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死亡措施_非正常死亡处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非正常死亡措施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非正常死亡处理办法”。

“非正常死亡”案件屡禁不止,与一些人滥用职权、粗暴对待在押人员的执法习惯有很大关系,牢头狱霸的打击有一定的进展,而刑讯逼供的整顿却不尽人如意。但更深层的原因则在于容易滋生这种习惯的侦押制度上的漏洞。

第一,是侦查权、羁押权同属公安机关导致的看守所职能错位。

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的任务是对在押人员实行武装看守,管理在押人员的生活,保障侦审工作顺利进行等。然而,当同系统内的侦查人员在看守所“非法”讯问嫌疑人时,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往往难有作为。久而久之,看守所内的审讯成了侦查取证的重要手段,一些地方甚至以押代侦,审讯不成就刑讯。

第二,是一些保障嫌疑人正当权利的措施并未落实。

比如,法律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但对超过12小时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审讯全程录音录像,这不是强制性规定,但却是避免刑讯逼供的有效措施,因为有些刑讯逼供的手段是不会在嫌疑人身上留下痕迹的,要想取证十分困难。

第三,是有权监督看守所的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

检察机关在每个看守所都设有检察室,但这些检察人员常年累月地跟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工作在一起,监督的力度有限。

在开展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活动当中,XX公安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开展了此项工作,并把教育引导作为落实整治活动的首要任务,及时消除执法安全隐患,进一步提升规范执法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在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的发生。

涉案人员发生非正常死亡问题的原因涉及很多层面,有可能是刑讯逼供导致,也有可能是涉案人员本身存在的病理引发,还有可能是涉案人员自杀轻生的心理促使。但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是发生在公安机关执法期间,我们的执法民警就有着相应责任。因此,在目前公安队伍人员不可能大幅增加、设施设备不可能很快改善的情况下,要破解“非正常死亡”困局,只有立足现有条件,精耕细作,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才能保障执法工作安全有序。下面本人就开展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活动的心得体会如下:

意识要强

一、要强化民警的法律意识。公安机关要在对民警的法律业务培训中加强对程序法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民警依法办案、依程序办案、依证据办案的法律观念,坚决扼制因错误的政绩观导致的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现象。二要强化民警的安全意识。派出所在日常的队伍管理中,要把安全教育贯穿到民警执法活动的所有环节,要让民警形成执法安全“高压线”意识,消除民警在执法环节中失误漏管。三要强化民警的责任意识。派出所要针对涉案人员安全工作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把责任落实、设施管理、问题追究等纳入到民警工作考评机制当中,从制度环节提高民警的责任心。措施要全:一要规范派出所办案场所的设置。要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规定》的要求,把询问室、讯问室、留置室等办案场所设置在二楼以下,并安装安全防范装置。二要提高技防手段在办案过程中的应用。派出所要尽可能配备执法记录仪、录音笔等技术设备,并投入到民警的日常执法办案过程中。有条件的派出所还要在询问(讯问)室内装备录像、录音器材。三要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对涉案人员采取留置盘问等措施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指定的场所内执行,并安排责任人进行看管,坚决杜绝随意安排场所执行或安排无人看管场所执行。四要进一步规范警械的适用。严格依法使用警械。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时,应当保证安全,避免致伤、致残犯罪嫌疑人,严禁以械具作为刑讯和体罚的工具。管理要细

细节决定成败。派出所在预防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工作中,透过细节可发现危险的信号,注重细节更可以化解危机于无形。

一、注重用细节弥补各方面的局限。当前一些派出所的安全设施受资金等因素影响可能配备不到位,因此我们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应多想几个问题、多走几步、多看几眼、多个动作、多听几声、多提醒几句,可有效地弥补安全设施的不足。

二、注重用细节体现人性化执法。派出所民警在对待涉案人员时,应当体现出对涉案人员的尊重。有时民警轻描淡写的一句话、微不足道的一个举动,往往能够化解当事人的敌对心理和轻生念头。

三、注重在细节中捕捉蛛丝马迹。比如涉案人员本身存在病理因素,在发病时往往有着明显的外观征兆,我们民警如果抓住这些蛛丝马迹,就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方法要活。涉案人员由于种种因素,易产生对抗心理,对办案人员极度不信任,因此,派出所民警在日常的执法办案过程中,可以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地采用一些合法的方法和手段,消除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抵触心理,防止其产生仇视、轻生等危险念头。例如,我们在对一些身份特殊的涉案人员进行传唤时,可以让办案民警着便装,选择周围人员较少的时间,消除涉案人员“丢了面子”、“出来就无法见人了”等心理顾虑,促使其配合我们工作,防止其因想不开而自杀。

反应要快

一是派出所对待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要建立健全快速处理机制,所内主要领导要亲自指挥处理对涉案人员的抢救、善后等工作;二是有条件的派出所要协调建立医护救援机制,在组织民警学习一些简单的紧急救护知识的基础上,尽可能与距离派出所办公地点较近的医院开展合作,确保涉案人员一旦在派出所内出现病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救治;三是建立健全舆情监控应对机制,迅速查清事实,及时上报领导机关,适时公布真相,稳妥做好善后处理,防止被放大、炒作。监督要严:一是派出所内部监督要严。派出所要根据日常执法办案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制度,对民警执法办案实行全程监督,确保执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采用措施合法。二是公安机关系统监督要严。公安机关要统筹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健全执法办案预警防范和动态监督机制,建立实行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拘传、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措施报警务督察部门备案制度。三是广泛开展严格的社会监督。派出所要更新执法观念,积极推动执法工作透明化。比如民警办理不牵涉当事人隐私保护的案件时,在征得涉案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主动邀请辖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媒体和公民对民警的执法办案过程进行旁听监督,增加社会对派出所工作的了解与支持。

措施要求,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和任免程序,今后将对省内凡发生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致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对所在县(市)区公安局长、分管局长和办案单位“一把手”一律免职;凡发生牢头狱霸致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对监管场所“一把手”和责任领导一律免职;凡发生办案单位在押解、审讯、看护等过程中,不依法进行或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导致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办案单位责任领导一律免职。

此外,凡对监管场所入所检查把关不严格,或强制要求监管场所违规收押,将明显身负重伤或患有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的涉案人员予以收押导致死亡的,监管场所“一把手”和责任领导以及强制要求监管场所违规收押的领导也一律免职。

同时,甘肃省公安厅决定,从现在起至12月,全省公安机关将开展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的集中整治活动,及时消除执法中突出的安全隐患,确保执法安全。

记者在此间获悉,甘肃省公安厅要求各级公安机关重点从规范办案场所设置,规范讯问工作,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一律在看守所及审讯室进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规范拘押和监管场所工作,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夸大犯罪后果、恐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方面排查,增强整治活动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甘肃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常务副厅长姚远在会议上提出,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深入基层,建立常态化的明察暗访机制,建立网上和视频监督机制,实现对民警执法办案的全程监督,并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警示教育、加强执法安全教育和各类业务培训等方式,使广大民警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从源头上解决执法不规范问题。(冯俊燕 朱世强)

临沂市局“六个规范”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发生

来源:临沂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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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大中小 ] 发布日期:2010-11-22

开展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集中整治活动以来,临沂市局按照“立足于防、注重细节,查纠问题、注重效果,完善机制、注重建设”的原则,紧扣执法环节,落实“六个规范”,从细节入手抓整改、堵漏洞、促规范、保安全,以铁的手腕防止执法办案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的发生,保护了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民警的执法安全。

一是规范接处警工作。针对案件受理特别是警情处置环节的不同情况,编印了《110接处警手册》,规范了现场处置的原则、方法和步骤,实现了处置工作流程化、标准化、规范化。民警在处警途中,开启现场执法记录仪,并将警情内容口述录入。到达现场后,立即启动处警车录像取证系统,对整个处警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对负伤人员现场拍照、录像,固定伤情证据,对于伤情严重的,拨打120及时送医院救治;对酒后滋事人员,根据醉酒程度,视情分别送医院救治或使用约束性警械,保证醉酒人员安全,防止发生意外。

二是规范办案场所设置。按照“办公与办案场所分开”的要求,规范了办案场所设置,做到了“四个统一、四个杜绝”。即:各办案单位的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统一设置在一楼,杜绝办公与办案场所混用;所有讯问室统一安装了防护栏和安全门,杜绝在讯问室外审讯犯罪嫌疑人;所有讯问室统一安装了集音频视频于一体的监控设备,杜绝无录音录像资料呈批案件;所有讯问室统一物品摆放,杜绝放置玻璃器具、杀虫剂、绳索等可能用来行凶、自杀、自残的物品。投资100余万元,建立了占地600平方米、全封闭、可视化的办案中心,配备了数字化审讯指挥平台和录像监控系统,所有涉案人员的看管、讯问都在办案中心进行,确保了审讯环节安全。

三是规范候问、留置工作。针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候问、留置环节,做到“四个一律”,即:各办案单位的候问室,一律配备软质坐具;各办案单位一律配备急救药箱、简易包扎带,常备速效救心丸、藿香正气水等急救药品;对传唤、留置的人员,一律安排2名以上警力看管;对传唤、留置的受伤人员,一律先救治,后办案。上述措施,有效防止了因设施不安全、救治不及时、看管不严密而造成涉案人员自杀、自残和意外死亡等问题的发生。

四是规范涉案人员移送。坚持“两个必查、两个必搜”,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必须首先检查身体是否有伤情,必须搜查身体是否有异物,一旦发现伤情立即视情给予救治,一旦发现致伤致残的物品立即予以收缴。案件移交和人员移送时,再次检查身体,如果有伤情立即倒查伤情的来源,倒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和动手动脚等问题,并派出足够的警力进行押送。

五是规范武器警械管理。严格落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严格持枪人员资格审查,认真落实“双人双锁”、“三铁一器”、枪弹分离、定期保养等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了武器警械的绝对安全。使用武器警械,严格落实审批制度和使用枪支弹药书面说明制度,强化检查监督,既保证了工作需要,又杜绝了因管理、使用枪支警械不当发生问题。

六是规范执法监督检查。针对执法办案过程中可能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制定了《讯问室设置规定》、《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刑事案件内部移交规定》、《多功能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派出所110接处警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制度层面对民警的执法细节进行规范约束。专门成立了执法督察队,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羁押、传唤、抓捕、审讯等环节,加大案事件倒查、执法监察、现场督察力度,第一时间发现查纠执法安全隐患和漏洞。投资30余万元,依托公安四级网,将各基层队所的值班室、候问室、审讯室等重点部位的监控视频联网,建立了网上视频督察系统,实现了对执法办案环节和场所的动态实时监督,及时纠正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集宁公安处刑警支队出台预防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十条规定

内蒙古新闻网 10-11-19 15:10 【打印本页】【字体:小 中 大】 来源:集宁公安

为进一步规范侦查员执法办案工作,预防和减少执法办案重点环节发生执法问题,保障执法安全,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及规章,集宁公安处刑警支队在开展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活动中,制定10条规定,具体是:

一、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支队领导、各责任区大队领导进行全程督导,对案件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办理。

二、在需要对涉案人员采取传唤、讯问、刑事拘留等措施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来办理,对执法过程中各个环节、程序要认真监督、检查,确保不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

三、侦查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保证两名侦查员以上的警力,并要对需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严格依法对其人身体及携带物品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对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依法予扣押。不予扣押的物品,做到人物分离,妥善保管,并将责任明确到人。

四、侦查员在查获、抓捕、讯(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应保持足够的警力和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嫌疑人发生脱逃、自伤、自残的情况。

五、侦查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注意观察了解涉案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对可能患有严重疾病而导致意外情况发生的,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先期预防措施,避免发生问题。

六、侦查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严格禁止刑讯逼供,严格执行枪支、警械使用规定,杜绝滥用强制措施和枪支警械问题的发生。

七、押解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保证足够的力量,乘坐火车时,注意上厕所、上下车门时发生意外;乘坐机动车,嫌疑人只能坐在后排中座,在嫌疑人与两侧车门间要由民警隔离。

八、在传唤、审讯过程中需看押的,保证足够的力量,绝对不允许脱岗、漏岗,和在看押中睡觉。

九、送包头看守所前进行身体检查的,注意在医院急诊科发生意外,在各个房间检查,必须保证1名犯罪嫌疑人有2名侦查员看押。

十、在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传唤、拘传等措施的,必须在第一时间报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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