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经营企业注意事项_公司经营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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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注意事项
一、化妆品经营者应留存所购进化妆品的哪些有效证明文件?化妆品经营者应核实所销售化妆品的有效证明文件,并留存下列复印件:
①《卫生许可证》;
②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③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
④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证明。
二、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不得销售哪些化妆品?①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② 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③ 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国产化妆品的标签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净含量。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注明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的标签应注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净含量,进口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标签上应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的标签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化妆品的标签所用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进口化妆品应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容。
④ 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⑤ 未取得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的进口化妆品;
⑥ 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⑦ 变质的化妆品。
三、化妆品经营单位在化妆品购销活动中,发现不合格的化妆品应怎么办?
化妆品经营单位在化妆品购销活动中,发现不合格的化妆品,应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自行作销售或退、换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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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