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机件事故处理规定_车辆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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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机件事故处理(试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车辆技术的管理,完善车辆管理制度,落实相关人员在车辆维护、维修、检验和使用过程中的工作责任,杜绝违章,简化作业,规范车辆机件事故的处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在认真分析、调处、总结机件事故原因、教训和结合企业实际的基础上,以促进企业机务技术管理,充分发挥车辆的使用效能和降低运行成本,以减少事故,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公车公营车辆涉及在管理、维护、维修、检验和驾驶过程中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公司成立由安机处机务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单位机务技术分管经理任组员的“车辆机件事故调处”小组。
第五条、各相关单位均应成立相应的“车辆机件事故调处”小组。
第六条、公司“车辆机件事故调处”小组工作职责:
一、依据《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1号令)要求,对本规定相关车辆发生的机件事故开展调查与处理。提出整改措施和落实整改方案。
二、负责对各所属单位发生的甲、乙两类车辆机件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分析和责任人与责任的鉴定。
三、负责各所属单位对发生的甲、乙类车辆机件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的批复。
四、负责对各所属因疑难技术引发的甲、乙类车辆机件事故,进行相关人员的组织,开展对其分析、判断等一系列调查,确定发生原因和责任人及责任,并作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五、负责对责任人因对所在单位处理决定持有疑异或不服的,进行深入调查,并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二级单位“车辆机件事故调处”小组工作职责:
一、依据《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1号令)要求,对本规定相关车辆发生的机件事故开展调查与处理。提出整改措施,落实具体的整改方案。
二、负责对本单位发生的甲、乙、丙、丁类车辆机件事故的经过、原因、责任的调查与分析,及时作出对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或决定。对甲、乙类机件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需及时上报公司批复。
三、负责对本单位因疑难技术引发的各类车辆机件事故,进行相关人员的组织,开展对其分析、判断等一系列的深入调查,确定其发生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及责任,并作出对责任人的具体处理意见或决定。
四、对疑难技术引发的机件事故,所在单位难以断定和确定事故引发的原因,要及时报请公司“车辆机件事故调处”小组协助调处。
五、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机件事故档案台帐。第八条、机件事故调处:
一、机件事故的肇事责任人处理,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调处过程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运用条款恰当,并允许被处理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二、被处理者,对所在单位的处理决定持有疑异的,有权在接受处理决定通知后十天内向公司“车辆机件事故调处”小组提出申请复议,公司“车辆机件事故调处”小组在接到复议后,十五天内向当事人作出复议的决定。
三、机件事故调处程序:
(一)、无论发生何种机件事故后,当时人须及时写出发生事故的经过或检查报告;
(二)、所属部门要及时写出车辆机件事故初步调查、分析与责任人和责任的鉴定报告,并及时上报所在单位经理室。
(三)、所属车辆单位的“车辆机件事故调处”小组,须立即进行对此事故的调查,查明事故经过、原因、后果,并根据机件事故原因与后果,确定责任人和其所负的责任;
(四)、根据本规定、作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或决定。对甲、乙两类事故须及时填写《车辆机件事故调处表》(详见附表3)和用书面形式的“车辆机件事故调处报告”上报公司,并作出对责任人处理意见;
(五)、公司在接到各单位上报的对机件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后,须及时作出批复;
(六)、提出机件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具体的整改方案。
四、机件事故的处理权限与上报时间:
(一)、对甲、乙两类机件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由所在单位提出对其的处理意见,由公司作出处理决定;
(二)、丙、丁两类机件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由所在单位直接作出对其的处理决定;
(三)、各相关单位应当在获悉发生甲、乙两类机件事故后的24小时内,报告安机处。
第九条、机件事故的范围与分类:
一、机件事故的范围指:车辆总成损毁或局部损坏;车辆机件损坏或局部损坏;油、电路故障引起车辆失火。
二、机件事故共分为甲、乙、丙、丁四类:
(一)甲类:
1:车辆机件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及以上的; 2:因车辆机件原因引发的交通特大事故;
3:因车辆机件原因引发的车辆失火,造成全车损毁的事故。
(二)乙类: 1:车辆机件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1元以上至199999万元以下的; 2:因车辆机件原因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
3:因车辆机件原因引发的车辆失火,造成车辆直接经济损失,等同于同类1款的。
(三)丙类:1:车辆机件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4001元以上至99999元以下的; 2:因车辆机件原因引发的一般交通事故;
3:因车辆机件原因引发的车辆失火,造成车辆直接经济损失,等同于同类1款的。
(四)、丁类:
1:车辆机件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至24000元的; 2:因车辆机件原因引发的轻微交通事故;
3:因车辆机件原因引发的车辆失火,造成车辆直接经济损失,等同于同类1款的。
第十条、各工种的工作职责与要求:
一、车辆维护(含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中对一、二级车辆维护的作业项目,内容,技术要求与作业过程等进行认真操作。
二、车辆检测与竣工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中对一、二级车辆维护的工艺过程,进厂(场)车辆检测、诊断项目,过程检验、竣工检验,进行认真把关。
三、车辆维护与维修,须严格把好质量关,认真执行作业过程中的“三检”制度,即:主修人员的自检;同组人员的互检;检验人员的专检。
四、实行车辆维护与维修质量的承诺制,严格实施质量与里程的保证制度,凡在保证公里以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将实行包修、包换、包赔。总成维护与维修参照上述里程执行。
五、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标准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中的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1号令)规定要求,认真做好车辆在出站前、途中和回场后的例行保养。
六、管理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1号令)要求,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车辆的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等全过程的综合性管理。
第十一条:各工种和管理原因肇发的机件事故或因机件事故引发的交通、车辆火灾事故的处理:
一、因车辆维护、维修、检验人员在车辆作业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二、三、四款和相关的操作规定,造成车辆机、部件损毁或因而引起的车辆失火和交通事故时,则按本规定中《机件事故或机件事故引发车辆失火交通事故责任人处罚标准》(详见附表4)中的有关内容对号执行。
二、因车辆维护、维修、检验人员原因,发生机件事故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或没有造成人员受伤的车辆失火,损失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及车辆全车烧毁的火灾事故,责任人违章情节特别严重的,企业可视情解除其劳动合同。
三、因车辆维护、维修、检验人员原因,发生机件事故引发的特大交通事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将视情解除其劳动合同。
四、因驾驶员在驾驶过程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五款及相关规定,造成车辆机件损、损毁或车辆失火未致人员伤亡的突发事,则按本规定中《机件事故或机件引发交通事故责任人处罚标准一览表》中的有关内容对号执行。
五、因驾驶员原因,导致机件事故引发的交通事故,其经济处罚仍按《驾驶违章、肇事处罚办法》的处罚额上浮20%,但最高不超过8000元规定执行。若责任人因此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失火事故,违章情节特别严重的,企业可视情解除其劳动合同。
六、因管理人员未根据本规定第十条第五款中的相关规章制度或因违章指挥、渎职等行为致人民生命和与企业信誉、财产遭受损失的,将追究其管理责任和作出对其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求其法律责任。
七、因车辆的原材料、配件和车辆生产厂的质量原因而发生的机件事故,要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生产厂和经销商,依照相关法律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八、因车辆超载或其它装载不当引起的机件事故,要追究驾驶员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因学徒工操作不当引发的各种机件事故,要追究其带班师傅的相关责任。
十、当发生甲、乙两类车辆机件事故,如有意瞒报或拖沓不报的,要追究所在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第十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司安机部。第十四条:引用的法规、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1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4、《宁波市汽车维修企业内部管理(试行)》手册。注:附件:
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3、《车辆机件事故调处表》
4、《机件事故或机件事故引发交通、车辆失火事故责任人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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