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_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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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本办法以粤商院[2010]75号2010年7月8日文印发)

第一条 为肯定学生干部的学习和工作成绩,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学生干部勤奋学习,关心集体,锻炼工作能力,提高综合素质,更好地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服务,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商学院学生干部工作条例》中所指的学生干部均有资格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三条优秀学生干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和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以身作则,表率作用强,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3.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以上;、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较好;

5.工作积极、主动、负责,顾全大局,乐于奉献,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工作有创新,成绩突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能参加本学年度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1.受到通报批评者;

2.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3.有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第五条 评选比例与程序:

1.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年10月份进行;

2.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分校学生干部和二级院系学生干部两个系列单独确定,分别为校学生干部数的20%和二级院系参评学生数的3%;

3.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在各级学生管理干部老师的监督和指导下,按照充分酝酿、评议推荐、投票选举、征求意见等民主程序进行,提出初步名单,经所在院系党总支集团讨论同意后,汇总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4.同时在学校和二级院系任职的学生干部,只能在一个系列内参加评选;

5.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须填写“广东商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由学生工作部(处)存入本人档案;

6.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商学院三好学生及奖学金评定办法》(粤商院[2005]86号)同时作废。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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