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犯罪的心理原因分析与研究_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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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犯罪原因;教育缺失;心理矛盾
内容提要: 近年,在校学生犯罪频繁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校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人文精神缺失和法制教育观念滞后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大学生对他人权利的漠视和法制观念淡薄,心理健康教育缺失,心理疏导缺位则是大学生心理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
中国的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准人才,是和谐社会建设的生力军,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精神面貌、思想态度和行为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大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应为全社会所关注。目前,我国正处于激烈的社会转型时期,城市化、现代化、工业化、市场化的社会变革也正处在关键时期。就这个时期我国的大学生而言,其思想道德素质状况的主流是健康向上的,能与变革中的时代要求相一致。但是随着社会的变革,尤其是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以前居于“象牙塔”中的大学生,如今也逐步被卷入社会化、市场化浪潮之中。入学时的高额收费、毕业时的双向选择,高校扩招带来的就业困难使现在的大学生较以往在思想上、心理上都产生了前所未有的负担和压力。经济、学习、就业的压力、使许多大学生心理上不堪重负,于是在大学校园里产生了一些不协调的音符,出现了日益增多的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据北京大学教授康树华所做的一项调查: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33%,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期间,青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占到了整个刑事犯罪的60%,其中大学生犯罪占2.5%;而近年,青少年犯罪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为17%{1}。从卢刚事件到马晓明杀亲,从云南大学马加爵杀死同学到政法大学陈春明老师被学生杀害,这都引起全国范围的关注和讨论。大学生犯罪的数量之大、频率之高,范围之广,危害之重已不容我们对这个犯罪群体忽视。
以往学者们在探究大学生犯罪原因时,更多的是关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主体外因素。诚然,这些主体外因素对犯罪的发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犯罪是综合动因的产物,主体外因素必须通过主体内因素才能发挥作用。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又是一种个体现象。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是在行为人的有关心理活动和心理因素的影响下进行的。犯罪心理既是生成犯罪行为的基础和前提,又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正如菲利所言:犯罪必然在他的心理活动支配下进行,因为犯罪是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所以研究犯罪的最终途径必然要研究罪犯的犯罪心理。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审视大学生犯罪,分析和探究大学生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以便拓宽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的思路,寻求更多切实有效的预防途径和措施。
在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手机的普及,现代交通工具快速发展,使交通更为便捷,信息更为通畅,也使得人与人之间外在的物质交往变得更加频繁、密切。但是人与人之间心理的距离却在拉大,心灵的沟通在减少,内心的世界在关闭,心理的疾病在增加。一位心理医生曾谨慎地说过:你可以随意站在都市的任何一个角落,然后把你见到的人从1数到20,那么必定有一个心理障碍者。据统计,现代高校大学生里只有20%左右的学生是心理完全正常的,其余的或多或少都有些心理问题,而且10%左右的学生存在极为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卫生部2002年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公布的调查统计显示,我国儿童、青少年行为问题的检出率为12.97%,有忧虑不安和易于焦虑情绪的大学生占学生总数的16%以上。大学生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社会环境和大学生自身心理背景相互作用的结果。本文通过对导致在校大学生犯罪的不良心理特点及其成因的分析,力图提出防范大学生犯罪的措施和方法,意在呼吁家庭、学校、社会对大学生犯罪的关注,引发更大范围的理论探讨,进而引起全社会的普遍重视,采取积极措施,共同防范大学生犯罪。
一、导致在校大学生犯罪的不良心理
(一)虚荣心理。心理学上认为虚荣心理是指为了取得荣誉和引起普遍注意而从物质或精神方面表现出来的一种不正常的心理状态,爱慕虚荣的人多为外向型、冲动型、做作型性格特征,待人接物突出自我,常以自我为中心,心理浮躁,行为反复易变。虚荣心强烈的人一般奉行“你有我也有,你没有我也有”的信条。具有这种心理的人,若任其发展,就会为满足虚荣心理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20岁左右的大学生,大多具有极强的表现欲,也亟须被他人认同,但若寻求不当,就可能使一些思想不成熟的大学生寻求各种途径满足虚荣心,甚至不惜去违法犯罪。海淀区检察院首次公布的一项在校大学生犯罪调查表明:从2005年至2006年,该院受理审查批捕的在校大学生(包括统招、民办、自考、成教等)犯罪总计85件,114人。其中盗窃犯罪占到50%以上,其他涉及罪名还包括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等。男性学生和外地学生犯罪比例,双双占到此次公布的在校大学生犯罪的80%以上。通过调查发现,这一部分大学生普遍自我独立性较差,经济上依赖性强,心理上过分虚荣,为了显示比别人强、经济上比较优越,就不择手段,以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获得钱财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一些女大学生由于认为通过正常途径赚钱太少,无法满足其虚荣心,便去实施卖淫、诈骗,甚至抢劫等犯罪行为。
(二)攀比心理。所谓攀比心理,是刻意将自己在智力、能力、生活条件等方面与别人进行比较,并希望超越别人的一种心理状态。攀比心理的由来在于一样的生命不一样的生活,俗语称:“人比人,气死人。”现在的学生从小学到高中,整天读书、学习、做题、考试,确实很苦很累,而一旦上了大学,犹如久压的气酒瓶盖被打开,他们所有的发泄、享受的欲望就像滚滚泡沫从瓶颈喷涌出来,遍地泛滥。在物质生活上互相攀比,尤其一些女大学生喜欢和别人攀比任何事情,和同学比吃,比穿,比手机,甚至比看谁的男朋友多,比谁的男朋友有钱,有本事,能送自己的东西多。一切都处于攀比之中,人好像活在一个虚伪的世界里。不断升级的攀比,使许多学生不堪重负,加大了一些大学生的心理落差,由此而成为一些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诱因。目前大学生犯罪呈上升趋势,其中又以盗窃、抢劫等财产类犯罪上升幅度最快,其中盗窃案约占70%以上,究其主要原因就是学校里严重的攀比风气所造成。
(三)报复心理。报复心理是指在社会人际交往中,意图以暴力、语言等攻击的方式对那些曾给自己带来伤害或不愉快的人发泄不满的心理状态,俗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报复心理不仅会对报复对象造成这样或那样的威胁,而且有害自己的心理健康。一些大学生在纠纷中不能理智地解决问题,不能控制过激行为,因为一些小事,心存怨恨,产生报复心理。在大学生的犯罪类型中,打架斗殴、杀人、伤害、强奸等这类人身伤害的犯罪是仅次于盗窃犯罪的第二大类案件,约占整体大学生犯罪案件的30%,这类犯罪主要是由于大学生极强的报复心理所引起。报复心理极强的大学生多为偏执型人格障碍者,对人敌意、多疑,极度自私,易走极端。比如有的大学生恋爱不成,因爱生恨,伤害、杀害对方;有的仅仅因为一句玩笑话或一点小事,认为被对方侮辱便杀害或打伤对方。
(四)嫉妒心理。妒忌就是一种心胸狭窄、不能容忍别人比自己强的病态心理表现形式,俗称“红眼病”。在特定情况之下,一个人卓越的声誉、地位、学识,财富、相貌,爱情、家境都可能引起别人的嫉妒。进人大学的学生,失去了中学时期的优越感,原来在中学的一些佼佼者们,在强手如云的大学里,也感到自己好多地方不如别人,从而产生不服气,甚至嫉妒的心理。具有严重嫉妒的这部分大学生往往爱钻牛角尖,不愿从自己身上找出落后或者失败的原因,反而怨天尤人,不思进取。一些学生因妒忌他人而丧失了作为人的正义感、是非感,失去做人的起码自尊。尤其一些心胸狭窄而又怀有强烈进取心的大学生由于对自身的期望值较高,当理想与现实产生矛盾,遭受挫折后,就产生极度的嫉妒心理。在这种变态心理的驱使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扭曲,人际关系遭受毁坏。如再受到周围不良影响时,一些大学生就容易因妒贤嫉能便借机诽谤、诬告陷害、破坏、伤害、杀人,陷入犯罪泥潭。
(五)逆反心理。逆反心理是一种对事物所作的反应跟当事人的意愿或多数人的反应正好相反的一种心理现象。随着大学生独立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增强,他们迫切地希望摆脱家长、老师的管制。为了表现自己已经成熟和独立,或担心别人无视自己的存在,他们常常会用对抗性的言行和态度来突出自我和确定自我,对任何事物都持批判态度,这就是在大学生阶段常见的逆反心理。其表现有多种,如:对正面宣传作反面思考、对不良倾向产生情感认同、对思想教育、遵章守纪要求的消极抵抗或否定、对学校和老师教学及行为的偏激评判、对成人和家长的抵触情绪的明显增强、对异性的盲目信任及亲近感增强、对内心世界的封锁、对社会要求的矛盾态度、对社会与家庭的冷漠等等。逆反心理束缚着大学生的身心的健康发展、使许多学生误入歧途,造成不同程度的身心伤害和其他消极后果。有许多大学生就是因为逆反心理的驱使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
二、大学生犯罪心理特点
(一)思想幼稚,感情用事。大学生既是生理成熟的重要阶段,又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更是心理成熟的关键期。有些学生虽然考取了大学,成了大学生,但由于当代的大学生基本上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出生的,且多为独生子女,父母多溺爱,其性格多任性。正如美国犯罪学家戈夫指出的:“家庭在青少年犯罪中扮演关键角色是在对越轨行为研究中最瞩目和最经常重复的发现。”{2}对于一些家庭教育缺失的孩子,性格孤僻、性情粗暴、急躁,步入大学后表现出种种不适应。由于缺少生活阅历、交往经验,而自尊心又过强,在与老师和同学的交往中受到挫折后,便回避与人交往,以致陷入无端的自我封闭之中,形成多疑、自卑、敏感的性格。在解决一些人际冲突纠纷时,往往感情用事,采取偏激的,极端的暴力方式解决问题,从不计后果。如南京某高校体育系的一男生与女友看电影,不慎与一社会青年发生争执,在工作人员劝阻下,电影开始后争执平息。可散场时,因女友埋怨他身为体育系的却不能保护自己而一时性起,一脚将对方踢成重伤,险些残废。
(二)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侥幸心理,就是无视事物本身的性质,违背事物发展的本质规律,违反那些为了维护事物发展而制定的规则,想根据自己的需要或者好恶来行事就能使事物按着自己的愿望发展,直至取得自己希望的结果。侥幸心理就是妄图通过偶然的原因去取得成功或避免灾害,成了许许多多失败、悲惨生活,甚至违法犯罪的罪魁祸首。有些学生明明晓得那样做是违法犯罪的,但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地走上了险路。像包头市的女大学生柴某,就属于这种类型,自己学的就是法律,知法懂法,但偏偏就不会守法,在债主上门不断逼债、父亲不知去向时,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绑架幼童,因一念之差由大学生变成了绑匪。道德不是靠灌输的,道德是靠家长身体力行的,是靠自己的行为教育给孩子的。如果成人世界都奉行的是弱肉强食、巧取豪夺,你又凭什么要求孩子温良恭俭让呢?{3}
(三)心理迷乱,故意突发。大学生正处于生理、心理的渐熟期,自控能力较弱,易冲动。加上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许多大学生的自我预期值开始下降。他们不再拥有昔日身为“社会精英”的自豪,而是对前途充满渺茫,这就使他们极易产生消极颓废心理,导致心理迷乱,情绪失控而突发犯罪故意。大学生犯罪一般很少有事前充分的考虑和酝酿过程,往往只是受到某种影响或不良刺激,一时心血来潮,立即萌发犯罪意图,从而突发犯罪,且行为时随心所欲,完全由着自己的性子来,同时犯罪手段残忍,极易酿成恶性犯罪。如某高校一位来自山区的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大学三年级时恋上了一位城市姑娘,但又不敢表白,心理十分孤独抑郁,有时姑娘对他很平常的言笑,都会令他兴高采烈或垂头丧气。当这位学生终于鼓起勇气向该女生表白,遭到婉言拒绝后,竟然一气之下杀害了对方。
(四)动机单
一、不计后果。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行为人总是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作指引才萌发某种犯罪目的的。大学生犯罪的动机主要有贪财、仇恨、报复或极端的妒忌等心理。从犯罪目的角度来看,大学生犯罪目的中以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型犯罪居多,而伤害次之,以杀人最少。因而如果从动机引发犯罪实施的过程来看,很多犯罪大学生实施犯罪过程并非真正想致人于死地,只是失去理智,对犯罪后果难以预见或根本没有预见,即行为的不计后果。他们往往或为一念之贪,或逞一时之快。如在马加爵案件中,其犯罪动机仅仅是因为同学说他打牌作弊而怀恨在心,为了达到泄愤报复的目的,不计后果地以极其凶残的手段杀死同学。
三、犯罪类型
案件基本类型:盗窃
犯罪嫌疑人:既有本校学生,也有外来人员,两者持平
不久前,中央财经大学外语系张老师上课前趴在讲台上休息,结果提包被人偷走。破案后张老师告诉记者:“偷我包的那个人是名来自外校的大学生,衣着打扮和普通学生一样。学校人来人往流动这么大,保安也不可能对每个人都„严加盘查‟吧?”
对于记者提出的“持本校学生证进入教学楼”的建议,张老师认为不可行:“我们学校经常会来一些外校学生旁听课程。大学毕竟是个开放性环境,难道要把这些渴望得到知识的学生也一概驱逐?”
案件基本类型:伤害
犯罪嫌疑人:既有本校学生,也有外来人员,本校学生比例较大
“北外杀人案”发生后,记者经过实地调查发现,如果进入者持合法证件,学校保安也只能是“无奈”地放你进去。对此,海淀检察官庄燕君认为,限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客观上可以起到一定的预防效果,但不能治本。而且,校方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阻止那些已经出示了有效证件的人进入校园。
同时检察官指出,发生在校园内的犯罪以恶性伤害案件居多。这些恶性伤害案件基本属于激情犯罪,犯罪嫌疑人在一时冲动之下临时起意,学校保卫部门根本不可能对这些突如其来的情况作出预防。
昌平检察院一检察官则对目前民办高校的高犯罪率表示了担忧:“根据统计,2003年昌平区民办高校学生犯罪率要比2001年同期增长了5倍多。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由于近年民办高校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部分民办高校为得到更多生源在招生时„来者不拒‟,甚至将一些有前科的学生也招进学校。而在处理违法犯罪的学生时,这些民办高校为转移学校犯罪率,又简单地以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方式让学生一走了事,将教育„问题学生‟的责任推给了社会。”
案件基本类型:盗窃、伤害
犯罪嫌疑人:盗窃类多为本校学生;伤害类基本为本校学生
据昌平检察院介绍,该院受理的高校盗窃案件63.6%发生在学生宿舍,犯罪嫌疑人多为本校学生,而被害人则大多是“睡在上铺的兄弟”。
在海淀区,北京国际商务学院的女学生邓某竟然在三年求学生涯里,9次盗窃同宿舍同学财物,现金、手机、文曲星、衣裤、墨镜、图书、影碟,见什么拿什么。对此,该校保卫处的老师也承认,对于这种“宿舍盗窃案”,单纯靠校园保卫工作预防只能是“防不胜防”。
发生在学生宿舍里的伤害类犯罪也是如此。承办过大量高校犯罪案件的海淀检察官叶衍艳告诉记者,在她承办的曹某等4人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案中,曹某4人和被害人是同学关系,犯罪因平时矛盾而起。“伤害行为是在紧闭着房门的宿舍里进行的。如果不是被害人被打后报警,恐怕楼下的保安和班主任一直都不会知道此事。”叶衍艳说道。
四、矫正对策
(一)家庭方面——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和指导体系
许多学者在论述如何从家庭方面预防和控制大学生犯罪时基本上都是从改善教育方式、注重道德、心理教育等方面进行论述,笔者对这些观点并不否认,并认为这些观点对于预防大学生犯罪有重要作用,但是,这些方法或对策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笔者提出质疑:这些方法或对策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家长在教育子女问题上如何具体适用这些方法就成为问题。
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下,许多家长都是初为人母、初为人父,对于如何正确地教育子女都没有清楚的认识;并且有些家长在认识到了家庭教育存在问题后,可能也寻求不到正确的家庭教育的方式,所以,通过某些途径给予家庭教育以正确的指导是实现正确家庭教育所必需的。其次,由于历史原因,目前许多家长的教育水平、思想素质等不是很高,他们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根本认识不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更不会主动采取正确的家庭教育。对于多子女的家庭,即使家长在较长孩子的教育过程中意识到了其教育的错误,在较小孩子的教育过程中的改正也不是很明显。因此,如何要让家长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教育存在缺陷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笔者建议在社会上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和指导体系。具体而言,在小学或是初中、高中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和指导机构,定期组织学校家长进行有关家庭教育的培训。由于各个家庭的具体背景不同,每个家庭所需要的具体教育方式、内容也有所不同,所以该机构还可以依据家长的请求有针对性的“下处方”。这样可以有效的解决家庭教育的问题,避免家长的盲目探索给孩子的成长造成的危害。同时,由于学校是育人的主要机构,拥有丰富的育人经验、理论和人力资源,通过学校的家庭教育培训和指导机构的活动,可以使家长获得更有效的信息。而且,这也是学校教育的一种延伸,并有利于对学校教育的配合,形成全方位的健康教育,避免对学生教育的错位而给学生造成的价值观、人生观、心理方面等的冲突,也有利于健全人格的形成。
除此之外,社区、基层司法机关、公益性的社会组织等组织都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利用自己的方便资源开展有关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大学生的成长都要经历一个过程,其心理方面许多因素的形成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与其成长过程有密切的关系。因此,笔者认为解决大学生犯罪问题要从小抓起,否则只治标不治本。所以,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和指导体系,对于预防大学生或是整个社会的犯罪都具有不可忽略的意义。
(二)学校方面
1、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密切关注有心理问题的大学生。大学生犯罪可能是由多方面原因引起的,对于进入大学校园之前所形成的导致大学生犯罪的因素比如学生心理存在问题、性格怪异等,校方可以通过建立学生心理档案的方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大学应当在学生刚进校时对所有学生进行一次心理测试,学校的对学生直接管理者(比如年级辅导员、班主任等)应当了解所管理的学生的心理测试结果。这样,一方面管理者在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管理时可以采取特殊管理方式,以免对该类学生进一步的刺激;另一方面,学校在以后的相关活动及教育过程中,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该类学生采取有效的引导及矫正。而从我国目前高校现实来看,真正建立学生心理档案的寥寥无几,而建立档案的学校也只是有其形而无其实。因此,问题的关键不是这种方法是否被有关学者提出来,而是作为实施者的学校是否真正认真的在实践学者们提出的方法。笔者建议,将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变成学生入学时的一项必经程序,心理测试的进行应当像目前学生入校前进行的体检一样进行。
2、完善和落实大学生心理救援机制。大学与社会的联系非常密切。学生在校园里接触到形形色色的人和事,他们该如何分析、如何面对,怎样让学生拥有更为弹性的心态去对待生活,怎样更宽容地去面对他们面临的各种人生挫折,是各类大学函待解决的问题。学校要有意识地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帮助学生实现正确的心理迁移,让心理咨询走进课堂。其次,要将学校的心理教育切实落到实处,不要流于形式,采用案例教学,增加学生兴趣。再次,要建立以宿舍、年级、学校为单位的大学生心理健康网络管理中心,对学生进行心理测试和调整。学校应当有固定的心理咨询机构,使学生有了心理问题可以及时得到解决,避免心理的问题的积累酿成犯罪。同时,学校要大力向学生宣传学校的心理咨询机构,鼓励学生到该机构进行咨询,培养学生的健康心理。实践中,许多在校生根本就不知道学校的心理咨询机构在什么地方,还有些人并未正确地认识该机构,认为去该机构咨询就是心理变态或是不光彩的事情,这些都需要学校给予学生以正确引导。
3、丰富校园活动及社会实践,对学生进行正确引导,释放心理压力,正确认识社会。经历了高考后刚刚进入大学的学生最明显的一个感受是自主支配的时间增多了,大学的学生一般来说都是脱离了父母进入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由于课余时间的增多,许多学生不知如何安排自己的生活,再受到一些不良习惯的影响,易产生堕落、腐化的生活习惯。因此,学校应当关注学生的课余生活,组织丰富的学校活动。一方面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可以转移学生对不良嗜好的注意力,释放心理压力;另一方面,通过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和社会实践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交友,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消除对社会现状的片面理解和反社会情绪,放弃偏激和自卑心理,勇于面对挫折,敢于承担责任,保持稳定的情绪和健康的心理。
(三)社会方面
1、加强对大学周边环境的治理,减少对大学的侵扰。大学多数处于城郊结合地带,有的个体商贩在学校周边侵占道路、摆摊设点,甚至欺行霸市造成交通混乱,环境卫生差,治安问题突出,盗窃、学生被打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呼吁社会各界密切配合,加强对大学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对大学周边加大宣传打击刑事犯罪的力度,教育大家要遵纪守法的同时,加强大学周边的治安联防、治保等群众性自治体系,为大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2、司法机关的积极协助,法院可以适时发出司法建议。“近一个时期来,在校大学生违法犯罪有上升的趋势。我省近期已发生多起大学生在校外租房独居导致犯罪的恶性案件,应引起高度重视……”这是江苏高等人民法院日前就加强在校大学生管理,向省教育厅发出的一份司法建议。[3]由于近年来,在校大学生在校外租房独居的现象有增无减。由此引发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也随之增加,江苏高院在这份司法建议中建议省教育厅对此类问题及时调查,加强高校的法制、道德教育和居住管理,监督各校将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司法机关由于自身工作特点,对大学生犯罪有更及时、更直接的了解,可以为学生及学校提供相关信息,引起学生及学校的警觉,有利于犯罪的预防。
司法机关对已犯罪的大学生要根据情节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大学校园宣传犯罪的危害,宣传法制思想,并根据以往大学生犯罪记录进行分析研究,制订一些有效的、能约束大学生犯罪倾向的措施和方法。
笔者认为,社会上诸多因素对大学生犯罪都会产生影响,而这些因素有些与社会发展有关,有些与国家政策有关,是不能在短时间内解决的问题,或是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因此,解决大学生犯罪的控制问题还是主要从家庭、学校方面着手,尤其是学校方面应当教育和引导学生如何面对社会上这些消极因素。当然,笔者并不否认社会在控制大学生犯罪上的作用。
对于大学生犯罪的控制与预防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家庭、学校、社会在这个工程中并不是孤立地存在,要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大学生犯罪就需要三者的相互联系与配合,这样才能形成一个立体式的控制与预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