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买卖合同_买卖车位合同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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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买卖合同

出卖人:成都长源新晨鑫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建设北路一段99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管红英联系电话:86957591 买受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

营业场所:成都市东城根中街138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负责人:杨学军联系电话:

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车位)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买受人购买的为新晨商厦-1层023、024号车位,共计两个。用途为车位;两个车位建筑面积合计为64.6平方米,属钢混结构。

二、车位按照个计算,该车位售价为人民币100000.00元/个,所购车位总价款合计2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三、该车位均未设定抵押。

四、买受人在签定合同后 5日内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向出卖人结清车位全部价款。

五、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

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六、出卖人应当在签定合同五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交付该车位。

七、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将该车位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八、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下列第1、2、3、项税费,并在接收该车位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国土证的相关其他税收和

费用。

九、买受人使用该车位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车位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车位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十、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该楼栋的全体产权人共有;

十一、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该楼栋的全体产权人共有;

十二、该车位面积最终以产权部门核定面积为准,但车位价格不作调整。

十三、买受人购买的本合同所述车位不得更换。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五、本合同共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贰份,买受人壹份。

出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买受人(签章): : : :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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