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学院勤工助学工作考核办法_勤工助学考核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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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考核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为科学、公正、公平、高效地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提高勤工助学的服务质量,制定勤工助学学生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

第三条 考核负责人

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由勤工助学用工单位和指导教师负责,由勤工助学专任教师总负责。

第四条 考核原则

一致性,客观性,公平性,公开性。

第五条 考核机制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接受用人单位和学生工作办公室的双重考核。通过者可继续留在该部门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未通过者学生工作办公室有权中止其勤工助学的资格。在岗的学生有权提出退出岗位,但需要提前一周向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辞职报告。

第六条 考核内容及标准

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将从劳动纪律、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和班级表现等方面进行测评。具体各项考核标准如下:

(1)劳动纪律:按时到岗,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

(2)工作质量:服从用工单位的安排,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3)工作态度:工作中对师生热情周到、服务态度好,对用工单位和指导教师尊重、有礼貌。

(4)工作效率:工作积极肯干、工作效率高、有创新意识、乐于奉献。

(5)班级表现: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遵守校规校级、成绩优良、团结同学、热心班集体建设。

第七条 制约措施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监管,制定以下制约措施:

(1)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当月工资;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资格。

(2)上学期成绩有2门及以上不及格者,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资格。

(3)上学期专业综合测评排名在70%以后者,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资格。

(4)经用工单位及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确认为其他恶劣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资格。

第八条 考核表于每月最后一周进行汇总,考核结果于次月第一周公布。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自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指导教师反映问题。(联系人:郭咏梅老师 联系电话:83135299)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汽车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27日

附件1:汽车学院勤工助学考核表

附件2:汽车学院勤工助学考核结果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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