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_个税存在问题的原因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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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摘要: 我国个人所得税订立太晚,个人所得税法在修订后的使用过程中,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与不足。存在着税制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薄弱、执法不严、征收范围不全面、征收管理力度不足、起不到应有的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等问题,导致税款过多流失。故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让它更加规范化,符合国际惯例,同时建立科学、合理、严密、有效的税收征管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当下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进程。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存在问题;改进意见

引言: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个人所得税是一个世界性的重要税种,全世界22个发达国家,17个国家以此税种为主,剩余国家个人所得税税收占税收收入的比例最低的也在14%以上,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在聚集财政收入,调控收入分配,调节经济发展方面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人才流动日趋频繁,跨国所得不断增多,国内居民收入来源也更加多样化。面对新形势,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难以适应,必须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1、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我国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年实施了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随历经9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收入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均、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方面起了较大的作用。但从整体情况看,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严重,其调节力度还鞭长莫及。导致这种局面最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仍有诸多不完善之处。

1.1、征收范围不全面

个人所得税在课税范围的设计上,可分为概括法和列举法。概括法即按课税客体的类别设置,列举法即按课税客体的具体项目分别设置。列举法又可以分为正列举方式和反列举方式。正列举方式即对税法中有确切订立的项目给予课税,尚未出现在税目中的项目不用纳税。反列举方式则是确切规定出不在纳税范围的项目,除此之外所有项目都要纳税。通常地,反 1 列举方式的范围较之正列举方式的范围,通常更接近税源。就我国个人所得税而言是采用的正列举方式与概括法结合的方式,列举法并且规定了十一个应税的项目,使用概括法规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明确征收的个人所得。由于我国采采取正列举方式明确了税基范围,极大的限制了征税范围的变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的应税项目,减少税基的流失,但是因概括法的模糊性,容易在征纳过程中发生征纳双方的纠纷纳税人躲避税务的行为。

1.2、税制模式问题

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三种:

1、分类所得税制,2、综合所得税制,3、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即纳税人获取的收入按不同来源、性质不同分类,分别对不同类型的所得税制进行课征。其优点是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的方法,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缺点是,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真实的纳税能力征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就是分类征收办法。此种差别待遇的方式,适合源泉扣缴,但是往往难以全面衡量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同时也没办法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基本原则。再者此种征收方式缺乏弹性,加大了税收成本。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长,税收征管必然会因这种课税模式而十分困难并且效率低下。就现行的这种税制模式有较多弊端:

1、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不能充分贯彻其立法原则;

2、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容易造成合法避税,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导致税源的流失;

3、现行模式对扣除的规定不合理。

1.3、税率问题

国内当前的个人所得税率实际是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累进税率是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或比例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按同一比例征税。在累进税率之中还有工资薪金的九级累进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五级累进,加之一些加减征收的方式,使税制混乱、项目繁多,然而对于同属劳动所得的工资、薪水以及报酬所得分别课税,人为造成税负不公。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这一税率偏高。过高的税率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却使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累进税率的级次趋于减少,税率逐渐降低,而对不固定的收入采用不同税率。这与征收个人所得税调节公民收入这一税制改革的方向和宗旨相违背。

1.4、纳税意识薄弱,偷逃税现象严重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已然20多年,但国民的纳税意识仍然十分淡薄然。我国现行两种纳税方式,分别是主动申报以及代扣代缴。被动地扣缴仍然占大多数,主动申报短期内仍无法普及。有的人多处兼职取得收入,用人单位不代扣代缴,纳税人自己也不主动申报纳税,造成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落实不到位。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进行逃税。低收入者存有心理不平衡,他们认为个人所得税应只向高收入者征收。而高收入者更不愿缴纳用来调节贫富悬殊的高额税款。由这种心理的存在,加之税制及征管 2 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使得偷逃税现象十分严重。不仅政府应对此负责,纳税人对此也应当负责。如今,国民个人素质低下,几乎人人都唯利是图,社会道德风气不行。一大部分人已经被这个物欲横行的社会洗脑,违背自己的道德良心,他们的一切行为行动几乎都是基于金钱和权利。因此在面对税收时,他们就想尽一切办法来逃税漏税,进而来增加他们的财富。

2、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意见

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以及经济的高速发展,公民个人收入水平的迅速提高,个人所得税将是一个最有潜力、有发展前途的税种。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严峻而不容忽视,它势必会影响我们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局,尽快地出台相应的目标与原则,以指引和规范改革的进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针对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2.1、改进个人所得税制

目前世界各国通常实行混合所得税制或综合所得税制,实行单一的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极少,但由于我国税收征收手段相对落后,公民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尚不具备。故而,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完全放弃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也是当前国情不允许的,这必将导致税源失控,加剧税收流失。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应先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过渡,等待条件时机成熟,则可向更科学、更合理的综合所得税制发展,以确保税制本身各要素的合理性。但在现阶段我国还是应采用综合所得税制为主,分类所得税制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更为切合实际。其中最难解决的问题在意个人综合所得的测量和监控问题,加之个人收入的构成比较复杂,一部分人的收入表现为实物形式,即使设计出一套科学的综合所得税制,若是征管水平跟不上,就有会因为税基难以计量和监控而无法有效实施了,从而造成更大程度上的无序和资源浪费。所以,就我国目前而言,个人所得税制在近中期可考虑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此方法吸收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两者的优点,既体现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对纳税人不同的收入来源实行综合课征,又体现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按照这种混合所得税模式,可以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分类。

2.2、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

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可使隐形收入公开化。建立“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将其与个人信用同步,让每个公民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这个账号下进行,排除现金交易,严格执行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所有的纳税人必须在银行开户并且是实名账户。与此同时,对个人存量财产进行实名登记。只有如此才可能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使每个人的所有收入均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保证税务机关对多元化、隐蔽化的收入进行监控,减少偷逃税款的行为。有许多人利用国家税收漏洞来逃税漏税,政府必须加强对其的监管,并对那些逃税漏税者进行严惩,进而达到引以为戒的作用。

2.3、合理设计税率现目前而言国内现行的累进税率是9级超额累进,最高税率达到45%,名义税率是较为高的,但是实际情况下能达到最高税率的纳税人少之又少,从而造成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严重不符。所以,借鉴发达国家累进税率的设计,可对我国超额累进税率优化提供极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就我国而言超额累进税率优化设计重点其目的在于要设计好累进级数、级距和边际税率。单就累进级数来说,累进级数越少则征管越简便,但是会损坏税收的公平性;反过来说,就是累进级数越多,征管越复杂,但就税收公平性却可以得到保障,故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累进级数应当适中。在确定累进级距时,一方面要符合所得分布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要符合公平负担的要求。通常而言,在个人所得数额小的时候,级距的分布相应可以较小一些;个人所得额较大的时候,级距的分布则根据情况应该相应的调大一些。然而对于边际税率的设计,理论的分析结果往往是最优边际税率结构应呈正态分布结构,也就即低收入段的边际税率由零开始逐渐上升,到中收入段时达到最高点是趋于稳定,收入在上升到一定高度时,边际税率则渐趋下降,最后接近于零。虽然这种理论是在完全竞争的假象条件下做出的分析,但在不完全竞争经济条件下仍具有里程碑似的意义,并且着眼于从世界各国近20年来的税制改革中也可以看出这种理论的适用性。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设计也应与该规律相符。适当降低边际税率,可以使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更好地吸引国际资金和人才,以及提高纳税家庭工作、投资和纳税的积极性。目前,国际税制改革的趋势是减少累进税率级距。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的基本原则是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税率的设计宜采用少级距、高边际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对大部分纳税人应适用不太高的税率,以体现普遍纳税精神;对高收入者要用高税率,以体现对收入水平的调节。首先削减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档次,可考虑由现在的最高9级简并为5级,对各种应税收入统一适用;其次,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所得,性质基本相同,应无差别课税,可将劳务报酬所得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按统一确定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西方国家一直本着“简化税制、降低税率”的原则,使个人所得税的级距不断减少,税率不断降低。2.4、确定适当费用扣除制度的和征税时间

当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的是定率扣除与定额扣除相结合的综合扣除方法,2006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已然从执行了25年的800元调整为1600元。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白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2000元。但是由于两次改革只是“微调”,且没有对税制模式、税制设计、税收征管、税收征收环境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使得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依然存在公平缺失问题。根据不同纳税人的他们自身的具体情况的不同,合理明确其基本费用扣除。设计基本扣除项目和带有政策导向性的特别扣除额或免税所得,与此同时,费用扣除应根据物价增减指数以及汇率的浮动而灵活地加以改变,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针对收入高低不同的人群应该采取不同的征收标准,可以将收入属于中低的人群征税基点提高让他们相对少缴税。而将收入高的人群征税基点降低进而 4 让他们多交一些税。就现在而言国内个人所得税所采取了定率扣除和定额扣除两种扣除办法,并没有很好表现出对个体差异的个人照顾即人性化服务,对其应当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分别从家庭因素、基本生活因素、经济波动因素等不同的视角建立费用扣除制度,使不同经济条件的公民负担合理的税负。从而达到降低基尼系数,达成缩减贫富差距的根本目的,这样也就能使我国经济繁荣、稳定并继续高速的发展下去。基本应扣除项目包括:

1、纳税人每年基本免征额度。这一项免征额度针对有收入的纳税人个人的年度基本免征额,目的在于为取得应税收入弥补纳税人而付出的代价;

2、家庭抚养人口扣除额。这一项扣除额目的在于弥补纳税人在抚养直系亲属(如父母、配偶、子女等无收入其他亲属)必要的生计、医药费用等的支出;

3、纳税人子女的教育费的扣除。因为我国现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故此,这一项非要扣除目的在于能使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大专以上的教育费用。针对纳税人子女可读大专、本科、研究生教育,应当制定相应标准的扣除额,从家庭总收入中扣除;

4、纳税人不动产投资的扣除。重在针对纳税人以及他们的家庭为购买自用的住房等不动产按一定标准和比例设计的费用扣除。这一项项扣除目的在于拉动内需,鼓励纳税人前去购买商品住房,从而带动我国低迷很久不动产行业的发展可谓是具有特别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5、教师收入免税所得。重在针对在职幼儿园、中小学教师的收入应当明确订立为免税所得,不应当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就具体情况而言也可包括大学教师在内。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可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树立良好而伟大的政策导向,将教师这一日渐低下职业培养为最受人尊敬的职业,这样的政策是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并且能以最小的成本收入损失而交换十分可观的社会效益;

6、纳税人稿酬、版税、演讲等收入免税所得。应当思量对于稿酬、版税、演讲等文艺收入确定为免税所得,事实上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对稿费收入也有20%免征额,并按应纳税额减免30%的优惠规定。将这些收入确定为免税所得目的在于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整个中华民族文明的培养具有积极作用。

2.5、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首先,加大力度推进税务部门针对个人所得的所有信息收集的系统以及银行对于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从而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完全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可降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串通偷税漏税。通过银行和税务机关联网工程的建立,进一步减小现金交易的范围,尽量让所有的收支状况处在税银联网的监控下,一旦现金交易减少了,政府便可以更容易通过账户对纳税人的税源实行有效监控;其次,采用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对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和申报缴纳税款以及不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的,要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以及相应的惩处办法。我们应当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协税护税作用,形成治税保税的合力,终才能获得调节收入分配的优良效果。地税部门一方面要和各个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建立起联系制度,互通有无,尽量全面掌握个人有关收入、财产的资料信息。进而可以完善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双向申报” 5 制度自1997年试点以来,已多次被实践证明是成为税源控管、预防税收流失的最有利的措施。设置健全协税护税网上合作系统,从而实现税务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间的个人收入信息和交叉稽核系统,促成对征收个人所得税更为有利的社会环境与人文环境。为使确保该项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可以明确规定:纳税人都具有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所得的义务和责任,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税所得。应当设置向税务机关报送明细表的制度,并明确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以便建立起法人或雇主与个人之间的交叉稽核体系,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换个角度来说地税部门内部也应当在制度上明确协调与沟通的具体实施细则,从根本上真正实现信息共享,避免各自为战的不良倾向。据税务等有关部门统计的数据显示,自行申报的人数在呈逐渐上升趋势,进一步完成由代扣代缴向自行申报制度的过渡也是综合国力、国民素质高的具体表现。再者以计算机网络系统做为基础,设置税务申报、税款征收、信息采集等税务征管系统,连接相关部门的网络,加强个人收入的全方位监控,防止纳税人的偷税漏税行为。加大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力度。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各种手段,采用不同形式深入宣传个人所得税法,使每个公民懂法、知法,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6、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

努力深化并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从而改善国内偷税漏税的社会风气。对公民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让其能够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之处,主动积极的缴税,坚决拒绝做逃税漏税者。并且让他们明白我国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缴税最终的受益人是他们自己并且还能够增加我国的税收收入,而税收能对我国的公民收入起到调控作用,政府可以把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集中起来,再通过转移支付再分配给那些低收入者和需要救助的群体。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者必履行义务,履行义务者就有权享有权利。现实社会中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加之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因此,应大力加强纳税人的合法权利,逐步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培养良好的纳税意识。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加大政府支出公开透明度,我们每个公民都应当强化自身的纳税义务以及纳税权利意识,积极地承担自己应尽的纳税义务,凭借纳税义务维护自己的纳税权利,形成良性循环,培养良好的纳税意识。

参考文献:

1、赵迎春、张巍,《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路》,《税务与经济》2002年第4期;

2、于 兵,《科学合理的设计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当代财经》,2003(2);

3、高 萍,《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中华财会网,2002-05-27;

4、董树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分析》,《税务研究》,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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