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永乡村班子管理办法_中源乡村干部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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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永乡村“两委”班子及成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实现村“两委”班子及成员考核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广大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改善干群关系,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村“两委”班子及成员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二)真实准确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五)量化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乡党委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乡党委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考核包括实绩考核、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实绩考核是指对村“两委”班子和村班子成员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党的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民主测评、民意调查是指对村“两委”班子和班子成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调查、评价。

第六条:村“两委”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包括:农牧业增产、农牧民增收,劳动力转移;发展集体经济,改善村级基础设施,提高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移风易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改善村容村貌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完善以“民主议政日”活动为主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等情况。同时,还要突出考核村班子驾驭全局、处理利益关系、处置突发事件、务实创新等方面的能力。

第七条:村“两委”班子成员实绩考核内容包括:

(一)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实绩考核主要包括:政治素质方面,注重考核其政治理论水平,执行乡党委、政府决定决议,并积极开展工作情况;领导能力方面,注重考核其驾驭全局工作情况,重大决策取得明显成效或导致严重失误情况,“民主议政日”活动执行情况,开拓创新情况;工作作风方面,注重考核工作落实程度;工作实绩方面,注重考核农牧民增收、集体经济、计划生育、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基层组织建设等;廉洁从政方面,注重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班子成员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对违纪行为是否敢抓敢管等情况。

(二)村“两委”其他班子成员实绩考核主要包括:履行分工职责情况,服从大局和团结协作情况,求真务实情况。注重考核其分管工作及发挥“双带”作用情况、中心工作及突击性工作的开展和完成情况。

第八条:实绩考核内容由乡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及每年签订的工作责任状制定,实行一年一定,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九条:村“两委”班子的民主测评主要从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

第十条: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民主测评主要从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进行。

第十一条:村“两委”班子的民意调查指标为:依法办事和党务、政务、财务公开情况;服务群众和办事效率情况;公众形象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开展荣辱观教育和树文明新风情况;扶贫帮困情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群众信访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民意调查指标为:依法办事情况;服务群众和办事效率情况;公众形象和廉洁自律情况;在班子中发挥作用情况。

第三章: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进行实绩考核;

(二)组织民主测评;

(三)进行民意调查;

(四)形成考核初步意见;

(五)征求乡镇纪委意见;

(六)审定考核意见;

(七)公示和反馈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参加民主测评的范围:党员、村民小组组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三老”人员、村民代表。

第十五条:参加民意调查的范围: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农牧民代表。

第四章: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十六条:实绩考核占60%,民主测评占20%,民意调查占20%。

第十七条:考核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根据村干部考核情况,确定村干部报酬。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村“两委”班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相关成员,年度考核评定为差。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受到上级部门一票否决的;

2、因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恶性涉农案件受到查处的;

3、年内有赴县级以上集体上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4、村“两委”班子成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因违法受到判刑的;

5、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民主测评差的票数超过三分之二的;

6、连续半年无故不在岗的。

第二十条:村“两委”班子应将考核意见和结果作为组织生活会的重要内容,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考核中发现班子成员有违纪问题的,纪检机关应严肃查处。

第五章:考核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考核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情况,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夸大、缩小甚至隐瞒、歪曲事实,不准泄露考核秘密。

第二十三条:考核对象应正确对待考核,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搞非组织活动,不准妨碍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信息,正确评价考核对象,不准徇私情、泄私愤,不准夸大、缩小甚至隐瞒、歪曲事实。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章纪律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考核对象故意违反规定,造成考核严重失真失实的,其年度考核定为差。

第二十六条 加强考核监督,建立公开举报制度。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有权举报考核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考核对象如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党委申请复核。乡党委及时复核,并将结果反馈考核对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村“两委”班子成员,参加考核,但暂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羊永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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