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_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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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造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造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推行绿化造林工程项目招投标,确保造林绿化质量,根据《森林法》、《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营造林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元市境内申请造林绿化企业资质和对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造林绿化单位,是指从事工程造林、封山育林、城镇绿化、通道绿化、森林经营等造林绿化活动,提供有关造林绿化施工、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企事业单位或造林专业队。

第三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应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和已完成的造林绿化工程业绩等要求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造林绿化活动。

第四条 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负责对全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个等级,其中造林绿化企业资质从丁级开始核定,造林专业队资质只能申报丁级资质并不予升级。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获得造林绿化乙级资质3年以上;

3、开展造林绿化施工合格面积累计达到5000公顷以上,其中达到优质等级50%以上;具有相对固定的苗圃;具有造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能力;

4、企业拥有林业高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含技师)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名;有林业中级工程技术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从事营造林工作有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有林业育苗、造林、抚育等技术工种的人员不少于50人(含具有农民林业技术职称);

5、企业拥有造林、抚育等所需的工具、运送苗木的车辆、计算机设备等,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2、获得造林绿化丙级资质3年以上;

3、开展造林绿化施工合格面积累计达到3000公顷以上,其中达到优质等级50%以上;具有相对固定的苗圃;具有造林绿化一般技术咨询、培训服务能力;

4、企业拥有林业高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含技师)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有林业中级工程技术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营造林工作有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不少于4人);有林业育苗、造林、抚育等技术工种的人员不少于30人(含具有农民林业技术职称);

5、企业拥有造林、抚育等所需的工具、运送苗木的车辆等,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万元;

2、获得造林绿化丁级资质3年以上;

3.开展造林绿化施工合格面积累计达到2000公顷以上;

4、企业拥有林业中级工程技术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从事营造林工作有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不少于3人);有林业育苗、造林、抚育等技术工种的人员不少于20人(含具有农民林业技术职称);

5、单位配备有造林、抚育等所需的工具,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丁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

2、拥有林业中级工程技术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从事营造林工作有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不少于2人);有林业育苗、造林、抚育等技工的人员不少于10人(含具有农民林业技术职称);

3、配备有造林、抚育等所需的工具。第六条 不同资质等级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接任何造林绿化施工项目,工程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3000公顷以下的工程造林项目施工;

(三)丙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1500公顷以下的工程造林项目施工;

(四)丁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700公顷以下的工程造林项目施工。

各具备资质等级企事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造林绿化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企业资质审批和发证

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申请甲、乙、丙、丁级绿化造林施工资质的审批、发证。

第八条 申请企业资质审查的单位必须提交下列资料:(一)广元市造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学历(复印件)及工作简历等有关证件;

(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聘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四)企业工商、税务、银行开户等相关执照(复印件)及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业务范围应包含林业工程造林类业务);

(五)企业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应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承接项目建设单位开具。

第九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获得原资质后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资料;

第十条 新开办的造林绿化企业,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所列资料向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申请资质,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发给《广元市造林绿化企业资质资格证书》,初次申报造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从丁级资质开始申报。

第十一条 造林绿化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招投标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三)发生过造林绿化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四)谎报工程施工质量业绩的;

(五)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造成严重的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企业资质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承担造林绿化工程任务时,应持《广元市造林绿化企业资质资格证书》向工程所在县(区)林业局备案。

第十三条 《广元市造林绿化企业资质资格证书》的式样由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统一制定,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非法扣压、没收《广元市造林绿化企业资质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造林施工企业在领取新的《广元市造林绿化企业资质资格证书》时,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造林绿化施工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广元市造林绿化企业资质资格证书》有效期4年,期满之后重新办证。

第十七条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对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八条造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向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提交《广元市造林绿化企业资质年度审查申报表》、《广元市造林绿化企业资质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二)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绿化造林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10工作日内对施工单位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在《广元市造林绿化企业资质资格证书》副本填写年检记录。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施工单位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造林绿化施工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林绿化施工单位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二)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一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二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三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升级,由施工单位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其他变更事项,可随时办理。

第二十四条 资质降级的单位,经过半年以上的整改,经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施工单位,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绿化造林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七条 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广元市造林绿化企业资质资格证书》,取消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

(一)施工使用不合格的苗木,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二)发生重大、特大造林质量事故的;(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的;

(四)转让、出借《广元市造林绿化企业资质资格证书》的;

(五)企业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 本办法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收回资质证书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条本办法由广元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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