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_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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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市关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京教学[2000]02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1、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学生资助方式。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每学期有2门以上(含)科目成绩不及格的,不得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工作。
3、为了保证学习的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应安排在业余时间,节假日除外。每周不得多于10小时,每月不得多于30小时。
4、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
1、学院成立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2、勤工助学办公室具体职责如下:
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和审批;
②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
③ 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
④ 组织学生劳动培训;
⑤ 及时了解校内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
⑥ 其它关于校内勤工助学的具体事务;
⑦ 校外岗位信息的收集、鉴别和发布;
⑧ 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登记和管理,组织学生与校外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⑨ 负责学生自我管理的勤工助学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
⑩ 定期公布学生自我管理的勤工助学经济实体的经营情况。
4、除学院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院从事活动。
5、学院各部门、各系应该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协助学生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来源及管理
1、资金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学院专项拨款、社会捐赠和经营性收入。
2、学院勤工助学资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等相关费用。学院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批准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其他用途。
3、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4、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的学生自我管理的勤工助学经济实体自负盈亏。
第四章岗位设置
1、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院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2、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
3、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长期性的;临时岗位是为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任务设置的岗位。
4、固定岗位需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3天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设置申请。勤工助学办公室将岗位设置报学院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未经批准,各单位自行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学院不支付劳动报酬。
5、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个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工作时间少,校内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个或多个学生,但只按岗位支付报酬。
第五章岗位管理
1、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统一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管理。
2、学生要参加勤工助学,须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学
生参加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由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统一安排上岗。
3、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将优先安排。
4、勤工助学办公室定期公布勤工助学岗位以及人员安排情况。
第六章劳动报酬
1、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从勤工助学资金中支付。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支付。
2、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三种:按小时计算,按月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按照工作量计算均可;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
3、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的,参照学院临时工计酬标准;按月计酬的,每月150元;按工作量计酬的,参照按小时计酬的标准可适当提高。
4、劳动报酬的计算,由校内用人单位提出建议,学院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审批。
5、固定岗位劳动报酬,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临时岗位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发放。
6、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处、财务处联合做出调整计划,报学院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工作程序
(一)校内勤工助学:
1、校内勤工助学,由校内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
2、由勤工助学办公室报学院审批并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推荐学生上岗。
3、校内用人单位同意聘用后,勤工助学办公室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学生即可开始工作。
4、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二)校外勤工助学:
1、校外用人单位需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合法、有效的申请,由勤工
助学办公室选择、审批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2、校内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与社会企业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需要后勤服务中心、保卫处等校内有关部门提供帮助和支持的,须经勤工助学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后,再报相关部门备案。
3、勤工助学办公室有权向校外用人单位推荐学生,并应当组织学生和校外用人单位签订《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4、勤工助学办公室检查、监督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
第八章学生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1、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2、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3、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4、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二)学生的义务
5、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条款;
6、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7、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介绍自己情况。
第九章 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一)用人单位的权利
1、在学院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2、校外用人单位可以和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校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
3、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二)用人单位的义务
4、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5、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6、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7、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介绍自己的情况。
第十章 违规处理
1、未经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校其
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院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2、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协议书规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可以视情形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一章 附则
1、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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