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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维权
摘要:随着大学生数量的日益剧增,大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的人数也不可避免的增加,在这期间他们所遭遇到不公平待遇的现象就屡见不鲜,而《劳动法》以及法律的盲区使得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得有效的保障。本文从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属性入手,浅淡了如何保护兼职中的大学生。关键词:大学生兼职 劳动法 法律保护
一、大学生的兼职与维权现状
目前,大学生兼职的情况非常普遍,很大一部分学生在校期间或多或少的做过兼职。据相关调查,大学生参与兼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为家庭 经济较为困难,兼职可以增加收入,减轻家庭负担。二是培养自身独立能力的需要,部分学生自立能力较强,迫切地想接触社会,兼职为他们了解社会,走向生活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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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全力抢救,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全身多处骨折,面临高位截瘫的境况。“这是老师的个人行为,学校并不知道。”该学校校长说,学校曾经三令五申,不准学生私自实习打工,也不准教师介绍学生实习打工,刘超群利用暑假期间外出实习打工,虽然是在班主任的安排下去的,但学校方面并不知情,是老师的个人行为。窦校长说,事情发生后,学校也在积极协助家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这都是他们学校老师联系的实习点。”博达电器售后服务中心的负责人黄博达说,刘超群是职业技术学校老师联系过来实习的,条件是“管吃管住,不发工资,有时候给个零花钱”,与刘超群一起来实习的还有该校另外两名学生。黄博达说,我们给他们配发了安全绳、切割机等物品,但他没想到刘超群在拆装空调时,并没有使用这些安全设备,在拆装空调时,不仅穿着拖鞋,还在切割空调支架时站在了空调上面,这才导致他在拆装过程中从三楼连人带空调一起坠了下去。黄博达说,刘超群等三名学生到他那里实习锻炼,他与学校以及他与几名学生之间,都是口头约定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他说,他对此事有一定的责任,他也积极筹钱为刘超群看病,但他认为学校不能出了事就推脱责任。随后对郑州高校的20多名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进行了调查,发现没有一名学生与打工单位签订实习或打工合同的。“我们也想跟人家签个合同,但人家不愿意签。”郑州某大学大二学生赵飞说,学生打工一般时间都很短,很多单位都不愿意用,要是再提出让企业签订合同,没有单位愿意接收。“想找个单位勤工俭学,只能委屈点自己。”赵飞说,即使是在打工时受了伤,也多是自己到诊所看看了事,一旦遇到受伤严重的,也多是找老板协商,协商不成就到媒体投诉。他说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到劳动部门投诉,说不归他们管,让到法院起诉,学生咋能打得起官司呀!”
这是因为大学生在法律上的属性所导致的,《劳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我们要讨论大学生兼职可否适用劳动法,就得首先明确,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者,大学生与单位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3个方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兼职大学生显然被排除在了劳动者的范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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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另外,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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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纠纷的操作性不强。针对这种情况,学校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比如有学者就建议说高等学校应当成立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对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行为进行统一指导和管理,保护学生的权益。比如像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就可以代表学生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谈判,统一签订协议,代表学生与用人单位协商,这无疑对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对大学生兼职维权的几点建议面对这样的情况,大学生兼职维权的解决之道任重道远,需要各方面力量的多管齐下,主要包括学校、媒体、法律和大学生自身。首先大学生应该处理正确的兼职观念,全面的看待兼职活动,正确处理好学习、生活与兼职之间的关系,对自身兼职权益的维护有一定的了解,真正让兼职活动成为大学生实践学习的补充,首先,学校可以采取多方面措施促进该问题的解决,例如: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满足学生的需求;同时开设培训机构,提高大学生在兼职方面的知识,将一些兼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告之学生;或者设立专门的中介机构,为社会和学生之间搭建一个平台,防止学生上当受骗,保 护大学生权益。其次,要充分发挥社会媒体的新闻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对大学生兼职与维权问题加以重视。一经发现有侵犯大学生兼职权益的相关事件及时曝光,并进行追踪报道,宣传维护大学生兼职权益。当然,最重要的治本之策是从法律上对大学生的兼职权益加以保护。对相关法律以及管理办法进行完善和修改,对兼职大学生的主体地位加以突出,把大学生兼职纳入调整范围,这样从法律上拥有了大学生维权的法律依据,有法可依。大学生在毕业后,无论在人际交往方面还是工作岗位方面,普遍存在着能力偏低,适应期偏长的问题。而在大学期间的兼职活动是大学生身心全面发展的需要,是就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折射,也是他们走出校门,走向社会的尝试与过渡,值得引起学校和社会的重视,对兼职活动进行正确的引导。同时,大学生应正确审视自己兼职的目的,合理安排好时间,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重视实践环节,做到学习兼职两不误,真正全面成长。在兼职活动中特别要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让兼职真正成为学习的补充,为将来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所以我们大学生寻找兼职和在实习学习的过程中需要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一个明智的打工者。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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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韦健南:《的门槛:大学生,你是否“准入”》2008年4月 [2]钟咏民:《大学生劳动权利的法律保护》2007年12月 [3]雷芳、王杰兵:《论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法保护》