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补充内容(贷款时使用)_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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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
甲方:大连华通夕阳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卖人)
乙方:(以下简称买受人)
买卖双方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座落于大连市旅顺开发区海花街号房屋事宜,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为了进一步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特签署此《补充协议》作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双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一并签署本《补充协议》。
1.与本项目相关宣传资料不作为本合同的内容,如宣传资料与本合同不符,以本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2.买受人选择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1)买受人与银行签定贷款合同而未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买受人应出示金融机构的相关证明)的,双方可协商变更付款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如5日内协商不成,买受人应在金融机构通知未获贷款之日起7日内前往出卖人处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将房屋另行出售,同时违约方按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责任;
(2)买受人逾期申请贷款或未缴纳产权办理的相关税费或拖延办理贷款手续或因买受人的故意、过失导致付款期限届满前未获得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按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3.合同签订后,该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前,买受人如果要求变动该商品房格局,提高或降低装修标准,增加或取消附属设备的,应当向出卖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卖人审核,出卖人可同意或否决,但出卖人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作为买受人延迟或拒绝履行合同第七条的付款义务或终止合同的理由。
4.买受人同意在物业产权人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该项目之前,由出卖 人或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签署并遵守前述物业管理单位制定的 管理公约。
5.买受人领受房屋应办理完下列入住手续后方可领取房屋钥匙:付清全部房款、交纳取暖费、气源 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
6.买受人在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时,应当同时签署“公共契约”。
7.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配合银行办理相关按揭手续,则由此造成的延期入住责任及损失由买受人承 担。但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交纳时间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开始计算。
8.双方的通讯联络以本合同做载明的电话、地址、邮编等为准,买受人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如未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造成一切经济 损失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9.买受人未交付全部房款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第十一条约定追究买受人责任,且只 有在买受人将全部房款付清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10.本补充协议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 如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不同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主。
11.买受人在此承诺本人购买之上述房产是以本人家庭为单位且以贷款(含公积金、商业贷款)为 付款方式(无论贷款是否还清)的第套房产,本人完全明白且理解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房贷之相关政策,如果以后由此产生之一切争议及后果。由本人承担。
出卖人:大连华通夕阳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买受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大连旅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