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考评办法_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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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工业园区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7〕21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和示范工业园区工作,保障创建申报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通知》(湘工发〔2006〕16号)、《转发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活动通知》(湘劳社工字〔2006〕68号)有关精神,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定了《湖南省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工业园区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工业园区申报评审办法(试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总工会

湖南省企业家协会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模范企业 示范工业园区 评审办法 通知附件:

湖南省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工业园区申报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工业园区申报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总工会、湖南省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通知》(湘工发〔2006〕16号)、《转发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活动通知》(湘劳社工字〔2006〕68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工业园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州)、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设立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工业园区评审委员会,负责辖区内评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家协会组成,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各级三方会议办公室。根据劳社部发〔2006〕25号文件精神,将原湘工发〔2006〕16号文件规定的省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总工会调整至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负责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

各级三方要密切配合,申报评审期间,根据申报单位的数量和情况,选派有关工作人员参与三方会议办公室工作,共同做好申报评审工作。

第四条 评审职责分工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劳动合同制度落实情况、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情况、工时制度、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情况、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实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情况、劳动保障违法举报、投诉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工业园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审。

工会组织负责对申报单位工会组织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评审;负责协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确认。

企业家协会组织负责指导企业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加大宣传、推广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的工作力度,组织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

第五条 评审工作的原则

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从严掌握评选标准;坚持共同推荐、共同评选、共同考核、统一申报命名的原则。

第六条 申报及复验事项

(一)程序

1、自查。申报湖南省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工业园区的单位,应对照创建标准进行自查,达到标准的,再行申报。

用人单位自查情况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并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无记名投票满意率达80%以上,视为自查合格。

2、申报。参与评审的用人单位向注册地的市州三方会议办公室申报(具体按各市州要求);工业园区应由园区管委会向所在地的市州三方会议办公室申报;中央在湘、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公司向省三方会议办公室申报。

(二)申报湖南省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的用人单位应报送以下材料:

1、填写《湖南省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申报表》;

2、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内容);

3、本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4、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近3年是否发生该参评企业败诉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5、依法拨缴工会经费、有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

6、工会组织出具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无记名投票满意率达80%以上的证明。

(三)申报湖南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工业园区的园区应报送以下材料:

1、填写《湖南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工业园区申报表》;

2、政府批准建立园区的文件(复印件);

3、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近3年是否发生该参评工业园区内企业败诉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4、园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四)复验事项

湖南省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工业园区荣誉称号的有效期为两年,从2007年开始,每两年将对荣获称号的用人单位和工业园区进行一次复验,作为下届评选的依据。

1、复验的用人单位应报送以下材料:

(1)填写《湖南省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复验表》;(2)本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2、复验的工业园区应报送以下材料:

(1)填写《湖南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工业园区复验表》;(2)本年度园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受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接收并制发《湖南省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湖南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工业园区)申报(复验)材料接收清单》;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发《湖南省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湖南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工业园区)申报(复验)补正材料通知书》,限期重新申报。

(二)初审。由市州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确定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工业园区候选单位名单,并书面向省评审委员会进行推荐。

(三)审定。省评审委员会对所有申报单位进行考核,审定。

(三)公示。由省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单位、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工业园区候选名单通过省级报刊和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天。

(四)命名。公示后未发现问题,经省三方会议批准,授予湖南省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湖南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工业园区称号。由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三方发布表彰决定,颁发荣誉证书和标牌,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八条 表彰激励

被评为“湖南省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的用人单位按《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通知》(湘工发〔2006〕16号)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九条 撤销条件、程序 被命名为“湖南省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湖南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工业园区”后,发生不符合创建标准之一的或伪造事迹,弄虚作假或经复验不符合创建标准以及未进行复验的,经市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审核后,报省三方会议办公室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由省三方会议收回其荣誉证书及标牌,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评审时间 评审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的档案管理

省、市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对荣获“湖南省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湖南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工业园区”称号的单位要建立档案制度,将申报的材料和相关表格立卷归档。为宣传典型、总结创建活动的经验和今后每年复验建立基础数据和材料,同时,允许公众查阅和监督,以保证创建活动健康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三方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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