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_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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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共青城《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一、补充合同第八条
不可抗力包括:六级以上的地震;六级以上的大风;24小时内30mm以上的大雨暴雨;火灾;国家法律规定的瘟疫;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包括战争、*、空中飞行物或非买卖双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二、关于入伙通知
除买受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清房款及相关款项外,在本合同约定的入伙时间之前,出卖人应以挂号信/特快专递通知买受人入伙。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的,通知的送达时间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
三、关于装饰、设备标准(补充合同第十三条)
合同第十三条所称“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
三)的标准”,包括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
四、关于办理按揭
买受人须于自出卖人通知后15日内办理完成贷款所需手续,若买受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成公积金或银行按揭手续,则视为逾期付款,出卖方按照合同第七条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银行不同意向买受人发放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的7日内与出卖人重新确定付款方式,并办妥有关手续,否则按合同第七条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五、关于产权登记(补充合同第十五条)
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时间提供办理产权所需的资料。逾期15天不提供的,出卖人不承担延期办理其产权证的责任。
出卖人为买受人代办房屋产权证,所发生的抵押费、登记费、工本费、契税、维修基金全部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以上各项费用均按相关部门现行的标准收取,办证时如有变化,按办理时相关部门规定为准,多退少补,如因买受人原因延误产权办理手续,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出卖人责任在买受人入伙后壹年内办好产权证。如因出卖人原因超过此期限,违约责任参照合同第十五条。
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后,一切以产权登记面积为计费依据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按规定缴纳;产权登记面积确定以前发生的以面积为计费依据的各项费用按合同约定面积计算。
六、阳台如需封闭及露台搭建玻璃棚等其他建筑物,须经所在楼宇的业主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其费用由买受人自理。
七、除合同约定的原因外,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
八、关于解决争议的途径(补充合同第十九条)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应通过平等协商、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非法手段损害对方的名誉、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
九、关于补充协议的效力(补充合同第二十一条)
本补充协议与合同的内容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关于合同以外资料的效力
双方的一切权利义务以法律和合同为准,售楼书及广告等双方在合同以外所做的意思标示不能作为权利义务的依据。出卖人如展示样板房,则所展示的样板房功能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具摆放指引,不能理解为交楼标准或合同的样品。
十一、关于联系方式
双方的联络方式以合同所记载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过错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