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评估_高中阶段教育普及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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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评估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评估指导思想及原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实现省政府提出的“到2010年全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目标,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意见》(冀政[2001]13号)所提出的“教育厅要加强对市县两级普及高中段教育

督导、检查和评估”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教育(含特色高中和综合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教育及其他同等程度的教育。

第三条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评估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精神,全面推进全省高中阶段教育的普及。

第四条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评估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中等教育及其他同等程度的教育同步评估,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带动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尽快启动、稳步实施、全面推进、确保质量的原则,成熟一个评估一个。

(三)坚持自愿申请、申报评估的原则,对每个县(市、区)接受评估的时间不作具体规定。

(四)坚持以评促建的原则,把评估作为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的有效手段。

第二章评估项目及要求

第五条评估的项目及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要求和当前全省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水平确定。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评估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普及程度、师资水平、办学条件、教育经费、领导与管理、教育质量等方面。

第六条普及程度

(一)入学率:高中阶段适龄人口毛入学率达到85%以上(含85%)。

(二)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大体相当,突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第七条师资水平

(一)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推进师德建设。

(二)普通高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达9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和专业课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达85 %以上,专业课教师双师型师资达30%左右,并按照学科教师岗位学历标准推进教师培训工作。

(三)2001年以后补充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教师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四)根据高中阶段教育发展需要,及时补充符合要求的教师。高中阶段学校教师学科结构合理,能够满足各学科教育教学需要。

(五)高中阶段学校的校长均要经过任职资格培训,任职满五年者应参加五年一轮的提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办学条件

(一)高中阶段教育的各类学校,在校园占地,校舍建筑面积,各类功能室配备,常规教学仪器、器材、现代教育技术、图书装备等方面,要按相应的类别分别达到省市级示范性高中、标准化高中、合格高中,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技工学校等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普通高中按照新的课程改革的要求增设了专用教室和仪器设备。

(二)县(市)属高中阶段学校至少有一所普通高中学校达到了省级示范性高中办学标准,至少有一所职业学校达到了省级重点职业学校办学标准。

(三)所有高中阶段学校应有不少于300米环形跑道的运动场地。

(四)中等职业学校的实训基地符合相关专业要求。

第九条教育经费

(一)对辖区内高中阶段教育的财政投入逐年增长。

(二)财政安排并及时拨付高中阶段学校的经常性公用经费,并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

(三)城市教育费附加按规定用于高中阶段教育,其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有关部门和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没有乱收费行为,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收费全部用于高中阶段教育学校。

(五)落实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学生的资助政策,资助资金列入了当地财政预算并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六)按照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成人教育费用。

第十条领导与管理

(一)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在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中的责任。

(二)制定了全县(市、区)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协调发展规划,并把职业教育纳入区域经济发展范畴,分年度落实到位。

(三)实施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以公办学校为主。

(四)坚持依法治校,学校章程及制度健全,学校管理和办学行为规范,没有乱招生、乱收费、乱办班行为。

(五)坚持校务公开。

第十一条教育质量

(一)有学生质量和教学质量管理规定和措施,有质量评价、检测年度报告。

(二)有强化学生德育、体育、美育的规定和措施,有强化法制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措施。

(三)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学生毕业率达到90%以上。

(四)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毕业生取得“双证书”(毕业证书、就业或技能证书)率达80%以上。

(五)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生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第三章评估申报及实施

第十二条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评估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参加。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所辖县(市、区)的普及高中阶段

教育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

第十三条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评估工作从2008年开始,实行申报评估的办法。第十四条县、县级市的评估以县或县级市为单位进行;设区市市辖区的评估区别情况以区或市(大市区)为单位进行,其中高中阶段教育全部由市辖区分区举办管理的,以区为单位进行,高中阶段教育以市为主或由市和市辖区共同举办管理的以市(大市区)为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市、县(市、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进展情况,依据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估。自评达到“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要求”的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政府审核确定,市政府审核确定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以市(大市区)为单位评估的,先由设区市政府对各辖区及直属高中阶段学校进行评估,各区和学校都达到“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要求”的,由市政府提出进行评估的意见后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第十六条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对申报的市或县(市、区)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情况以设区市或县(市、区)为单位公布。

第十七条申报评估的市或县(市、区)需报送以下材料各一式三份。

(一)市或县(市、区)自评报告。

(二)市政府审核意见。

(三)县(市、区)第五次人口普查情况。

(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情况表。

第四章评估结果及认定

第十八条经评估,凡达到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要求的县(市、区),由省教育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发文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全部通过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评估以后,由省教育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发文认定。

第二十条在评估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撤消其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称号,并重新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凡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县(市、区),在省级评估后,应切实采取措施,巩固、提高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水平。省级评估达到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要求以后,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内容,并作为督导重点。凡巩固提高工作不能达到要求的,应限期整改,并进行专项复查。

第二十二条在实施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评估过程中,省教育厅及时总结推广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先进经验,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加强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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