管理
第十七条责任与权利
(一)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专门负责,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和责任心强的同志具体负责岗位的申报、面试、录用、指导、考核等工作,切实加强勤工助学管理。
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三)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四)学生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退岗。如有特殊情况,盖章后,到助困办办理退岗手续。
(五)用工期间,中途不得随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制定勤工助检查中如出现学生缺岗、空岗、将视情况扣发酬金;如出现不配合检查等情况,将
用工单位有空岗、缺岗、占用其他用工单位的申请名额时,如有
第七章 酬金发放及考核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以财务处出具的营利性单位的名单为准)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三条固定岗位酬金标准为150元/月。
第二十四条临时岗位酬金标准按照10元/天计算,每人每月临时用工酬金不得超过150元(寒暑假除外)。
第二十五条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每月发放一次,每月26日之后,用工单位(处级单位)根据学生考勤情况,填写本单位当月勤工助学酬金领取表,经用工单位负责人和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助困办。助困办以此为依据,审核后将发放计划报校财务处。
第二十六条助困办每月8日前,处,通过银行将学生酬金直接划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二十七条划,所产生学生酬金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八条能正常发放,每学年从第三次开始,划10%。
第二十九条用如发现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