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_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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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产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产基本情况

出卖人所售房产坐落为:市区。房产权属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房产权属情况

(一)该房产所有权证证号为:。房产其他共有所有权证证号为:。

(二)该房产的抵押情况为:()。

1、该房产未设定抵押;

2、该房产已经设定抵押,出卖人自行与房产抵押权人协商办理解抵押手续。

(三)该房产的租赁情况为:___________。

1、出卖人未将该房产出租。

2、出卖人如已将该房产出租,出卖人自行与承租人协商办理解除房产租赁合同以及承租人已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条成交方式

出卖人和买受人自行成交。

第四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款项支付方式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产价格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合同定金为:本合同签订之日买受人交付合同定金(不高于成交总价的20%)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定金条款适用我国《合同法》《担保法》之相关规定。

第五条出卖人对房产权属状况以及房产现况的承诺

1、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产没有产权纠纷,出卖人应当保证签订本合同时,本合同约定的房产不存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以及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如因本条款约定导致本合同无法顺利及全部履行,则由本合同签订人按照本合同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2、出卖人应当保证出卖人或出卖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了本合同即表明出卖人有权利处置本合同约定的房产,即表明出卖人之一切行为已经取得该房产的其他共有权人的授权,该房产其他共有权人均认可出卖人行为,如因本条款约定导致本合同无法顺利及全部履行或被人民法院认定本合同无效,则由本合同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签字代理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产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如同本合同所述内容,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产。

4、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产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一的各项房产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的状况。

第六条房产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在买卖双方办理房产产权变更手续之后(前)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前将该房产交付给买受人,出卖人交付房产后,该房产由买受人实际管理,该房产交付后的风险由实际管理人承担。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项手续:

1、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该合同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已装修的房屋:固定在墙面、地面的装修物不动、灯具固定不动,整体厨房(含抽油烟机一台、灶具一台)、整体卫生间(马桶、洗面池)固定不动,如有浴霸也属于装修范围内,固定不动;

5、屋内其他留存物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在房产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同意其缴纳的该房产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无偿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房产交付时,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关于交房条件的各项手续。

第七条税、费相关规定

(一)、买卖双方应依法承担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1所得税】【2营业税】【3教育费附加】【4城建税】【5土地增值税】【6印花税】【7综合地价款】【8契税】【9印花税】【10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11】【12】。

(二)出卖人承担的税费为:【】【】【】【】【】【】【】【】

(三)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为:【】【】【】【】【】【】【】【】

(四)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式缴纳;政策中未明确缴纳方的,由_______(【 出卖人 】【 买受人 】)缴纳。

第八条权属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应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到房产所在地建设委员会进行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出卖人:

1.出卖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出卖人每日按照本合同房产总额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买受人如要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因本合同取得的款项,并按照总房价款的20%向买受人支付

违约金;买受人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出卖人每日按照本合同房产总额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且合同继续履行。

2.出卖人将该房产出卖给第三人,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出卖人应当自房产过户给第三人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项,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支付利息,同时按已经收到的房屋款项的2倍支付违约金。

3.出卖人应当在该房产产权变更之日起叁拾日内,向房产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产相关的户口迁出的,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出卖人每日按照本合同房产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4.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买受人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取得房产权属证明,买受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买受人如要求解除合同,视为出卖人违约,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项,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按已经收到的房屋款项的1倍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买受人取得房产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每日按照本合同房产总额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于实际买受人取得房产权属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5.因发生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第2款约定的事由导致本合同无法顺利及全部履行或被人民法院认定本合同无效,则出卖人或本合同签字人应当按照总房价款的3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

1.买受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买受人每日按照本合同房产总额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出卖人如要求解除合同,并按照总房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买受人每日按照本合同房产总额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且合同继续履行。

2.如因买受人的责任导致买受人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取得房产权属证明,则由买受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如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经济损失,买受人除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当承担本条第3款约定的责任,买受人应当自出卖人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15个日内支付给出卖人。

3.因买受人违约行为导致出卖人产生损失,则买受人应当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支付的佣金、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而支付的律师费用、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一份,买受人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约定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系不可分割部分,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卖双方根据政府规定通过网络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产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

买卖双方用于房产产权变更手续以及贷款手续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 通知联系方式

买卖双方所有通知均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任何口头通知内容均不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所表明联系方式双方均承诺为有效,如变更联系方式则应当以书面通知对方以及居间方,任何一方通知内容发往该地址则表明通知可以合法到达并具有效力。

出卖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买受人(签章):代理人(签章):本合同签订地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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