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菏泽地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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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地方税务局情况介绍与政策解读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新建。今天很高兴来到“市长热线”,面对面与大家进行交流,倾听大家的意见和建议。首先,我代表市地税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对您们及社会各界多年来对地税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市地税局承担着全市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12个税种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利建设基金等六项收费的征(代)收工作。2011来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地税局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大力支持下,市地税局按照市委“高境界,高标准,高效率,高效益”和省地税局“依法治税,从严带队,科学管理,共建和谐”的要求,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税收收入,强化税收征管,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优化纳税服务,圆满完成了地税各项工作任务,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1-6月,全市地税系统累计组织各项收入420776 万元,同比增长44.58%,增收129745万元。其中市县级收入347303万元,同比增长 40.88%,增收 100775万元。2011年以来,组织收入、税源管理等多项工作先后20
多次被省地税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信息专期刊发。预防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税源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分别在全省地税系统工作会议上做了典型发言。2011年,市局被市政府表彰为菏泽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菏泽市服务业先进单位。近年来,市地税局先后被评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全国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山东省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山东省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山东省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山东省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集体,全省政务公开示范点等等。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市政府和省地税局正确领导的结果,是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地税系统干部职工奋力拼搏、开拓进取的结果。值此机会,向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表示衷心的感谢!下步工作意见
一是大力组织收入。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地税局关于组织收入工作的要求,牢牢坚持组织收入的原则,强化组织领导,强化税源管理,强化分析和调度,强化考核,强化收入质量,促进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是强化税收征管。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率达到100%;加大发票管理力度,进一步提高以票控税水平;强化重点行业税收管理,突出抓好煤炭业、房地产、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等行业的税收精细化管理;加大专业市场税收管理的综合治理力度;加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种和资
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九个小税种的税种管理;进一步加大大项目建设税收管理和规模以上企业的税收管理,将实现的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进一步深化二三产业分离工作,壮大地方可用财力;进一步争取政府支持和部门配合,有效采集利用涉税信息,深入推进社会综合治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企业发展;加大稽查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以查促廉政建设、以查依法治税的职能作用。
三是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继续开展“六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认真学习和深入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切实把学习的效果体现到推动工作的实际成效上来。积极开展争创“文明单位”等各类争先创优活动,取得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双丰收。进一步加强廉政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深入开展税检共建、税纪共建活动。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深入开展好行风评议活动,提升地税良好形象。
四是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牢固树立“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服务纳税人、服务基层”四服务理念,充分发挥地税部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外部网站、12366热线、办税服务厅三个服务平台,进一步做好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主要负责人公开电话办理三项工作及群众工作,积极构建和谐地税。
政策解读:
营业税
1、营业税的起征点是怎么规定的?
答:营业税起征点是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的起征点,适用于个人也包括个体工商户。
它的幅度是这样规定的:
(一)按期纳税的,我省为月营业额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是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
2、我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用申报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如果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都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请问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办学习班、培训班得分两种情况,交个人所得
税:
(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的,办班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交。
(2)不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办班的,按劳务报酬所得交。办班每次收入是这样确定的:一次收取学费的,按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按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办班收入,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请问哪些人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纳税申报?
答:有五种情况: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5、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之外,另从原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都不能免税。奖金补贴减除2000元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年收入超过12万,户口所在地在A地,工作所在地在B地,应该在哪个地方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是这样规定的: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所以你刚才问的这个情况,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应该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B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纳税申报。
7、年终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具体是这
样算的: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前边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三)在一年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这种计税办法只能用一次。
8、咨询业务招待费中的礼品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单位在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给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的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卷。对个人的这块收入应按“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9、出租车司机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具体有这三种情况:
(1)公司对司机采取单车承包或者是承租方式运营的,司机的客货运营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司机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在出租车公司或是企事业单位,司机向挂靠单位交管理费的,或公司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出租车司机的,司机的客货运输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10、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限是多少?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该自年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11、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新管理办法有什么变化?
答:新的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结合了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经验,符合了两税合并的实际情况,与原内外资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有以下几个明显变化:
一、明确了汇算清缴的范围。首先规定了这个办法适用于所有居民企业;其次将一年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是一年内中间停业的纳税人也纳入了汇算清缴的范围。
二、统一了汇算清缴的期限。新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按新办法;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或其他情况的,应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
三、增加了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内容。新办法除原内资企业要求报送的材料外,还增加了纳税人报送资料:对于存在总分支机
构的,应一并提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对于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对于存在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中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新办法将这两项附报资料取消了,减轻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负担。
四、增加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提出了税务机关工作安排和主动服务的要求。新办法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办法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
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如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积极开展纳税辅导,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同时要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12、单位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可否在已提取的应付福利费里列支? 答:应付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不含旅游费用,不可以在已提取的应付福利费里列支。
13、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还有其他的优惠政策吗?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今年,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又出台了新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简称“三五二”政策)。
举例:某企业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3万元,按照原来的法定税率须缴纳企业所得税6000元。如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今年按照“三五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0000元×50%×20%=3000元。
你企业如果符合“三五二”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今年即可按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14、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是否指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如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是否在预缴申报时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答:根据新的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暂按《关于印发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文件规定的填报说明填,不进行纳税调整,待年终汇算清缴时再进行纳税调整。
15、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属
于国税管理还是地税管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2009年1月1日后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该交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规国税局管理;该交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2009年起下列这几种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是这样规定的: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由国税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税局管理。
财产行为税
16、车船税税额为多少?
山东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
税目计税单位年税额备 注
载客汽车
每辆大型600元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包括电车)。
中型480元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小型420元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
微型240元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
载货汽车自重每吨96元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自重每吨 60元
摩托车每辆60元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自重每吨96元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车船税船舶税目税额表
计税单位年税额(每吨)备 注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3元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6元
17、新购车辆从什么时间起纳税车船税?
答:新买的车由保险公司扣缴车船税的,新买的车,当年的应缴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底按月计算,买的交强险日期与车辆登记日期不一样的,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哪个月开始计算扣缴税款,购买交强险比车辆登记早的,多缴税款可以向扣缴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
18、车船税应当在什么地方缴纳?
答:缴车船税地点是纳税人所在地。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缴车船税地点是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车船在咱省以外使用的,看你的车船登记是哪,在哪登的记就在哪缴。为了方便缴税,除了拖拉机、军队武警用车、警车、大使馆的车、省政府规定免税的公交车以外的车,如果没有缴税,你可以在购买交强险的时侯按照咱省的车船税税额标准缴车船税。
(《山东省实施办法》、鲁地税函〔2007〕116号)
19、我交了车船税,地税局没给开税票,咋办?
(关于农村应税车辆集中征收缴纳车船税后如何获得完税凭证问题)
答:车船税应税车辆面广量大,零星分散,针对我市实际,目前,我市对农村应税车辆采取集中征收的方式征收车船税,由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在上半年自行确定具体征收时间,主管税务机关在管区、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等协税护税组织的配合下确定拥有应税车船的纳税人名单,依法征收车船税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然后在管区、村委会等协税护税组织的配合下,把完税凭证发放到纳税人手中。
20、菏泽本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为多少?
菏泽市适用税率表 单位:元/平方米
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一等土地二等土地三等土地
市 区6.803.603.00 曹 县4.403.20 2.402.40 定陶县4.403.20 2.402.40 成武县4.403.20 2.402.40 单 县4.403.20 2.402.40 巨野县4.403.20 2.402.40 郓城县4.403.20 2.402.40 鄄城县4.403.20 2.402.40 东明县4.403.20 2.402.40
一等土地:牡丹区范围内,西到雷泽胡水库西二路,东到日南高速公路,北到日东高速公路,南到铁路,均含外侧一公里的土地;开发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土地。
二等土地: 牡丹区范围内东西南北城、牡丹、万福、何楼办事处行政区域内除一等土地之外的所有应税土地。
三等土地:牡丹区范围内除一、二等土地之外的土地。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号)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在山东省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金额的2%。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也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税率2%)。
22、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否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规定如下: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金额的2%。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0]10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局《关于明确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
2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何时开始由地税部门代征?
答:从2004年1月1日起,山东以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
24、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是什么?
答: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是,鲁政办发(2004)50号《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5、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依据是什么?
答: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依据是,菏政办发(2009)50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由税务部门代收的意见的通知》。
征收管理
26、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有什么处罚?
答: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7、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应携带哪些资料、证件?
答:办税务登记你可自愿选择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任一方办理手续。申请的时侯得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还得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3)土地使用证件、租赁协议或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4)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5)车辆行驶证、船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9)改组改制企业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28、纳税人是否用分别向国、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答: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国地税信息共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国地税联合办证实行“一家发证,双方认可”。对属国地税共管的纳税人,可选择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任一方办理设立登记;对地税局单独管理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向地税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登记,其税务登记证由地税单独核发。
29、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怎么办?
答:税务登记证件丢失的,从丢失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9条)30、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应如何处罚?
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或者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账户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1、如何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答: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应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依法不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得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5条、16条)
32、单位和个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需带哪些证件?
答: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等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33、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需拿什么资料?
答:到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代开,代开时必需持以下有效证件:
(1)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租赁合同或协议(贴花后)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4、请问在地税局代开交通运输业发票用哪些证件、税率是多少?
答: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为单位或个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运输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5.88%综合征收率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35、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废货运发票?
答:在开具货运发票的当月,发生取消运输的合同、退回运费、开票有误等情况的,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必须同时具备这几个条件:
(1)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
(2)开票方为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
(3)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该纳税人为将抵扣联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6、纳税人提供物流劳务应如何征税?
答:(1)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物流劳务单位,凡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2)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未按规定分别核算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代开票单位也应按照以上原则征税(代征)并代开发票。
37、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如何认定?
答:自开票纳税人得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
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
38、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和供暖费等费用后是否应给业主开具发票?
答:按照鲁地税函[2007]194号规定:
(一)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代业主支付的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互联网使用等费用时,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省地税局监制的《山东省××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平推式、卷式),开具时应当分项列明代收款项的名称及金额。
(二)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开具代收费用发票后,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互联网运营等部门不得再向业主开具发票。
由业主直接向上述部门缴纳费用的,应当取得上述部门开具的发票。
39、山东省地税关于简并发票票种、统一发票式样(发票换版)的时间要求?
答:山东省进行了简并发票票种、统一发票式样工作,该工作自2010年12月开始,新旧发票交叉使用至2011年3月31日,2011年4月1日起,旧版发票全部作废,停止使用。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在旧版发票使用截止期后10日内,将所持有未使用的旧版发票全部撤回地税机关。
对未按照规定缴销或更换发票的,以及到期仍使用旧版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0、怎样鉴别发票的真伪?
答:新版发票:
1、发票监制章在红外激光防伪鉴别笔下发出黄绿色亮点;
2、发票联背面划痕呈紫红色(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除外)。
旧版发票:我省地税定额发票采用了变幻底纹、浮雕、多色多层纽索团花、花形阿拉伯数字、光环效果、防扫描等最先进的防伪技术;“发票联”、“存根联”、“兑奖联”多处印有“SDDS”和“山东地税”隐形纹络。主要方法:
1、是发票上方的发票监制章,是椭圆形的,把它放在荧光灯下进行照射,出现桔红色的荧光反映。
2、是发票的代码和号码用的是可变数字喷码技术;(5倍放大镜下呈点状分布)
3、是在发票的发票联、存根联、兑奖联多处印有“SDDS”和“山东地税”隐形纹络,具有防扫描的功能。
4、是发票联上的团花是多色多层纽索团花,数字应该是花形阿拉伯数字;
5、是可通过拨打地税12366咨询验证发票的号码和发票的密码是不是存在对应关系。
如发现假发票、取得不合规的发票或者遇到拒绝开具发票的行为时,欢迎拨打地税12366进行举报,对举报人的情况我们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会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41、在饭店吃饭,饭店不给开发票或是开具的发票是假发票,怎么办?
答:请保存消费证据(如:加盖饭店章的白条),拨打12366或是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场所举报。
42、对发票举报案件的处罚和奖励是如何规定的? 答: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案处100元以上罚款,但最高不得高于10000元;给予举报人10元至100元奖励。
1、擅自刮开发票兑奖区或密码区覆盖层的;
2、损(撕)毁发票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的;
3、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4、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案处应开具发票金额或票面金额5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得高于10000元;给予举报人不低于票面金额2倍的奖励,但最高不得高于10000元;奖励金额不足50元的,给予50元奖励。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2、使用假发票的;
3、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开具发票的;
4、开具作废发票的;
5、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的;
6、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
7、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的;
8、上下联项目内容填写不一致的;
9、涂改发票的;
10、回收、盗用发票的;
11、向他人提供发票或借用他人发票的;
12、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的;
13、未经批准,跨规定使用区域开具发票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案处10000元以上罚款,但最高不得高于50000元;给予举报人不低于罚款金额40%的奖励。
1、私自印制发票的;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
品的;
3、倒买倒卖发票的。
其他发票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罚,酌情给予举报人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一次性举报数名纳税人,应当按查实后的被举报人的户数作为案件数量分别予以奖励。
(五)同一纳税人分次实施同一种发票违法行为,被举报经检查属实后,应当分别进行处罚,分别奖励举报人。
被举报人同一种发票违法行为是否为分次实施,由发票举报查处机构依法据实认定。
(《<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鲁财税[2006]31号)
43、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时候,在《地税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凭证》上签名,同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举报受理机构经核实后兑付奖金。
举报人应自地税机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领取奖金,超期的认为举报人自动放弃。由于举报人的原因地税机关无法告知举报人的,视为自行放弃。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发票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由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44、什么情况下不予兑奖?
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兑奖:
(1)收款单位、开票日期填写不完整或经过涂改的;(2)发票没盖开票单位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3)空白发票或作废发票;
(4)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撕开的(领购发票的经营者除外);
(5)发票票面严重损坏,内容不能辨认的;(6)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即开即奖管理办法》)
45、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2条)
46、发票上盖哪种章符合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7号规定必须盖“发票专用章”,不能用“财务章”代替,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新式发票专用章形状为椭圆形,中间为税号,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单位名称),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旧式发票专用章在税号的位置是“五角星”,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47、发票保证金的收取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发票保证金的收取条件及标准是这样规定的:“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办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
优惠政策
48、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财税[2010]84号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49、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 %(含6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的其他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50、对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什么优惠措施?
答: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3)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4)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51、在鼓励企业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方面,有哪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答:(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
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52、残疾人个人就业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1)对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方面: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每月(次)应纳税款减征90%;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全年应纳税额减征90%。对同一纳税人每月减征税额最高不超过500元,或者全年减征税额不超过6000元。
53、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范围如何界定?
答:“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常见咨询问题
54、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由税务机关核定定额?
答:有以下情况的,税务局可以核定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但未设账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55、从事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如何缴纳地税。
答:做买卖的个体户主要缴: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011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账目齐全,查帐征收;账目不齐,核定征收。地税征收机关根据您的经营规模、从业人员、地理位置等因素,参照当地同行业税负水平合理核定税款。由于城乡经营水平的不可比因素,目前市局并未制定全市统一的具体税负标准。如果纳税人认为对其核定税负过高,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其真实收入水平的证明资料,提请税务机关合理调整税负。
56、我有一套闲置住房想交易,请问2011年对二手房交易相关税费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1〕12号文件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
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营业税税率5%)
57、个人出售居住用房如何纳税?
答:
(一)根据财税〔2011〕12号文件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对纳税人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
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58、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个人买住房的以取得的房产证上注明的时间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或购房发票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其购买房屋的时间;通过受赠、继承、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其购房时间按发生以上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购买公有住房的,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发票的开具日期或房产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59、房屋出租需要缴纳哪些税?
答:房屋出租缴纳税款分以下四种情况。
(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缴的税有: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附加2%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011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二)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附加2%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011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纳税人出租房产承租方用于经营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附加2%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011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计算缴纳。
4、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四)企业纳税人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附加2%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1%(2011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计算缴纳。
4、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纳税服务
60、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才是普通住房: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单套建筑面积以房产证上的面积为准;
(3)实际住房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的最高交易价格,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测算,每半年公布一次。普通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普通住房。
61、文明办税“八公开”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公开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公开稽查工作规程;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公开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公开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
62、办税服务厅主要受理或办理哪些事项?
答:办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发售、缴销、代开,涉税审核(批)文书,税收咨询,办税辅导,税收资料发
放。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国税发[2005]165号第二十四条)
63、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热线是什么?有什么含义?
答:“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家税务总局为适应、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于2001年向国家信息产业部申请核批的全国税务机关特服电话。它具有统一呼叫中心代号,人工与自动语音相结合,全天候多功能优质化地提供语音服务。
(1)“12366”作为标识的设计主题,象征着1年12个月366天,全程为纳税人服务。
(2)“6”字与“水滴”的结合,象征人人纳税,滴水汇成江河,造福社会。
(3)“6”字与“电话”结合,用“6”字形象化为电话听筒,体现热线电话的概念和服务方式。
(4)弧线,把“热线”形象化。红色象征社会大众纳税的热情。
64、“12366”服务热线介绍
答:“12366”纳税服务热线目前具有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查询服务,受理涉税举报和违规投诉。热线系统通过接收传真和留言功能提供24小时系统自动受理服务,上班时间(8:30—17:30)由市局工作人员接听。所有电话接转由省局统一控制、集中全程录音,对要转向各市的电话,通过地税系统内部广域网自动识别转接到各市局
座席接听受理。此外,纳税人还可以随时通过系统的发送传真功能和播放录音功能获取自己所需要的税收资料。为提高热线的接通率,热线设立了电话回拨制度。对当场未解答的问题和拨打多次未接通人工服务的电话主动回拨,确保服务无空漏。
受理范围有哪些?
答:“12366”服务热线受理山东地税管辖范围内涉及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咨询,解答纳税人就征收管理和系统内机构设置等方面的疑问,对纳税人偷、逃、抗、骗税等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对发票违章案件的举报,对地税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等事项的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受理对地税系统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或服务承诺等问题的投诉,纳税人的电话申报和纳税查询,对不属于中心受理范围的咨询、举报和投诉,热情、及时地告知举报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投诉,并做出必要的解释。
收费?
答:“12366”服务热线是非营利性公益电话,地税机关不收取任何声讯费。在本市咨询“12366”,可直接拨号;跨市拨打“12366”,请在号码前加拨目的地市的区号。使用省内固定电话打“12366”,只缴正常话费,不再缴其他钱。
65、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两个减负”指什么?
答:“两个减负”指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具体内容包括:
(一)强化措施,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
1、解决纳税人办税“多头找、多次跑”和税务机关“重复找纳税人”的问题。
2、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的问题。
3、解决纳税人应用电子手段申报纳税收费与服务不规范的问题。
(二)统筹协调,减轻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
1、解决税务机关内部报表资料多头重复报送的问题。
2、解决税务机关内部多头重复布置工作的问题。
3、解决税务机关数据资源利用率低的问题。
4、解决一线税务人员工作负担重的问题。
(三)因地制宜,防止和解决办税排队拥挤问题。
1、均衡使用纳税申报期间。
2、大力发展网上业务。
3、适当增设服务网点。
4、合理设置办税窗口。
(四)加强需要分析,创新纳税服务。通过受理纳税咨询、开展办税辅导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纳税人关心的税收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收集、研究和整理,以促进税收工作不断改进。
(五)整合服务资源,提高服务效能。
1、加强国、地税协作。
2、整合12366、网站、短信平台的网络资源,力求实
现“三网合一”。
3、强化纳税咨询辅导。
4、主动加强与工商、财政、金融、质监、海关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大力开展外部信息交换,积极利用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公共服务成果和相关信息,减少不必要的向纳税人的信息采集。
5、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在税务代理、税收筹划、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行业优势,为纳税人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个性化服务。
(六)坚持办税公开,加强纳税信用建设。
(《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廉政建设
66、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如何进行投诉?
答:可以用以下方法投诉:(1)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2)打各级税务部门的公开电话投诉。67、税务人员的“十五不准”。
答:1.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2.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3.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4.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5.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6、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7.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8.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9.不准拖欠公款。
10.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11.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12.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13.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14.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15.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契税
68、契税是什么时间由地税部门开始征收的?
答:自2011年3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耕地占用税、契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69、契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70、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契税是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或者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的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征收。
71、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应如何计算?
答:按照(财税[2004]126号)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果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72、在向房地产企业退房时是否可以退契税?
答:完税后办理退房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另一种情况是已签合同,并办理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
对于第一种情况,原则上给予办理退税,但也有例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规定: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果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税款应予以退还。但其中有例外的情况,那就是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的规定,当购房人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必须依法缴纳契税,这种情况退房就不再给予退税。
对于第二种情况,原则上已纳契税不予退还,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即经法定程序判定(如法院判决)该房地产交易合同及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无效的,已缴契税可以给予退税。73、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如何缴纳契税?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二条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所以,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只对超出原拆迁房价格的部分征收契税。
74、购买住房契税税率是多少?
答:我省契税的税率是3%。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并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75、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需要交纳契税吗?
答:按照国税发[2006]144号文的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会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耕地占用税
76、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有哪些?
答: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77、耕地占用税税额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鲁政字[2008]137号)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耕地占用税
按照《条例》和本通知(鲁政字[2008]137号)的规定执行。我市牡丹区、曹县、定陶、成武、单县、巨野、郓城、鄄城、东明县每平方米21.5元。
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应当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78、如何确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答:根据国税发[2007]129号文件的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来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过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答:按照省政府下发的《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发[2011]20号)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1%缴纳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根据《办法》要求,地税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2011年7月1日以后实现的“三税”代收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征收工作将于8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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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办税、规范高效”是我们的服务宗旨,“心系纳税人、服务贯全程”是我们的承诺。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亲和、舒适的办税环境和热情、周到的纳税服务。如果您有税收政策等方面的需求,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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