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长助理变身_矿长助理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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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矿长助理变身“矿领导” 下井新规“被对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强调: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最近,广西河池朝阳煤矿突击提拔7名矿长助理下井带班,而包括矿长、副矿长在内的5名主要领导却稳坐在办公室里。(9月19日中国新闻网)突击提拔多名矿长助理带班下井,而矿长、副矿长等主要领导却稳坐办公室,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是偷梁换柱,遮人耳目。

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9月9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实施细则,要求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朝阳煤矿主要负责人让矿长助理代替自己下井带班,除了矿方阳奉阴违、挖空心思抵制外,恐怕也与“实施细则”不细,被“下有对策”的煤矿钻了空子有关。

其一,“主要负责人”是特指实职矿长、书记,还是包括虚职副职在内?还有,副矿长、副书记等副职,包括所谓的矿长助理算不算主要负责人?如果“主要负责人”特指矿长、书记两人,那么“细则”就必须予以明确,免得矿长、书记产生“误会”,让副职代劳。

其二,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是指每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还是指主要负责人累加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如果是指每人每月,而不是累加数,那么,“细则”也要加以明确,免得矿长、书记产生“误会”,以为主要负责人总共只需下井带班5次就行了。

其三,“副副相加得正”是否被允许。一是,是否允许两个副矿长、副书记副副相加带班下井,算为一个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二是,是否允许两个或者更多的矿长助理助助相加算作一个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如果都不算,“细则”也要加以明确,矿长助理不列为矿领导带班下井范围,副矿长等副职带班下井另需增加次数,免得矿长、书记产生“误会”,暗中打让他们代劳的主意。

记者前去采访得到这样的答案:

记者:在国务院7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之后,为什么朝阳煤矿很快提拔7名矿长助理他们的职责是什么?

蓝芝华:主要是因为矿上领导人数不够,现在矿上只有一个矿长、两个副矿长和一个总工程师,每天3班倒就要3个领导下井,只有1个领导在地面,管理工作就受到影响,矿领导出差、会议比较多,不提拔人上来,就没领导带班下井了。

黎坚:矿长助理的职责主要是带班下井,之前他们的工作也主要是下井,都是我们带领工人作业井下的业务骨干,懂技术,水平高。

问题:这个材料反映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什么问题,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如何治理这种现象?

答:这是一个“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典型案例。反映了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政策执行者对政策的不合理的变通,造成的替代性执行、选择性执行、象征性执行以及附加性执行。造成这现象的原因无非是利益的驱动。马列主义经典作家说过,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与自己的利益有关。博弈论认为在冲突和竞争的情况下,每一个参与者都遵循力求得到最大利益,并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的原则。作为政策执行的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及执行人员,从某种程度上说都遵循博弈论的基本原则。因此,要分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原因就要分析政策执行中的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的利益关系机制。⑴ 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

国家利益是一国之内的最高利益,所有部门、地方和个人的利益都要服从他的要求。况且,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的利益总量是一个常数,而中央与地方所处的位置不同,对利益的要求也不同,他们为了在这个利益总量中分的更大的份额而产生利益矛盾。然而国家制度法律对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界定不明确,容易产生交叉,从而相互争夺长生矛盾。这则材料也从侧面反映出地方政府的不作为,可是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地方政府与矿场具有相通的利益链条。⑵ 政策本身的缺陷。

这个政策并没有对“主要领导”进行明确的界定,造成执行者有漏洞可钻,从而造成了这种现象。政策本身的缺陷主要变现在:

一是有些政策缺乏科学性,不完整不配套,在政策的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新老政策之间,宏观与微观政策,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部门的政策之间,以及一个大政策和他的具体实施细则之间,往往没有很好的衔接和配套,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政策体系,这一方面给政策执行带来困难,另一方面也给政策执行寻找对策、钻空子造成可乘之机。

二是政策多变。今天制定一个政策,时过不久,情况发生了变化又出台一个新政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大局观。

三是整出多门,莫衷一是。现在,我国机构繁多,部门林立,职责不明,多头决策,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常常是政出多门,甚至相互矛盾。面对这种情况,政策执行者往往采取就近原则,即执行顶头上司的规定,领导个人交办的优先,集体名义布置的靠后,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往往本末倒置,宏观失控,国家受损,群众吃亏,而正确的政策却难以得到执行。

⑶ 政策执行的本位主义和地方利益的驱使。

一是干部阶层利益诱发,干部身兼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双重身份,他们是政策能否有效执行的决定性因素。如果他们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仅顾忌本阶层的利益,必然驱使其执行政策时搞与上级不一致的“对策”。

二是地方部门利益的驱使。一些干部从地方利益出发,对政策产生对抗性反应,上面有漏洞,下面不补;上面有错误,下面加以扩大;上面政策对头,下面顶着不办。这则材料反映的就是典型的地方部门利益驱使造成的,地方政府和矿场相互勾结瞒天过海。⑷ 政策执行的监控不够。

我国虽然建立了比较健全行政监察体系,对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进行有效的控制,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从上到下依然缺乏强有力的监控机构,专门负责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往往是只管发文,不管下文。即使是检查,相当一部分也是搞形式主义,听听汇报、看看材料,吃好玩好一切都好,实际上什么也没检查到。由于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的落实缺乏监督保证体系,执行不执行都一样,时间一长,令不行、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风自然盛行。

回到“矿长下井”这一问题上来。倘若此政令被纳入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矿工就是“矿长下井”这一条法规的直接监督人,矿长若不按规定和矿工一起下井,煤矿工会就有权阻止矿工下井。一旦有此“紧箍咒”,想让矿长不重视安全生产都难。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治理

⑴ 从制度上解决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问题。

在决策问题上,应明确宏观政策中央独揽,微观政策地方自主。除此之外,要平衡地方的事权和财权,没有财政保障,地方很难很好的执行中央的宏观政策,特别是影响到地方经济的宏观政策,中央要在维持大关的基础上充分放权。使地方能够因地制宜的制定有效地制定和执行政策。

⑵ 加强政策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政策体系。

应该对现存的所有法律和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政策之间存在相互矛盾、扯皮现象的都必须及时纠正;所有地方或部门的规定都要与国务院与中央的政策规定相一致。新政策的制定过程的要进行充分的专家论证,对大的政策还可以进行局部试点的做法进行事实论证,从而尽可能的完善政策的配套细则。⑶ 加强监督,从严治政。

首先,必须进一步加强检查监督工作。出了政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策执行机关的内部监督外,还要让各阶层公民、社会团体、大众传媒等社会力量都来参与监督活动,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

其次,必须建立和健全相对独立的监督体系。在监督体系里,党的监督是保障,群众监督是基础,专门机构的监督是关键。同时还要配套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只有监督没有制裁是打不到监督的效果的。

因此,对于违法渎职、弹回幅画、执行错误等各种行政案件要坚决查处,毫不留情的依法惩罚各种违法失职的行政官员,使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只有这样,才能使人们不存侥幸心里,不敢随意变通、怠慢各种政策,搞所谓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从而树立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各项政策的到切实的贯彻实施,取得良好的政策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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