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拖欠问题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_着眼于新形势新任务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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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 陈永德

近年来,随着我市各级劳动保障机构对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群发性、突发性、大规模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基本上得到了遏制,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也在错综复杂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经验、方法和套路。但从当前形势看,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年年抓、年年欠的现状并未根本消除,特别是今年受金融危机及“7〃5”事件的影响,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任务加重,新情况新问题也不继出现,新形势新任务对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转换思路,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拿出新办法和新举措,与时俱进,把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近年来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主要成果及作法

2007年以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度重视,形成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良好机制。各项政策措施基本到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扎实有力,既加强了陈欠的清欠力度,又有效防范了新欠的发生,2007年至2009年10底,乌鲁木齐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接待农民工来电、来访、来信52614 1 人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2.0437亿元,涉及农民工30738人,处理农民工因讨要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70余起,涉及近3000余人,实现了农民工工资当期支付率100%,监察案件结案率98%的工作目标。其作法:一是制定政策,为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奠定了基础。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立了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了农民工工作领导体制,加强了对农民工就业指导和权益保障,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到农民工工作整体规划中。自治区先后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为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依法监管,加大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将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劳动保障重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工作重点,加强了对拖欠工资高发企业的监管。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活动。2007年以来,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工商、公安、工会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共组织了6次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有效预防和遏制了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各区(县)成立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挂帅,加强了组织领导,建立了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开通举报电话,收到了一定成效。三是完善措施,逐步建立了解决建筑领域拖欠 2 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拖欠问题的源头出发,先后制订并完善了各项措施。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管,建立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四是注重预防,积极开展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普法宣传。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将工作重点放在事前教育和有效预防上,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主导作用,借助舆论工具大造声势。在媒体公布维权电话,刊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和政策宣传栏目,帮助农民工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便于农民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举办形式各样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现场咨询活动。集中组织人员到有关公共场所、社区和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工地,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还开展了“送法律到工地”活动,在工地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免费发放《农民工维权手册》,提高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帮助用工单位正确理解和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加以整改,收到了良好效果。五是快速处理,提高日常巡查查处与解决突发性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处臵效率,做到了预有准备、快速反应、迅速处理、不留隐患,把平时的检查和年底的集中清欠结合起来,转变工作思路,灵活工作方法,关口前移,落实属地管理原则,以区(县)为主,各区(县)积极行动,靠前指挥,一线处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目前,我市的建筑及劳务公司共2936家,全市今年在 3 建项目1800余项,在本市建筑领域务工农民工约20余万人。因受“7.5”事件影响,今年,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未能如期完成,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尚不明确。今年9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把中央以及外省驻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的劳动监察工作交由乌鲁木齐市管理,从而使我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重。从目前清欠工作的形势看,今年顺利完成清欠任务的形势不容乐观,这就要求我们要进一步理清思路,深入调研,完善措施,突破瓶颈,破解难题。

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市为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情况错综复杂,而且各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还不够紧密预防性措施还不到位,缺乏长效机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年年抓、年年欠的现状并未根本消除,尤其在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比较突出。产生拖欠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施工单位垫付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因建设单位的资金不到位或不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有些建筑企业为得到施工项目,只能垫资施工。一旦建设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施工单位,企业的资金链受到影响,就会出现因拖欠工程款产生工资的拖欠。

(二)建设单位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施工 4 甚至将工程直接发包给没有资质的组织和个人,造成农民工工资的拖欠。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直接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包工头分配不公或携款逃逸,造成农民工工资被克扣或拖欠。

(三)建筑企业工程层层转包造成的拖欠。我市的建筑行业违法转包或层层分包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建筑行业特有的用工模式,层层分包层层剥利,不但加大了终端施工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者使终端施工企业微利或者亏损。而且,一旦其中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成为不变的事实。

(四)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拖欠。当前,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的实际签订率并不令人满意。一是建筑企业用工形式不利于劳动合同的签订;二是农民工对签订劳动合同的积极性不高;三是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增加了用工成本;三种情况导致合同签订率低,由于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权力义务不明确,导致结算时发生劳动报酬方面的争议,甚至引发群体性恶性事件。

(五)施工企业未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而是采用先发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的违法支付方式。

(六)制约机制还未形成,完成清欠任务的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在联合执法中还存在相互配合不够紧密,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明显的问题,“缺位”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在相互配合联合执法上还没完全形成合力,还存在“分工分家、单 5 打独斗、唱独角戏、跳光杆舞”的现象,致使有个别不良企业及“黑工头”得不到有效的打击。

(七)市区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对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影响不容忽视。一是大部分区(县)领导能够高度重视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组织机构比较健全,工作效能比较明显,但还有少数劳动保障部门在思想不够重视,虽然有了组织机构,但人员力量配备不足,组织机能作用发挥不够明显,清欠工作仍只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承担。二是部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监察员专业知识缺乏,不懂、不会、不学、不问的现象还比较明显,有效的专业培训机制还没有建立。三是部分劳动保障部门对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数量和在建施工项目,情况不明,底数不清,即不能做到有效预防,也不能做到有效及时解决拖欠问题,致使一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处理上失去最佳时机,人为增加了处理难度。四是建筑工程属地化管理以来,部分负责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等靠思想比较严重,还不同程度存在推诿现象。

三、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对策 综上所述,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牵涉到多个部门,彻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需要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以一套完整有力的组合措施杜绝各种情形的农民工工资拖欠。

(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各级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 6 视,切实担负起应有职责,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与考核领导干部政绩挂钩,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解决不好引发重大社会稳定问题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进一步明确用工企业是解决问题的主体,用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为直接责任人,必须履行清欠农民工工资和偿还相关债务的义务。

(二)强化建筑行业监管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监督。一是加大对工程项目到位资金的监管力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先落实工程资金,没有落实工程资金的不予批准立项和开工建设,金融部门和会计事务所不得为资金不落实的单位出具资金到位证明。政府工程要率先垂范,带头落实工程资金,做到按项目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二是加大对建筑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整治建筑行业内“垫资”施工,尽量避免建设方在无工程资金或工程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工,对建筑市场中的虚假投标、明招暗定、转包、违法分包、“阴阳合同”等突出问题予以严肃查处。劳动保障部门将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对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用工企业定期在媒体上公布。建设部门在企业资质年检时,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违反合同不支付和不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坚决予以曝光。

(三)建立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凡不按要求和规定预交、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用工企业,建设部门不予颁发施工 7 许可证或暂停其后续工程建设,不允许其继续进行施工活动或劳务分包活动。对于拖欠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不予批准新建工程。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应纳入企业资质、年检、诚信等考核体制中,有不良纪录的企业将给予资质降级、年检不过关、诚信等级降低的处罚。对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单位,由有执法权的机构给予严厉打击。进一步健全企业劳动用工机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义务和责任,改善农民工工作生活环境。(四)完善政策法规维权机制。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摈弃过去的单纯由劳动保障部门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做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法院、建设、公安、监察、司法、工商、工会、银行、银监会监管局等部门参与,进一步加大各部门协调沟通力度,承担相关职责,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行业、法律援助中心、等都应该为农民工开通“绿色通道”,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对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问题,采取农民工工资优先考虑的原则进行处理。

(五)是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大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 8 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有效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以使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企业为重点,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开展签订劳动合同的专项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

(六)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制度。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在每月的10日前报工程所在地劳动监察机构备案,同时不定期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出现拖欠苗头,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同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工地以醒目的方式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将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进行公开告示。

(七)提高市区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执法效能。按照属地管理、各司其责、信息互通、分工合作的原则,形成强大的执法合力,有效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是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各级领导要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洞察力,以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看待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二是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不断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选配精干力量,建立专业培训机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执法水平。三是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及劳务企业的管理,要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对本辖内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早排查、早预防、早解决”。9 四是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削除等靠思想,增强工作责任心,严格按照工程属地管理原则,分工负责,做到就近指挥,一线处臵,不推托不扯皮,不留遗患。五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到分工不分家,在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要加强执法联合,削除“单打独斗、唱独角戏、跳光杆舞”的现象,通过经验交流、互通情况、分工协作,形成强大的执法合力,把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抓紧做实。

目前,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对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当前确保我市社会安全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要充分的认识到“7〃5”事件后新疆敏感复杂的对敌斗争形势,认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理不好,极易造成大规模的群体性讨薪事件,事态一旦扩大,就会在社会上引起连锁反应,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极易被“三股势力”所利用,对新疆的安全形势造成威胁。我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本着对自己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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