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指南_进境植物检验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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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指南

发稿时间:2008-01-30来源:

一、企业报检要求:

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报检,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一)《入境货物报检单》;

(二)贸易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三)卫生部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进口化妆品原料可免于提供);

(四)进口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重量、产地的详细清单;

(五)在进口预包装化妆品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满足下述报检要求(进口化妆品原料可免于提供):

1.货主或其代理人已经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新版《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2005年10月1日后出具的,证书正面底色为绿色),可凭证书原件报检,同时提供证书复印件。

2.货主或其代理人已经在北京检验检疫局进行进口化妆品标签备案并获得备案编号的,可凭标签备案号报检(备案业务详见第四条)。

3.货主或其代理人无国家质检总局新版《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未在北京检验检疫局进行进口化妆品标签备案的,在报检时,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化妆品中文标签样、样张翻译件以及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文件,接受检验检疫。其中中文标签样张需按GB5296.3-1995化妆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要求由企业自行制作。

(六)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进口化妆品时提供其他材料。

检务部门联系电话:

首都机场检验检疫局(空运):645956

52朝阳口岸办事处(海运):58648386

丰台检验检疫局(陆运):58648232

二、检验检疫要求:

(一)货证相符。

(二)未经检验检疫合格,不得销售和使用。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据下列内容实施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配套法规。

2.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

检验部门联系电话:

首都机场检验检疫局(空运):6456397

4朝阳口岸办事处(海运):58648379

丰台检验检疫局(陆运):58648206

三、检验检疫处理要求:

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现场检验监督、感官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对该批化妆品进行综合判定:

1.经判定不符合我国化妆品卫生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做销毁、退货等不合格处理。

2、经判定符合要求的,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放行,进口商/经销商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应凭《入境货物检

验检疫证明》正本及复印件(留存)到北京局通关处(电话:58619128)办理申领CIQ标识手续,进口化妆品需加贴CIQ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或使用。

四、化妆品标签备案要求:

为方便经营者再次进口和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进口化妆品经检验合格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向北京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申请标签备案。(备案业务详情见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首页

http://->政务公开->办事指南->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指南)。经标签备案的进口化妆品,再次进口报检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标签备案号。

备案部门联系电话:58619064、58619069、58619889、58619339

以上内容由北京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负责解释,电话:58619064、58619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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